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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根據我國法,有沒有羈押期限的八卦?
根據刑事訴訟法 :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
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
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所以是檢察官法官覺得有羈押必要,就可以一直押押到爽為止?
某前桃園市長鄭xx羈押40天
某幫忙果凍連署書的周xx羈押7個月
有何依據? 黨證?
有八卦否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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