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圈維權眾生相 「討個說法」方式正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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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院認為,原告訴請指向的標的物是比特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於2017年9月4日共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判定,「因比特幣產生的債務,均系非法債務,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原告起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故本院予以駁回。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七部委發布《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表明,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銷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代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

幣圈維權眾生相 “討個說法”方式正演變-幣圈維權眾生相 “討個說法”方式正演變-

文|嚯嚯

編輯|文刀

當數字貨幣的財富幻覺破滅時,一群幣圈投資者成了維權人,踏上了「討個說法」的道路。這些年,維權方式也從上門拉橫幅、蹲點守人這類民間維權手段,向報警、起訴等法律手段過度。

然而,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的路也並不好走。

手里的白皮書、聊天截圖、項目或交易所公告是不是證據?報警後警方會不會予以采納?公安機關立了案算不算維權有效?向法院起訴,有關比特幣這類虛擬貨幣能不能主張財產權利?海外註冊了主體的交易所如何在司法上判定管轄權?

這些問題,如同幣圈維權者尋求法網解決糾紛時需要打的「怪」,關關難過。

幣圈淘金客變維權者

原本來幣圈淘金的人變成了維權者,李爽見過的此類案例不勝枚舉。他曾在一家名為「幣圈反割聯盟」的自發組織里負責日常的社群經營,聯盟會免費幫維權者組建社群,在社交平台發文曝光。

他管理過的社群里,每天都在上演各種幣圈「滑鐵盧」。有的人為一個項目「全倉梭哈」,或在某次交易中開足了杠桿,一下暴富起來;可總有人遇到「點背的時候」,投進去的錢或復利都打了水漂,「從此踏上維權之路。」

在幣圈,投資者對財富的想像從不缺少張力。2008年金融危機後梭哈比特幣,就像搭上了財富順風車;或是在2017年全倉以太坊,快速完成財富積累。這種經歷多數人不可復制。

2017年之後,幣圈山寨幣泛濫,交易平台群起,全倉買了空氣項目或者遇上經營不良的平台的投資者,大多以虧損告終。其中一些人,成了維權者。

投資者陳曉(化名)一進幣圈就碰了壁。去年6月中旬,他在FCoin先後投入32萬元自有資金和借貸來的50多萬元,購買了FCoin的平台幣FT。在虧掉40萬元後,他選擇「割肉」止損。

沒過多久,不甘心的他又用剩餘的43萬元買了一個名叫ARP的幣,試圖翻身。結果在買入的第三天遭遇ARP爆跌90%,43萬元轉眼不到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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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晚ARP幾分鐘內跌去90%

「幾乎一晚上賠了30萬。」如同電影《一個字頭的誕生》里的台詞,「你可能因此而花開富貴,亦可能全軍覆沒。」那天夜里,陳曉一宿未睡。

他曾經加入了一個針對FCoin的維權群,幾波人輪番前往他們打聽到的「FCoin北京辦公室」向該平台的創始人張健討要說法。期間,他一度以「割腕」的方式要求FCoin予以補償,最終未果。

陳曉後來想通了,帶著剩餘的13萬回了老家,決定安心工作。維權的事兒,他幾乎不願再提起,他所在的維權群也逐漸偃旗息鼓。

李爽對「維權群」的變化路徑十分熟悉。起初,維權群里的人大多同仇敵愾,維權會從線上走到線下,上門拉橫幅、蹲點守人等招數時常出現在幣圈資訊上。可時間一長,眼看維權無望的投資者會逐漸「離隊」。

「拉橫幅、蹲點守候,甚至報警似乎最後都沒什麼用,很多人考慮到維權成本太高,不僅錢追不回來,搞不好還給自己惹麻煩,得不償失。」在他接觸到的諸如數雲鏈、PlusToken等維權事件中,多半無疾而終,他在的維權群往往過一段時間後「就廢了」。

即便報了警,警方立了案,也不意味著當事人的訴求就會有結果。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警方立案屬於確保當事人的訴權,不代表警方會支持某一方的請求,「關鍵還得看證據。」

幣圈人用得最多的憑證是截圖,更進一步的,是和項目方或交易所客服的微信聊天記錄、電報群信息等。這些東西在肖颯看來,僅僅是材料,「嚴格上不能叫做證據,只能算證據材料。」她建議,維權者可以收集一些實時的錄音錄像,對於靜態的聊天記錄,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而選擇保全證據、走法律訴訟程序的幣圈投資者,仍將面臨各種考驗。

