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需要哪些條件?這些案例值得一看!

  結婚的條件

  

  

  1

  

  結婚自願原則

  (婚姻自由的基石是自願)

  

  法言俗語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可以看出,法律對結婚雙方的性別要求是一男一女。關於男女,依傳統的婚姻觀念,法律所稱的「男」和「女」,是指基於自然出生、生物學上的男性和女性。自願原則不僅體現在男女雙方是完全自願,還體現於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首先,從結婚目的看,結婚是為了形成夫妻關係並長久共同生活,這體現了雙方對婚姻的態度和結婚後共同生活的打算,不應附加與法律相違背、與婚姻本質相違背的條件。例如,一方要求另一方答應結婚後不得離婚、結婚後不共同生活或者生完孩子後婚姻關係就終止等,都是法律不允許的。其次,大陸自古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說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歷次婚姻法包括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都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進步,基本沒有了包辦、買賣婚姻,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仍時有發生。

  

  以案釋法

  

  案例一:小劉和小胡是長沙一對漂亮的小夥子,二人之間產生了愛慕之意,為了能長久穩定地生活在一起,二人向民政局申請登記結婚,被民政局拒之門外。為此,二人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職責,為二人辦理結婚登記。

  

  小劉和小胡要求民政局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理由主要有三個:一是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同性之間登記結婚;二是我國憲法和婚姻法都規定了男女平等;三是我國刑法規定的聚眾淫亂罪是不區分性別的。但法院認為,我國法律雖未禁止同性婚姻,但婚姻法規定了結婚的雙方是男性和女性;男女平等的原則並不能擴展理解為登記結婚中男男結婚或女女結婚的平等,刑法的規定也不能引申至民法領域,並不適用於結婚登記的情形。最終,法院駁回了小劉和小胡對民政局的起訴。

  

  案例二:張某和李某(女)是高中同學,大學畢業後二人同年進入同一單位工作,昔日的同窗情意讓二人很快熟悉起來,並產生了愛慕之情。但隨著二人感情發展至談婚論嫁時,因李某是回族、張某是漢族,李某所在社區阿訇以「回女不外嫁」為由帶領家族長輩反對二人結婚。盡管回族有「回女不外嫁」的習俗,但我國法律並未禁止不同民族的同胞通婚,更沒有回族女性不能嫁給其他民族男性的規定。社區幹部對回族阿旬和李某其他家族長輩進行了普法教育和勸解,他們不再從中阻撓,張某與李某順利結婚。

  

  法官說法

  

  1、同性可以登記結婚嗎?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法國、阿根廷、德國、西班牙、瑞典等22個國家和地區規定同性婚姻合法,也就是允許同性的男人之間或女生之間結婚。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看,結婚的主體要求是不同性別的兩個人,也就是同性之間在我國不準予結婚登記。

  

  2、我國法律並未禁止變性的男女結婚,變性使他們的自然身份發生了改變,同時他們也通過合法的手續變更了戶籍證明上的性別登記,兩者只要保持一致,結婚就是正當的。所以,不論我國之前的婚姻法,還是現在的民法典,對結婚主體的要求都是一男一女。

  

  3、「回女不外嫁」的習俗與結婚自願原則沖突時怎麼辦?

  

  回族男女一般不與外族異性結婚,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已形成民族習俗,特別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以及偏遠地區。而我國法律又規定男女結婚自願,如果回族男女與外族男女結婚怎麼辦?特別是回族女子與外族男子結婚怎麼辦?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全國共有56個民族。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的婚姻習俗及傳統,使之與各地的具體情況相適應,我國2001年的婚姻法明確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如結婚年齡等,但都明確遵循了法律關於各民族間可以通婚的規定。民法典延續了之前的立法精神,明確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對他人結婚自由加以干涉。所以,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男女雙方自願結婚。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2

  

  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法律對婚齡是如何規定的?)

  

  法言俗語

  

  我國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這個年齡被稱作「法定婚齡」,簡稱「婚齡」,也就是法律確認的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雖說結婚自由、自願結婚,但是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法律賦予每個自然人結婚的權利和自由,但也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結婚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我國封建社會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15歲、女13歲聽婚嫁,宋明清時期男16歲、女14歲可以嫁娶;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20歲,女18歲。這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準,與人民大眾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適應。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另一方面,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大眾、脫離農村實際,因此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2001年修正婚姻法時,有學者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22周歲,或均為20周歲,也有降低法定婚齡的建議。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本次民法典編輯中依然延續了這個結婚最低年齡的規定。

  

  以案釋法

  

  王某(女)和李某在2011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2011年9月,兩人按當地習俗舉行了婚禮,因王某只有17周歲,未達法定婚齡,雙方未領取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二人矛盾凸顯。特別是孩子出生後,二人矛盾激化,王某帶著孩子回娘家生活。李某不聞不問,亦未支付子女撫養費。王某起訴要求李某支付子女撫養費。因二人共同生活時,王某未達法定婚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王某滿20周歲後,二人亦未登記結婚。故二人並非合法夫妻關係,僅是同居生活,孩子參照婚生子女處理,李某應支付撫養費。

  

  法官說法

  

  未達法定婚齡是否可以結婚?

  

  由民法典關於婚齡的規定看,「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既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結婚年齡,而是最低結婚年齡。既然是最低結婚年齡,就說明未達到上述年齡是不允許結婚的,民政部門是不給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意義上所謂「結婚」,是指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不是按照風俗習慣舉行結婚儀式。如果結婚的男女沒有達到法定婚齡而「結婚」,就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也就是違法行為,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3

  

  一夫一妻制

  (夫妻是彼此的唯一)

  

  法言俗語

  

  什麼是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也稱作「單偶婚」「個體婚」,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形式,與之相對的是「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大陸封建社會雖是一妻多妾制度,但絕大多數平民均為一夫一妻制。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大陸實行一夫一妻制。但因為各種歷史原因,一些少數民族仍然實行一夫多妻甚至一妻多夫等制度,直到1950年5月1日婚姻法的頒行,我國才真正徹底確立一夫一妻制,延續至1980年婚姻法及本次民法典編輯。當前,一夫一妻制不僅是法律規定,也可謂已經深人人心、約定俗成,成為人們的道德底線。值得強調的是,此次民法典編輯,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是基於婚姻制度的本質要求。因而,婚姻自由權利在法律上是受一夫一妻制限制的權利,如結婚制度、離婚制度、家庭關係制度、婚姻登記制度等都是婚姻家庭編的制度,都不能凌駕於一夫一妻制度之上,一夫一妻制度是婚姻家庭編最核心、最為重要的制度。

  

  以案釋法

  

  張某系某公司董事長,因其多子多福、傳宗接代觀念較重,在妻子李某連生兩個女兒後,張某在外地與王某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子一女。後張某又結識了年輕漂亮的高某,二人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生育二子。後張某患病去世,均持有結婚證的李某、王某和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高某及其子女均要求分割張某的遺產。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與李某系合法夫妻,其共同財產的一半屬李某所有,另一半屬張某遺產,由李某及其子女和王某、高某所生育子女共同繼承。

  

  法官說法

  

  與多人均辦理結婚登記的並非都是合法夫妻。由於婚姻登記機關沒有全國聯網,現實生活中一人與多人登記結婚的情形仍然存在。但是,這違背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原則性規定,僅有最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為合法婚姻,其餘均為無效婚姻,甚至構成犯罪,可能接受刑法制裁。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來源: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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