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政部:慈善組織不得進行直接買賣股票等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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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1月6日電 (記者 王祖敏)中國民政部日前通過《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不得進行「直接買賣股票」等8類投資活動。《暫行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料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傅珊 攝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資料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傅珊 攝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為規範慈善組織的投資活動,防范慈善財產運用風險,促進慈善組織持續健康發展,中國民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在確保年度慈善活動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贈財產及時足額撥付的前提下,可以開展投資活動,其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慈善組織可以用於投資的財產限於非限定性資產和在投資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慈善組織接受的政府資助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慈善組織不得進行「直接買賣股票」「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人身保險產品」「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等8類投資活動。

《暫行辦法》對慈善組織在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時的風險控制做出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審慎選擇,購買與本組織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產品;慈善組織直接進行股權投資的,被投資方的經營範圍應當與慈善組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相關;慈善組織開展委托投資的,應當選擇中國境內有資質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的機構。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投資活動的風險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損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損機制;慈善組織可以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

《暫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重大投資情況應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慈善組織將不得用於投資的財產用於投資,民政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為了促進慈善組織持續、健康發展,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關要求,中國民政部於2017年12公布《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