案例背景
阿紅和阿海從小青梅竹馬。高中畢業後,兩人都沒考上大學,於是商量著外出打工。打工期間,身在異鄉,阿紅和阿海相互照顧,相互鼓勵。經過長期相處,兩人互生情愫,很自然地發展為戀人關係。一年後,阿紅和阿海決定回到老家把兩人的事情告訴家裡人,但遭到了阿紅父母的反對。原來阿紅父母早已經為女兒物色好了結婚的對象,是村長的兒子阿強。雖然阿強人不錯,家裡條件也好,但阿紅覺得自己喜歡的人是阿海,不願意嫁給阿強。阿紅父母為了讓其嫁給阿強,以死相逼。阿紅無奈之下與阿強登記結婚。婚後二人過得並不幸福,經常因為小事吵架,阿強甚至還會打罵阿紅。阿紅感覺這種痛苦的日子實在是過不下去了,卻不知該如何是好。
學法有疑
阿紅該怎麼辦呢?
法律講堂
阿紅和阿強之間的婚姻是典型的包辦婚姻。所謂包辦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在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強迫其締結的婚姻。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以及借婚姻索取財物都應被禁止。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本案中,阿紅在父母的強迫下與阿強登記結婚,並非阿紅本人的意願,而且她與阿強也沒有在婚後建立起任何感情,因此,她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與阿強離婚。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1]的有關規定和審判認真執行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一句話說法
我國法律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這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違背當事人的自由,父母也不例外,都不得強迫他人結婚,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這一規定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人權,符合國際立法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