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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離婚,不能決定財產多分還是少分
圖據網路
看到這個新聞,大家都在感嘆:王寶強和馬蓉的官司終於打完了。
確實,王寶強離婚一事,獲得了太多關注,談老師認為這給大家上了一堂很好的婚姻課和法制課。
不過,媒體報導提到的近2個億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似乎給大家造成了一個誤解:因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離婚,另一方就要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嗎?
媒體報導先說「離婚最後一項的財產分割協議雙方也簽字生效並開始執行」,又說「審理中涉及馬蓉在婚姻內的過錯……財產分割對王寶強有所傾斜。」
這分明就是前後矛盾,前面說在協議簽字,表明是雙方協商的,後面說審理中對王寶強傾斜,表明法院審理後判決的。那到底是協商分割的,還是法院判決的?
關鍵是,給大家造成了一個誤解:夫妻一方過錯導致離婚,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這很明顯是不對的,婚內過錯並不影響財產分割,只是無過錯一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
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過錯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並且,認定離婚過錯的目的,是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
而離婚時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情況只限於: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
所以,你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