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訴華為4G通信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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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京法網事,今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簡稱三星株式會社)訴被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華為公司)、被告北京亨通達百貨有限公司(簡稱亨通達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本案與4G標準必要專利相關,涉及涉案專利是否屬於標準必要專利、雙方在許可談判中是否存在過錯、頒發禁令的適用規則等問題。

此前,針對本案已經召開了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的庭前會議,除雙方的委托代理人外,有兩名經濟學專家、一名行業專家、四名技術專家參與了庭前會議。

本案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陳錦川、法官芮松艷、張晰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技術調查官李祖布參與案件事實的查明。

原告三星株式會社訴稱,原告擁有名稱為「擴展物理下行鏈路控制信道」、專利號為201080043368.6號的發明專利(簡稱涉案專利),涉案專利權至今合法有效,涉案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已經被國際標準組織第三代合作夥伴計劃(簡稱3GPP)采納,作為3GPP通信標準中的必選技術方案,原告已承諾對涉案專利基於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進行許可。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原告的專利,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被告華為公司在雙方的交叉許可談判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據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華為公司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2、華為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專利方法的行為;3、亨通達公司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

被告華為公司辯稱,涉案專利並非標準必要專利,被訴行為也未構成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被訴行為系華為公司對自己在先申請專利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及使用行為。被告在許可談判中並無過錯,系原告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中未盡到公平、合理、無歧視的義務而導致雙方談判破裂。據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持續一整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將擇期作出判決。(北青報記者李鐵柱)

責任編輯:劉琰(EN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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