比特幣如何定性?法院主張不一

火幣用戶劉銘(化名)對維權難深有體會,他在該平台使用杠桿交易時兩次爆倉虧損,自此走上了維權之路。他認為,他的爆倉虧損皆因火幣平台原因,並非他自己的操作不當。

一次發生2018年3月8日。前一天晚上,比特幣從10900美元下挫至9400美元以下。次日凌晨,劉銘在火幣杠桿交易區上做空。3月8日,比特幣繼續下跌,而他做空的這筆交易則收到火幣的爆倉通知,「我方向做對了,不知什麼原因就給我爆倉了。」

他稱,後來查看帳戶發現,他的帳號被火幣系統自動買入,導致爆倉,「我剩下的11.108個比特幣也無法賣出,而且之後兩天,我都無法進行正常交易。」

另一次發生在3月22日凌晨,劉銘又一筆做空交易被爆倉。

據36Kr當時報導,2018年的3月23日,多名投資者反應,在火幣加杠桿進行投資時因杠桿異常被爆倉,其中包括空單。問題主要出現在3月22日火幣網的一次卡頓,當日下午5:00到6:30之間,火幣網杠桿系統出現異常,部分杠桿投資者由於卡頓出現了超額借貸,就此被判定為爆倉。

兩次爆倉都讓劉銘覺得不可思議,在上門找火幣談賠償未果後,他在老家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法院提交了起訴書,將北京火幣天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這起網路侵權責任糾紛在2018年4月3日獲得了法院受理。

公開可查的一審民事裁定書顯示,泉山法院駁回了劉銘的起訴。

法院認為,原告訴請指向的標的物是比特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於2017年9月4日共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判定,「因比特幣產生的債務,均系非法債務,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原告起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故本院予以駁回。」

一審的裁定日期為2019年3月7日。也就是說,劉銘為了這起民事訴訟,足足折騰了近一年,「沒想到,最後是因為‘比特幣產生的債務系非法’而被駁回了起訴。」

他一直記得,幣圈的很多交易所在普及比特幣時,都稱之為「虛擬商品」,「是可以投資的。」劉銘提到的比特幣定性實際上源於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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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在這份通知里,比特幣被定性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對此,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這個虛擬商品實際上是虛擬財產的一個子概念,其具有的財產利益受到大陸法律的保護。」

但比特幣和另一個數字資產以太坊是否構成「資金」,還尚存在商榷餘地。肖颯解釋,即使它們具有「商品財物」和「資金」的相關性質,但兩者與其他的原生代幣一樣,不屬於財物,而是單純的「數據」,具有區別於資金的特徵。

作為虛擬商品的比特幣,當它在出現民事糾紛時,如何界定它的屬性和價值?顯然,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和法院都有各自的見解。

2018年8月10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也裁定了一起有關比特幣分叉幣「比特現金」的合同糾紛案,原告為馮某,被告為北京樂酷達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酷達公司)。

2017年1月12日至11月27日期間,馮某在OKCoin存放了38.748枚BTC。期間,比特幣網路分叉出了比特現金,OKCoin在《關於比特幣和BCC(BitcoinCash)的處理方案公告》中承諾,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用戶帳戶內持有比特幣,將按照用戶擁有的比特幣金額提供等額的比特現金。同年12月,當馮某在提取比特現金時發現,網頁上的「領取」按鈕已消失。

馮某將OKCoin當時所屬的樂酷達公司告上法院。2018年5月10日,海淀法院受理了馮某的訴訟請求。原告馮某要求,樂酷達公司履行合同,將38.748個比特現金(BitcoinCash)打入他的比特幣現金個人帳戶;樂酷達公司賠償馮某38.748個比特現金的價格損失169,969.22元。

經過3個月的審理,海淀法院支持了馮某的部分請求,認為馮某要求樂酷達公司給付比特幣現金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可予支持;但有關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在此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請求交付比特幣現金系基於何種權利」被法院認定為需「首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對此問題的闡述中,海淀法院認為,大陸現行法律沒有將比特幣等網路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權法上的「物」,因而基於物權法定原則,原告無法按照所有權的法律規定(如孳息)而要求被告交付比特幣「分叉」所產生的比特幣現金。但應當看到,比特幣的交易現實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獲取利益,在網路環境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比特幣的價值取決於市場對比特幣充當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幣屬於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

