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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湟中縣人民法院多巴法庭採取措施,嚴厲懲治了擾亂法庭秩序、無視國家法律的彭某,維護了法律和司法的尊嚴。
1月5日,湟中縣人民法院多巴法庭受理原告彭某訴被告趙某的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多巴法庭經原、被告雙方同意後,於1月8日9時審理此案。在庭前調解過程中,由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原告彭某申請暫先撤回起訴。經審查,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庭予以準許,原、被告查閱筆錄無誤後簽字按印。
當日14時許,彭某再次來到法庭,以未看清楚筆錄為由要求再次查看筆錄,法庭出於維護原告彭某權利的考慮,同意原告彭某查看筆錄。誰知在查看筆錄的過程中,彭某突然撕扯撤訴筆錄,法庭工作人員見狀後立刻勸告、制止,但彭某不為所動,將撤訴筆錄撕毀。
彭某無故撕毀撤訴筆錄,擾亂法庭秩序,藐視法律和司法尊嚴,經法庭工作人員批評教育,彭某認識到了自己錯誤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並保證以後不再犯。法庭依法決定對彭某罰款1000元,彭某當即繳納了罰款。
湟中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表示,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庭紀律,自覺維護司法尊嚴,如果非理性表達訴求,擾亂法庭秩序,藐視司法權威,定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來源:西海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