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狗後丟失遭刑拘」,以盜竊追究刑責須慎重

尋夢新聞LINE@每日推播熱門推薦文章,趣聞不漏接❤️

加入LINE好友

「撿狗後丟失遭刑拘」,以盜竊追究刑責須慎重 新聞 第1張

▲資料圖。圖片來自電影截圖

俗話說,「路邊的野花不要采」,而今卻是,路邊的小狗可別隨便帶回家,保不準還有牢獄之災。

據南方都市報報導,河北張家口的一名男子柳某因在路邊撿狗又弄丟了狗,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賠償狗主人5萬元獲得諒解書後,被取保候審。

從法律上看,要認定柳某撿狗又丟狗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犯罪,得符合其基本要件。「走失的狗為比格犬,花費2萬元購買」,從價值上看,已達到「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如果柳某在「撿狗」的過程中,屬於明知這是有主的狗,卻據為己有,公安機關以盜竊罪追究刑責,就沒有什麼不妥之處。

問題是,柳某是否存在盜竊的主觀故意,還值得商榷。

報導中的一個細節,很容易被忽視,就是柳某曾問朋友,這只小狗「是否為建材城里的狗」,朋友回復「不清楚,沒見過」,他還叮囑朋友,「如果有狗主人找來便送回來」。

如果這些情況屬實,便能從側面證實,柳某屬於意外「撿狗」,而不是故意「偷狗」,非法竊取並占有他人財物。

不僅如此,就此案來說,還有一個重要信息,就是「小狗沒有牽引繩,全身也無號牌」。

在這種情形之下,理應被視為民法上的遺失物。拾得他人遺失物,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雖然「應當返還權利人」,但與竊取他人財物的法律後果,卻有著本質區別。一個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一個須追究刑事責任。

或許,有人會說,柳某撿狗又丟狗,即便不構成盜竊罪,也應以拒不退還他人遺失物,按侵占罪追究刑責。問題是,當失主和派出所找上門後,柳某「一直和狗主人許某協商」,還「提出賠錢或再買一條,對方均未答應」,這種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表現,不宜認定為「拒不退還」,進而追究刑責。

反而,對方索取5萬元,才為柳某出具諒解書的做法,更有違法犯罪之嫌。

就算一條比格犬價值不菲,依法如數索還即可,為什麼偏要數倍要價?事後,代為保管的柳某哥哥已找到小狗,並返還對方,那麼拿了5萬元的「收益」合法性何在?如果以追究對方所謂「刑責」為要挾,牟取不當財物,即便不以敲詐勒索追究刑責,也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罰是剝奪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懲罰措施,帶來最為嚴厲的法律後果。是以,刑罰的適用,必須慎之又慎,綜合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等具體情節,切實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民事、行政責任,動輒「升級」為刑事責任,否則傷害的不僅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法治的權威。

回到這起「撿狗又丟狗被刑拘」的風波,盡管小狗已經返還失主,柳某也在賠償5萬元後被取保候審,但正義還不能止步於此。有關部門理應秉持法治精神,對案件作出更準確的定性,該撤銷案件的撤銷案件,該「降級」處理的「降級」處理,讓雙方過責相一致,把公平正義送抵人心。

□吳真晗(學者)

編輯 陳靜 校對 郭利琴

About 尋夢園
尋夢園是台灣最大的聊天室及交友社群網站。 致力於發展能夠讓會員們彼此互動、盡情分享自我的平台。 擁有數百間不同的聊天室 ,讓您隨時隨地都能找到志同道合的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