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或者結婚後不久,父母積極響應國家二胎、三胎政策,生育子女,但父母年紀大了、無力撫養年幼的弟、妹。如果父母要求兄、姐承擔扶養未成年弟、妹的責任,但兄、姐的配偶並不同意,此時應當怎麼辦呢?
《民法典》第1075條規定了朋友姐妹之間具有扶養義務,兄、姐對弟、妹應當承擔法定扶養義務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弟、妹為未成年人;二是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三是兄、姐具有負擔能力。
如果弟、妹為成年人但沒有經濟來源且因欠缺勞力能力無法獨立生活的,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父母具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兄、姐並無繼續扶養的義務。兄、姐具有負擔能力是指兄、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以勞力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具有其他財產來源。
如果兄、姐原本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可以保證正常的生活需要,但因為履行對弟、妹的扶養義務而無法保證與自身實際生活需要的,則認為兄、姐沒有負擔能力。舉例而言,兄、姐在外打工,每月收入3000元,剛好可以保證在外務工時的正常生活,如果因幫助弟、妹,每個月要給弟、妹1000元,而導致兄、姐在外無法保證正常生活的,此時兄、姐不具備負擔能力,無須承擔對弟、妹的扶養義務。
對於父母生育弟、妹的行為,首先,父母享有的生育權,子女是無法干涉的,兄、姐無法否認出生的弟、妹與自己的血緣關係。
如前所述,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兄、姐對未成年弟、妹是具有扶養義務的,如果拒絕履行,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構成遺棄罪。但結婚的兄、姐,其配偶不同意支付弟、妹的撫養費怎麼辦?通常情況下,兄、姐只能以其個人財產支付弟、妹的扶養費,如果沒有個人財產僅有夫妻共同財產,則可與配偶協商,以借錢的形式將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自己,用來扶養弟、妹。
兄、姐一般不得因弟、妹需要扶養但配偶不同意,而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弟、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但配偶不同意的情況下才可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夫妻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要回答開頭的問題,從法律上而言,首先看兄、姐是否具有扶養弟、妹的法定義務,若有法定扶養義務,在配偶不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若沒有法定扶養義務,兄、姐的配偶不同意的,雙方可以選擇採用婚內借錢的形式,將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兄、姐。當然,婚後兄、姐若有個人財產,要用於扶養自己的弟、妹,這是兄、姐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配偶亦無權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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