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CTV今日說法(Line號:cctvjrsf)

家裡老房子拆遷了
父母也說好我和妹妹一人分一套
現在終於可以辦房產證了
怎麼才能讓房子
在法律上各歸個人所有
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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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家爸爸、媽媽、我和妹妹一家四口人。戶主是我爸爸。在我和妹妹沒結婚的前幾年,家裡拆遷,分了兩套房子,當時說好姐妹一人一套,想給我們一個保障。現在我們各自結婚了,房產證現在可以辦理了,我們需要具體辦理什麼手續或怎麼做,能使房子受法律保護的各歸我和妹妹個人,而非夫妻共有呢。
A1:
你好,你父母可以通過贈與你和你妹妹的形式,將房產過戶到你們的名下,從而使房產成為你和你妹妹的個人財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將自己的拆遷安置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該房屋應當視為你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所以,你父母分別贈與你和你妹妹的房屋,應當認定為你和你妹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你父母可以和你、你妹妹分別簽訂贈與合同,合同裡寫清楚贈與房產的情況、受贈人的資訊,受贈人資訊一定僅限於你和你妹妹個人。這樣,即使在婚姻存續期間,也能保證受贈與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在辦理拆遷房手續時,你父母也可以向房地產管理處出具聲明一份,載明房產拆遷和分配安置房產的情況,表明將拆遷所分配的兩套房屋分別分給你和你妹妹。由房地產管理處將該聲明保存在檔案中,也能起到證明你父母將房屋單獨贈與你和你妹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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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未成年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出現困難,可以拍賣屬於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將這筆費用用於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支出嗎?
A2:
如果未成年子女教育、生活的費用出現困難,在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的情況下,房屋拍賣款可以用於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
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因此,父母作為監護人,如果未成年子女教育、生活的費用出現困難,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學習的需求,在充分征求、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後,可以將屬於未成年子女的房屋買賣、拍賣並將這筆費用用於未成年子女教育、生活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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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是二婚帶孩子,對方頭婚。結婚前我的經濟狀態她也清楚,我們剛結婚三個月,對方就要求我換房子,過戶父母的房子,我不同意,她就說不想帶孩子,不要當後媽,提出離婚。如果離婚我給的彩禮三金怎麼退回?退回多少合適?
A3:
你好,能否要求返還彩禮要看你們的情況是否符合關於可以返還彩禮情形的法律規定。
彩禮是我國的一項地方習俗,彩禮的給付以雙方締結婚姻為目的,範圍一般會包括禮金、三金首飾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可以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根據你的描述,合理推斷你們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還在一起生活過三個月,不符合情形一、情形二,但如果婚前給付女方的彩禮導致你的家庭生活困難,可以向法院主張返還,同時也要提供你給付彩禮後生活較為困難的相關證據。這種情況下,返還彩禮的數額會由法院裁奪。建議先與女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如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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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表姐和表姐夫在孩子一歲多的時候離婚了,撫養權歸我表姐。孩子的爸爸在孩子成長過程中沒有盡過撫養的義務,也幾乎沒出過撫養費。像我表姐這種在孩子很小的時候離婚,孩子爸爸沒有盡撫養的義務,那麼孩子將來對她爸爸有沒有贍養的義務?
A4:
你好,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即使孩子爸爸沒有盡撫養義務,將來子女對父親仍有贍養義務。
一方面,孩子的爸爸對孩子有撫養義務,應當支付撫養費。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清除,也就是說,父母離婚後,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一般需要支付撫養費至孩子成年,如果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那麼子女有權要求其給付撫養費。
另一方面,父母沒有盡到撫養義務並不代表子女可以不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父母子女之間具有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盡了撫養教育的義務來作為自己贍養父母義務的基礎和前提。因此無論父母是否盡到了撫養義務,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尤其缺乏勞力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父母子女之間血濃於水,建議先與孩子爸爸好好協商,對孩子將來的撫養和成長問題充分溝通。如果其仍然不履行撫養義務,孩子的媽媽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孩子向法院起訴,要求孩子爸爸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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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2019年11月領證結婚,婚前男方有個人存款及理財,請問在婚後如果有到期存款或者理財如何認定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婚內自己取出婚前個人存款)
A5:
你好,男方婚前的個人存款和理財的本金為男方個人財產,但是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應視不同情況討論,下面為你詳細解答。
第一,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若存款和理財的本金是男方婚前財產,應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
第二,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婚前個人存款產生的利息屬於法定孳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婚後男方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關於婚後男方理財所得收益,如果婚後男方沒有操作理財,僅持有或變現的,理財所獲收益屬於自然增值,是男方個人財產;如果婚後男方有買入賣出操作的,操作過程通常需要投入時間和精力,女方也會因此需要在夫妻生活的其他方面更多地付出,這種情況下理財所獲收益符合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四,男方婚內自己取出婚前個人存款的,男方能夠證明取出的財產是婚前個人財產,取出後仍然屬於男方個人財產。但是,婚後男方將婚前個人存款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的,一般認為他是自願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共同生活使用,離婚時不能要求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