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聽一位女性苦苦埋怨自己被男人「非常不好」地對待。可能是因為我剛好正在讀一本驚悚小說吧,我的心裡立刻想像她被從移動中的車輛中拋出的場景,也許是汽車或是火車。但是,事情並非如此。她只是在說自己的前兩位男朋友向她提出分手的事,我不認為這等於是對待她不好。約會的整個過程,一定會有中斷與被拒絕的時候。這就是每個人在某個時候會經歷的事。但是,這個故事,讓我停頓下來,思考什麼才是約會中的「適當對待」。
我想(但是別人可能不同意),道德問題總是涉及一個人善良與否——意思是,他們的行為是否會傷害別人,或者避免傷害別人。性行為本質上不分善惡,只能說它是否會傷害某個人。同樣的,約會行為也應該以這樣的標準衡量。適當約會行為的準則,應該反映背後的這個考量。隨著時代的改變,年輕男女對於約會並進入或許更正式的戀愛時期的具體期望,和過去不一樣,和世界其它地方也不一樣。這些就是目前的潛規則。
男女關係一開始的時候,男方和女方應該對彼此(或多或少地)誠實。比方說,在交友網站上謊報自己的婚姻狀況,絕對是錯誤的。另一方面,任何人看到這些概述,可以很合理地懷疑作者可能會誇大他們的個人收入(多一些),或者身高(多加一兩寸)。使用三、四年前的照片,是為了欺騙別人,但是這是可原諒的,因為這些照片應該不會傷害任何人。(真相遲早會水落石出。)像高空跳傘這樣的個人興趣,就要保持懷疑。
兩個人在戀愛關係中的任何時候,都不應該故意誤導對方。他們不應該公然撒謊,也不應該隱瞞一個伴侶會想知道、有權知道的事。當然,這也包括了同時和別人約會。現在的大多數情侶會期望,如果他們在一起睡,雙方就不會和別人睡。當這種事被發現的時候,即使是在戀愛關係的初期,也會被視為欺騙,若是更遲發現的話,則會被視為背叛。
很久以前,年輕男女若沒有父母的同意,就不能正當地約會,更別說是結婚了。時代不同了,只要對方願意,任何人可以跟任何人約會。有些人認為,和一個曾經與自己親密朋友約會過的人約會,是不適當的,但是這些考量大致上關係到友情的責任,而非約會的責任。如果約會雙方都得偷偷摸摸,這對情侶就有可能違反了某種規則。
在戀愛關係的某些階段,男方和女方的正確角色,有著不同的期望。(我在這裡說的是異性關係,但是同性情侶方面大致上是相似的。)與其說這些是道德宣言,不如說是禮儀規則,但是它們在某些方面是重疊的。
第一次約會的時候,男方可以為飲料或晚餐付帳,女方也應該在後續約會的時候自願付帳,之後也要偶爾這麼做。如果她賺的錢比較多的話,就應該更常付帳。
如果約會已經安排好的話,男女雙方必須在約會的時候留在一起,而不是半途離開,去跟一位似乎更有吸引力的人約會。
由於男方可能會為晚餐買單,女方沒有義務和他第二次約會,或者和他進行性行為。如果她在關係中選擇親吻他,她也沒有義務進一步發展關係。即使她參與更親密的行為,她也沒有義務再進一步發展關係。如果男方認為她是在誤導他,就不需要再見到她。但是,她有絕對的權力說「不」。
這裡出現了一個問題:男人知道,當一個女生說「不」的時候,她可能不是真的這麼想。她可能只是在說,她「不是那種女生「。她提出這一點之後,可能還會答應做她一直以來想做的事。不過,當女方清楚地表明她真的是在說「不」的時候,男人就有義務停止。如果有任何懷疑,約會伴侶應該被當作是說出他們心中的感受。
事實上,說「不」的那一方,一般上應該有最後決定的權利:要去哪里吃晚餐、是否該走遠程彼此見面、是否要約朋友,等等。更重要的是,不管他們的關係有多長,雙方都有絕對的權利不再見面。當女方同意和約會對象發生性關係,她不應該認為自己已經送了他一份禮物,使得他有義務要再和她見面。反之,如果他在第二天沒有給她通電話,他的行為就是魯莽,而她也應該將之視為警告。
男方為女方打開車門,已經沒有必要了,即使之前確實有這個必要。他不需要送花。但是其它社交互動所適用的一般禮儀,也適用於此。例如,一個對侍應生沒有禮貌的人,對約會對象的行為通常不會更理想。
我順帶一提,犯罪行為,包括暴力及強姦,即使任何一方喝醉了,也不應該發生。事實上,就算只是醉酒,一般上也會被視為不適當的行為。
我認為,之前提到的那位女性所形容的感覺到自己被不好對待,和真正不好對待沒有關係。這種感覺的背後起因,就是她被拒絕。其他夢想幻滅的戀人也會有同樣的感受。在一個相對地長的戀愛關係中,其中一方會可能會說這樣的話:「我們下個聖誕節應該去……」或者:「假如我們有一天能在這樣的屋子住,那該有多好!」,或者:「我想向你介紹我這位住在愛爾蘭的要好朋友……」這類話語,可以合理地被視為是發言者為雙方計劃未來。不過,這些都不是承諾。這些只是白日夢,因此不能依靠。如果一個人希望這些是正式求婚的前奏,他就會這麼解讀它,而且如果對方後來選擇離開,他會覺得失望,甚至覺得自己被背叛。
其中,「我愛你」可能會被一廂情願的人解讀為發言者會留在身邊直到永遠。但是,它往往不是這個意思。就算是的話,說出愛的宣言的人可能還是錯誤的。它的意思應該是:「此時此刻,我對你的感覺是非常,非常的強烈。」如果對方想知道這個宣言是否意味著他們倆幾個月後還會在一起,他/她就得等上幾個月才會知道!人們恐怕總是會反復戀愛又失戀著。
我有一些異常謹慎的病人,他們很不願意進入任何戀愛關係,恐怕他們在未來會不經意地如此傷害對方。所以,當這樣的情況發生的時候,一個人應該怎麼負責情侶的感受?我會告訴所有的人,他們有責任不做出自己沒有打算遵守的承諾。如果他們的情侶在沒有承諾的情況下自以為有承諾,錯就不在自己身上。當然,他們不應該只為了緩和這種情緒而留在一段關係之中。從長遠來看,這樣會使大家都感到很糟。
盡管如此,好的人在傷害別人的時候,總是會覺得愧疚,即使這樣的傷害是無可避免的。他們自己的痛苦也是無可避免的。我告訴他們,要盡可能有善心。但是人們不應該預先判斷一段關係。人們不應該只因為關係可能會失敗而拒絕進入一段長期關係。每一段成功的關係之前,總是會有失敗,像許多人類的努力一樣。沒有什麼事是必然的。
另外,因為關係有失敗的可能性而決定不戀愛,是行不通的。不管人們想要或否,都可以向愛情伸手,而事情應該就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