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18日訊 居住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用益物權的種類。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
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權人對於權利客體即住宅隻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收益的權利,不能以此進行出租等營利活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在結婚時,其中一方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上自己的名字,處理不好就很容易引發家庭矛盾。現在,比房產證更牛的居住權來了。不過,男女結婚,房子如果是男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男方父母的財產,男方可以給女方一個居住權,即便是房子賣掉,女方仍然可以繼續居住,居住權不得轉讓,也不能繼承。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也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設立的居住權,可以將房屋的所有權和占有、使用權合理的分配,從而滿足雙方不同的需求。設立居住權應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在填寫期限的時候,大家可要想清楚。買房子的時候也要注意了,過去的房產交易我們只需要看房子有沒有租賃權,有沒有抵押權,以後我們還要看房子有沒有居住權。一旦房子存在居住權,房產交易就不再是那麼簡單了,大家一定要睜大眼睛看仔細。
閃電新聞記者 馬帥 通訊員 王越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