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3元錢可以「買到」愛情。便利店賣什麼?
愛情不就是想買就能賣的東西嗎?多年前流行的「愛情買賣」也讓很多人思考愛情是否可以「買賣」。
最近,記者了解到,成都一家便利店開業,掀起一股「愛情買賣潮」。在這裡,不僅愛情可以買賣,而且價格也不貴,3塊錢就能「買到」愛情。
當代年輕人拒絕帶著父母的簡歷去人民公園,而是花錢把自己的個人信息留在「便利店」。這家商店賣什麼?
便利店正在蓬勃發展。
一個月撮合五對情侶。
9月10日,走進成都R&F廣場的便利店,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首先看到的是占據一整面牆的「斷貨膠囊」。有人進來,工作人員熱情介紹,「藍色瓶子是給男生的資料,粉色瓶子是給女生的資料。可以把自己的信息存儲在一個膠囊里,服務費29.9元,3元就可以打開膠囊,獲取別人的信息和聯絡方式。」
便利店的老板姓石,人稱石哥。這個1996年出生的男孩自稱「月亮新時代」。石哥告訴記者,這家脫單便利店是今年8月14日七夕開的。第一個客人是個女生,進來了,路過的時候留下了個人信息。「生意很火爆。現在開店近一個月,店里已經有1000多條留言了。女生的留言比較多,相對於男生的數量大概是6比4。平均每天有近百人來‘買’信息,周末爆滿,都是來找合作夥伴的。」
在便利店里,石哥看到了很多有趣的故事。當一對情侶分手時,這個男人來到便利店,在一個膠囊里留下了他的信息。「他還專門發了個朋友圈,大概意思是反正他現在單身,所以來便利店找對象。女的看到這條朋友圈,沖到我們店里,問男朋友的膠囊在哪里。她想買下它。」
有些客人來店很大方,明明是來找合作夥伴的,但有些客人並不太害羞。有一次,四個舍友一起來店里,沒有一個人留言,說沒意思。他們只是進來散步。「但接下來的幾天,他們都來店里留下了個人信息。」
石哥告訴記者,目前已經通過便利店匹配了5對情侶。「嚴格來說,六對情侶,但其中一對分手了。女方是1994年,男方是2002年。可能是年齡差距太大覺得不合適。」
有一種「單身狗」,專注於尋找伴侶。
也有人來考察「錢途」
店里有三個膠囊牆,分別是00後,90後,80後的膠囊信息。工作地點,出生日期,理想類型等簡單信息。是寫在膠囊外面的,購買後可以看到里面的詳細信息。
記者華15元買了五顆藍色膠囊上牆的90後。打開膠囊,里面有一張紙條,上面有個人信息、自我介紹、擇偶標準等。通過記者留下的Line號,添加了這幾個男生的Line。
不願透露姓名的趙先生告訴記者,他是看完電影下樓時發現這家店的。趙先生今年25歲。用他的話說就是「老單身狗」。我之前離得很近,但是他覺得便利店更適合年輕人。「接觸多了,最好能匹配到符合條件的女生。」
通過便利店,他已經加了9個女生的Line。「我遇到了3個女孩,其中一個相處得很好,我還在互相了解。」趙先生笑著說:「即使不是談戀愛,交新朋友也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
沈(化名)說,他去便利店脫單主要是因為好奇這個想法,想看看店里是怎麼運作的。「我就是想看看他是怎麼盈利的,看看有沒有‘錢途’,順便留下我自己的資料。」
律師聲明
「脫單膠囊」是否涉嫌販賣信息?
信息是自願提交的。
收費和婚介公司差不多。
對於「脫單膠囊」,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有人認為很有趣好玩,也有人表示擔憂:脫單膠囊交換個人信息是否違法?會不會侵犯個人隱私?還是一個涉及出賣信息的問題?
四川君意律師事務所徐斌律師表示,根據《民法》第110條規定,民事權利的範圍包括隱私權,如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電話號碼等。「這則新聞中描述的膠囊是他自願向店主支付近30元購買他的信息,這應該是他自願允許的。」
對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問題,徐斌表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之一,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主要針對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及其工作人員(自然人)但是,以3元費用的形式向他人提供他人已經同意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店鋪經營者,應當是類似婚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費。」
泰和律師事務所宋宏宇律師表示,根據現在掌握的信息和情況,不構成侵犯隱私權。「信息處理的目的主要是相親,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參與者個人信息自願填寫且信息使用目的、方式、範圍明確,可視為權利人明確同意處理信息。根據《民法》第1036條規定,行為人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對個人信息的合理處理,不承擔民事責任。」
宋宏宇還提醒,如果信息處理方式不明確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雙方約定,可能構成侵犯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