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可以「買到」愛情。便利店賣什麼?

愛情不是想賣就能賣,想買就能賣?多年前流行的「愛情買賣」也讓很多人思考愛情是否可以「買賣」。

最近,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成都開了一家「便利店」,掀起了一股「愛情買賣潮」。在這裡,愛情不僅可以以不貴的價格進行買賣,而且是3塊錢。

拓便利店

當代年輕人拒絕帶著父母的簡歷去人民公園,而是花錢把自己的個人信息留在「便利店」。這家商店賣什麼?

便利店正在蓬勃發展。

一個月撮合五對情侶。

9月10日,當我走進成都R&F廣場的便利店時,記者首先看到的是占據了一整面牆的「斷貨膠囊」。有人進來,工作人員熱情介紹,「藍色瓶子是給男生的資料,粉色瓶子是給女生的資料。可以把自己的信息存儲在一個膠囊里,服務費29.9元,3元就可以打開膠囊,獲取別人的信息和聯絡方式。」

拓便利店

便利店的老板姓石,人稱石哥。這個1996年出生的男孩自稱「月亮新時代」。石哥告訴記者,便利店是今年8月14日七夕開的。第一個客人是個女生,進來留了個人信息。「生意很火爆。現在開店近一個月,店里已經有1000多條信息了。女生的信息比較多,相對於男生的數量大概是6比4。平均每天有近百人來這裡‘購買’信息,周末爆滿,都是在找合作夥伴。」

在便利店里,石哥看到了很多有趣的故事。當一對情侶分手時,這個男人來到便利店,在一個膠囊里留下了他的信息。「他還專門發了個朋友圈,大概意思是反正他現在單身,所以來便利店找對象。石雄想起這件事,嘴角就止不住的笑。」女的看到這條朋友圈,沖到我們店里問男朋友的膠囊在哪,想買斷。」

石哥告訴記者,有些客人來店很大方,明確表示要找對象,但有些客人會不好意思。「有時一對夫婦會帶著一個朋友來。單身的人比較抗拒,但其實看得出來他是真的想進來,也會猶豫要不要還人情,自己留言。」

石哥笑著說,有一次他接待了一個宿舍的四個單身的人一起來店里。店里沒人留言,說沒意思,他只是進來逛逛。「接下來的幾天,在不同的時間段,他們四個人都來到店里,留下了自己的信息。」

石哥告訴記者,目前已經通過便利店匹配了5對情侶。「嚴格來說,其實有六對,但其中一對已經分手了。石雄告訴記者,女方是1994年,男方是2002年。可能年齡差距太大,在一起後他們發現不合適。」在一起的時候說要送我一面錦旗!後來他們分手了,那個女生還是經常來店里選有沒有合適的男生。」

有一種「單身狗」,專注於尋找伴侶。

有人考察這個行業有沒有「錢途」。

記者注意到,店內有三面膠囊牆,分別是00後、90後、80後的膠囊信息。工作地點,出生日期,理想類型等簡單信息。寫在膠囊的外面。根據這些信息,可以選擇合適的膠囊,購買後可以看到內部細節。

取下單囊里的小紙條。

15元,一個記者,90後買了五個藍色膠囊貼在牆上。打開膠囊,里面有一張紙條,上面有個人信息、自我介紹、擇偶標準等。通過記者留下的Line號,添加了這幾個男生的Line。

不願透露姓名的趙先生告訴記者,他是看完電影下樓時發現這家店的。「我進去的時候不害羞,臉皮也厚。為了擺脫訂單,我不丟人,但是我丟人的是我沒有女朋友。趙先生今年25歲。用他的話說就是「老單身狗」。作為一名產品研發工作者,他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少接觸女生。他之前也有過接近,但是他覺得便利店更適合年輕人。」接觸多了,匹配到符合條件的女生效率更高。” 」

通過便利店,他已經加了9個女生的Line。「我遇到了3個女孩,和其中一個相處得很好,我還在互相了解。」趙先生笑著說:「即使不是談戀愛,交新朋友也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

范天(化名)告訴記者,他沒有去便利店,是一個朋友幫他去的。「一個朋友去了,非要給我一個,就是玩玩。」

沈(化名)說,他去便利店脫單主要是因為好奇這個想法,想看看店里是怎麼操作的。「一開始我覺得這個想法不錯,就想看看他是怎麼盈利的,了解一下有沒有‘錢途’,順便把自己的資料留在店里。林深告訴記者,目前除了記者,沒有人通過膠囊添加他的好友。」可能是文筆比較一般,沒有什麼亮點,也可能是看緣分。」

有些人擔心信息走私。

律師:資料自願提交,收費和婚介公司差不多。

對於「愛情膠囊」,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有人認為很有趣好玩,也有人表示擔憂:摘下單個膠囊交換個人信息是否違法?這樣會不會侵犯個人隱私?還是和賣信息有關?

單膠囊去除

四川君意律師事務所徐斌律師表示,根據《民法》第110條規定,民事權利的範圍包括隱私權,如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電話號碼等。「這則新聞中描述的膠囊是他自願支付給店主的30元信息,這應該是他自願允許的。」

對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問題,徐斌表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之一,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主要針對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及其工作人員(自然人)店鋪經營者以3元費用的形式向他人提供他人同意披露的’脫單’個人信息,應該類似於婚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費。」

泰和律師事務所宋宏宇律師表示,根據現在掌握的信息和情況,不構成侵犯隱私權。「信息處理的目的主要是相親,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參與者個人信息自願填寫且信息使用目的、方式、範圍明確,可視為權利人明確同意處理信息。根據《民法》第1036條規定,行為人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進行的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宋宏宇提醒,如果沒有以明示的方式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雙方的約定對信息進行處理,則可能構成侵犯隱私權。

紅星記者彭靜攝影報導

編輯譚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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