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原因千千萬,
因為平時工作忙,沒有時間找對象。
社交圈子太小,沒有合適的異性。
就算有明確的擇偶標準,
茫茫人海找到合適的TA也猶如大海撈針。
大齡單身被家人催婚,
相信很多人都為此相當煩惱,
你有沒有想過通過婚介服務來終結單身呢?
為了解決婚姻大事,
白女士在婚介公司花費數萬元購買中介服務,
但是相親的對象多數不符合要求,
這時候中介費用可以退嗎?
最近,
長沙市芙蓉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我們來了解一下~
案件經過
簽訂合同
圖片來源網路
白女士於2019年與某婚介機構簽訂一份VIP會員服務合同,並分期支付服務費共計68800元。合同約定該婚介機構為白女士提供一對一溝通、情感咨詢與輔導,根據白女士檔案制定征婚方案,並根據白女士擇偶標準安排約見。若白女士與該婚介機構推薦人選在服務期內結婚,可返還現金6.8萬元,合同服務期限為一年。若該婚介機構推薦的候選人不完全符合擇偶要求中約定的標準,但白女士認可完成約見的,則視為該婚介機構完成了一次約見服務。
另合同載明了白女士自我介紹的家庭成員包括父母、5歲女兒,其擇偶標準為:
年齡範圍30-40歲,身高範圍172- 180公分,學歷情況本科以上,收入年薪40萬元以上,婚姻狀況為未婚、離異未育、離異不帶孩子,要求有房。合同還對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圖片來源網路
合同簽訂後,該婚介機構共為白女士安排了14次約見,白女士也認可並完成了約見,但該婚介機構安排的部分男士並不符合白女士告知的擇偶條件,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經濟條件不符合且向白女士提出借貸要求的、明確表示不願意結婚只想找性伴侶、身體患有疾病且不適宜結婚、男士不能接受女方帶有小孩。
白女士見完後也多次向該婚介機構反饋情況,表達不滿,但該婚介機構並未改正。合同期間,因疫情以及腳受傷治療的原因,白女士曾向該婚介機構提出中止合同、期滿後順延等要求,該婚介機構一直未予改進。雙方由此釀成糾紛。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對婚介服務的評價往往具有較強主觀性,故在評判婚介機構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約定時,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及案件具體情況加以綜合考察。根據本案查明事實,該婚介機構為白女士提供了合同項下的部分服務,白女士的擇偶條件為客觀條件,該婚介機構根據白女士的要求向其推薦男士,白女士是否滿意完全取決於白女士的主觀感受,因此白女士不滿意該婚介機構推薦的部分男士並不代表該婚介機構未履行合同義務。
另該婚介機構雖然為白女士提供了14次的約見服務,但其推薦的部分男士在客觀條件上明顯與白女士擇偶要求不符,且存在被推薦男士明確表示沒考慮好結婚只想找性伴侶、患有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等情形。此外,因疫情以及白女士腳受傷需治療等,白女士曾提出中止合同、期滿後順延等要求。
法院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及雙方的責任,判定該婚介機構返還白女士服務費15000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轉自: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