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後無證駕駛惹禍 保險公司對肇事車主追償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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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飲酒後無證駕駛惹禍 保險公司對肇事車主追償獲支持
飲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已向受害人賠付。那麼,接下來呢?保險公司有權向肇事車主依法行使追償權。最近興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此類型案件,一審判決肇事車主李某向某保險公司支付其已賠付的理賠款110000元。

2016年2月26月,被告李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後駕駛轎車從興安縣城往界首鎮方向行駛,至興安縣湘漓鎮某小學門口路段,被告李某夜間駕車未降低行駛速度、未注意觀察道路交通情況,撞倒路邊行人唐某,造成唐某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後,被告李某駕車逃逸,興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調查後認定:本次事故由被告李某承擔全部責任,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唐某家屬就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向興安法院起訴,興安法院於2016年9月7日作出判決,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範圍內賠償死者唐某家屬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合理損失110000元。2018年7月13日,原告某保險公司特起訴至興安法院,請求向被告李某進行追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被認定為被告李某承擔全部責任,被告李某未取得駕駛資格且醉酒駕駛車輛導致事故的發生,是本次事故的實際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行使追償權,訴請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已墊付的保險理賠款110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據此,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因此,一旦機動車駕駛人因無證駕駛、酒駕毒駕以及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失,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不能指望保險公司替自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