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西省南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案件,被告人吳某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情回顧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通過越南人潘某辦理越南旅遊簽證,組織朱某某、黃某某、李某某偷越國境前往越南相親。被告人吳某某收取了朱某某13.5萬元、黃某某12萬元、李某某14萬元,扣除簽證費、朱某某等人在越南生活及結婚的一切開銷,吳某某從中共獲利2.8萬元。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吳某某主動到南豐縣警察局投案自首。2021年11月18日,吳某某的親屬代其退繳了2.8萬元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從事國家明令禁止的涉外婚姻介紹服務並從中營利,為組織大陸男子出境相親,多次帶領國內男子假借旅遊名義,騙取出入境證件後出境前往越南相親,其行為破壞了國家對國境管理的合法秩序,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告人吳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吳某某的親屬代為退繳了違法所得,對吳某某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願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吳某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南豐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