海淀法院也引用了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有關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認為樂酷達公司向用戶發放比特幣分叉形成的比特幣現金,沒有違反上述兩個文件規定。

對於馮某提出的由樂酷達賠償比特現金下跌差價的訴求,海淀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比特幣等虛擬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巨大是公知的事實,特定區間的價格波動不構成合同法上‘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劉銘和馮某兩個案例中,同樣引用五部委有關比特幣屬性定義的不同法院,在判定因比特幣產生的債或利的糾紛時,結果不盡相同。這對於採用法律手段維權的幣圈投資者來說,意味著司法維權也充滿了不確定性。

出海成標配 維權者難覓主體

無法確定的,不僅僅是對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的司法定性,還包括維權針對的主體。

李爽見過的投資者報警案例中,搞清楚「誰騙了你」對維權者來說是個問題,「找交易所維權還好說,如果你參加了某個不知名項目的ICO,光憑一份白皮書,說明不了什麼,因為人家可能是‘被站台’,也有可能是故意造假,碰到這種情況,背後的經營主體,往往很難找。」

他告訴蜂巢財經,很多投資者在找不到項目主體時,都當花錢買了個教訓,「以後小心點,這是大部分人的心理活動。」

而對那些針對交易平台這類特定對象進行民事訴訟的投資者來說,找到經營主體同樣困難。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七部委發布《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表明,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銷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代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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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7部門叫停各類代幣發行融資

中國監管部門將ICO定義為非法後,項目方、交易所「出海」成了一股趨勢。 在海外設立基金會或註冊經營主體,幾乎成了「國產幣圈企業」的標配。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稱,為了規避風險,有關方實際經營業務的主體往往將其VIE結構搭建到海外,甚至以海外主體的名義進行經營,「針對這種情況,投資者維權之路艱難,主要在於涉及國際法律援助,周期較長,相對成本也較大。」

自己親自上陣打官司的劉銘,在與火幣的法庭對壘過程中,大量的時間都在證明「火幣是火幣」。

他稱,在證據保全的過程中,他一直在追蹤火幣的網址,試圖證明「HuobiGlobalLimited」就是「北京火幣天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幣網路公司」)和中國企業,他認為,被告「火幣網路公司」始終是火幣交易網站的主體和實際經營者。

泉山區法院的民事裁定書顯示,火幣網路公司辯稱,被告使用的網站系www.huobi.com網站,該網站的域名為huobi.com,該網站系區塊鏈的綜合信息交流平台,只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並不提供任何虛擬貨幣的交易服務及交易平台。原告系在標註huobi.pro域名的網頁(即www.huobipro.com的網站)註冊和登錄,原告登陸並註冊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的網站並非被告的網站。

最終,裁定書給出的「駁回起訴」原由中並未涉及被告適用主體的問題,僅提到「比特幣產生的債務,均系非法債務」。

劉銘不服該判決上訴, 7月22日,二審法院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同樣認為,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維持一審裁定。他的法律維權之路就此變得艱難。

「9·4」監管之後,「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為交易平台在中國標註了紅線。這是否意味著,有關方只需將經營主體搬到海外就一勞永逸?

「關於管轄權問題,各個國家採取的基本都是‘長臂管轄’,即只要與大陸地域、人員、利益、國際責任相關的案件,咱們都有管轄權。」肖颯說。

按照肖颯的解釋,即便有關方的主體身處海外,如果消費用戶是中國公民,受損用戶也是中國公民,這些「出海」主體理應難逃受到中國法律的規制。

近期,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金融監管部門,接連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開展整治。11月21日,深圳市互聯網金融風險等專項整治工作主管小組辦公室發布關於防范「虛擬貨幣」非法活動的風險提示,並通知各區整治辦、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經偵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單位共同開展虛擬貨幣交易場所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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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范「虛擬貨幣」非法活動的風險提示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也發布了《關於交易場所分支機構未經批准開展經營活動的風險提示》,明確指出: 「如有外埠交易場所‘重點為金融資產交易所’分支機構在京開展經營活動,屬於違規經營行為。 」

多地監管的動作,重新讓針對數字資產交易平台維權的用戶看到了希望。

在輾轉公安、法院、金融監管部門甚至檢察機關後,劉銘說他不打算放棄,相較於賠償,他更像是在尋找一個答案,「我就想弄清楚,我的虧損,平台到底有沒有錯,哪里能規制那些國內投資者也能交易的、所謂的海外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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