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丈夫反復家暴,惠東法院發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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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 記者黎秀敏 通訊員馬塨 邱嘉瀅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損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也嚴重影響了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最近,惠東法院為一名遭受丈夫家暴的妻子發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丈夫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

女子遭丈夫反復家暴,惠東法院發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新聞 第1張

據了解,夫妻二人從2004年開始相戀,2013年登記結婚,婚生了兩個子女。自丈夫創業後,夫妻二人常因生活瑣事爭吵。2016年10月,丈夫在爭吵過程中對妻子拳打腳踢,造成妻子身體多處受傷,經鑒定為輕傷二級。2017年4月,妻子再次遭到毆打,報警後公安機關將丈夫抓獲。同年9月,妻子出具請求書,請求不再對丈夫起訴。同年12月,惠東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依法對丈夫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作出不起訴決定。2018年11月,夫妻二人發生爭吵,在此過程中丈夫再次對妻子實施毆打。

惠東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從妻子提供的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書》、鑒定委托書、疾病證明書等證據以及其目前的傷情可判斷丈夫對其存在家庭暴力,並有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妻子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最終裁定禁止丈夫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如丈夫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惠東法院將該人民安全保護令裁定書及協助執行函送達夫妻居住當地派出所、當地居委會及婦聯,請其協助執行,確保妻子的安全。

法官說法:遭遇家庭暴力時,請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並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切勿「一忍再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