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鄭爽棄養與張恒的代孕寶寶,可能構成這個犯罪

  這兩天娛樂圈爆出大瓜,曾經與鄭爽有過戀愛史的張恒發聲,澄清自己並不存在債務等問題,現在之所滯留美國,是為了照顧兩個無辜的小孩。小孩?這是與誰的小孩?網友們紛紛猜測是鄭爽的。

  

  疑似出現張恒與鄭爽的代孕小孩

  張恒與鄭爽的戀情開始於2018年8月,雙方於2019年12月正式分手,在2021年1月份,張恒突然發布微博,說自己為了兩個年幼無辜的小生命而滯留美國。

  隨著網友們的深挖,大家發現,張恒與鄭爽正在美國的科羅拉多州打離婚官司。不僅如此,網上疑似流傳著一段張恒父母與鄭爽父母的錄音。

  錄音中疑似鄭爽的父親一直說不要孩子,將孩子棄養,而張恒父親則表示在美國這是犯法的。錄音中鄭爽好像也發言了:「這兩個孩子七個月真的打不掉,TMD」、「不是光考慮這個,因為這些錢將來還是得花」。

  據報導,這兩個小孩是張恒與鄭爽在美國通過代孕方式生下來的,所謂代孕,就是男方提供精子、女方提供卵子,然後放到第三人子宮中進行生育。

  

  是否可能構成遺棄罪?

  如果上面這些話真的是鄭爽一家所說的,這真的令人難以置信,棄養自己的小孩,在中國很有可能會觸犯遺棄罪,而不是普通的違法。

  刑法第261條規定了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遺棄罪的關鍵在於「拒絕扶養」,以下行為都可以認定為拒絕扶養:1、將孩子放置到危險場所;2、離開需要扶養的人,使其得不到扶養;3、不提供扶助,例如不提供生活供給,不給予照料。

  要構成遺棄罪,還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在司法實踐中,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的,就可以被認定屬於情節惡劣。

  

  因遺棄而被判刑的人

  提供幾個因為遺棄的案例,如果長期不照顧小孩、不提供生活來源,有可能會被判刑。

  案例1:(2016)皖12刑終322號,妻子甲與丈夫乙生有兩個兒子丙和丁,丈夫乙由於意外造成一級傷殘,甲帶著丙以及乙的賠償款跑路,將生活無法自理的乙與丁置於家中,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法院認定其構成遺棄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案例2:(2017)黔0522刑初287號,李某與妻子乙生活有兩個兒子,妻子將其中一名兒子送到李某家中,李某對該兒子不管不問,不提供生活來源,導致兒子居無定所,最後被村民收養並撫養,最終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案例3:(2018)閩0427刑初212號,被告劉某與丈夫離婚,帶著兒子與她父親共同生活,父親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劉某離家出走,兒子被他人撫養,劉某父親無人照顧,後於家中死亡。法院認定劉某構成遺棄罪,最終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回到鄭爽的案件,如果這兩名代孕而生的小孩,沒有得到張恒的照顧,鄭爽一方很有可能會構成遺棄罪,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就被認定屬於情節惡劣。

  

  美國出生的小孩,中國刑法是否可以管?

  大家可能有個疑問,小孩在美國出生的,即使鄭爽真的遺棄了,我國的刑法可以處罰嗎?答案是可以的。

  刑法第6條規定了屬地管轄原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都適用本法。

  生活在中國的人將在生活在美國的小孩遺棄,是否適用屬地管轄原則?這裡有不同的觀點:1、行為地說,行為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就認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2、結果地說,結果發生在本國領域內,才認為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3、遍在說,實施地與結果發生地都是犯罪地,有一項發生在本國領域內,就適用我國刑法。

  我國目前採取遍在說,也就是說,生活在中國的某個人將生活在美國的小孩遺棄,就可以適用中國刑法。

  刑法第7條規定了屬人管轄原則,我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某個人在中國,但遺棄行為發生在美國,仍然可以適用我國刑法。

  

  寫在最後

  小孩是無辜的,如果這兩個小孩真的是張恒與鄭爽所生,鄭爽一方的「棄養」行為就真的不厚道了,那可是兩條鮮活的生命。不管後面事態如何發展,希望上一輩的恩怨不要影響到兩個小孩,他們最需要的,是親人的陪伴、關懷,而不是嫌棄、厭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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