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馮超
來源:商業人物(ID:biz-leaders)
1997年,山東聊城郭剛堂夫婦2歲半的兒子被拐賣,尋親24年,終於在最近等到了好消息。警方找到了被拐的孩子,抓到了犯罪嫌疑人,認親現場,一家人擁抱、哭泣。電影《失孤》中郭剛堂原型的扮演者劉德華,錄制了一段祝福視訊,說,「郭大哥,真替你高興!」
全網都在為郭剛堂開心。但是這份開心實在太沉甸甸了。
一邊是尋親24年,如今已經是兩鬢斑白的老父親,一邊是在異地「養父母」身邊生活了24年的兒子,認親之後,即便有血緣關係,但關係重建,肯定也是一條漫長的道路。
《海峽導報》報導了一個案例。2000年,在雲南的周某香夫婦的3歲的兒子被拐賣,兩口子歷經磨難,因為丟失孩子,吵架,離婚。13年後,警方在晉江找到了他們的孩子。父母激動得一夜沒合眼,認親現場,看著17歲的孩子,他們有千言萬語,但孩子表現並不熱情,有些抵觸,甚至在現場撕毀了資料。周某香在當場就痛哭起來。
父母最後商量,支持孩子繼續在晉江生活,孩子願意的話,就跟養父母一起到他們老家走一趟,當親戚走。
《新快報》也報導了一個案例。2002年,化州的陳先生夫婦帶著3歲的孩子來到中山做生意,孩子被拐走,每次想到孩子,母親就是以淚洗面。10年後,在警方的努力下,孩子找到了。
見面現場,已經13歲的孩子見到親生父母,偶爾微笑,然後一言不發。母親揉著通紅的眼睛。不過,這個孩子不願意回到親生父母身邊,而是選擇跟養父母繼續生活。
孩子養父母這邊,有兩個女兒,後來遇到人販子扮演的一對男女,稱自己做生意虧了錢,無力撫養兒子,於是養父母就以1.6萬元「贍養費」的價格買下了這個男孩。養父母希望有個男孩傳宗接代,所以對這個買來的孩子,就像親生兒子一樣對待。
這兩個現實的案例,雖然媒體只做了簡短的報導。但還是傳遞了兩個消息。
第一,在找到被拐的孩子的認親現場,親生父母很可能會更加心痛。孩子自然跟親生父母有疏離感,這對本就歷經磨難的父母來說,又是一種打擊。即便孩子認了親生父母,若是養父母跟孩子關係就很好,養父母也是含辛茹苦養大了孩子,親身父母可能在他眼裡就是陌生人。孩子可能會不認父母,而是選擇跟養父母生活。一個孩子關係到兩個家庭,重建關係之路又該多災?(這些拐賣孩子的罪犯,真是讓人咬牙切齒。)
第二,購買孩子的養父母並沒有受到懲罰。
這些年,輿論一直在討論,對於拐賣孩子的買方的懲罰。
過去中國的刑法中,有一個免刑條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免刑條件,讓現實中作為拐賣市場最後一個鏈條上買方免責,這不免助推了拐賣人口犯罪行為的發生。2016年《公益時報》援引警察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的觀點:
買方市場的存在是拐賣兒童屢打不絕的主要原因。很多收買被拐賣兒童的人,多是出於延續香火等目的,因此,在現實中虐待兒童或者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並不多,因此收買兒童的行為經常被免於刑責。
2014年刑法迎來大修,正式將買方入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從輕處罰的意思是,依然要被追責。可以看出,刑法對買方的處罰力度是在不斷加重的。但是本文提到的幾個案子,大概是過了刑法的追溯期。
另外一個討論的熱點是,對於人販子的處罰。2019年,有人大代表表示,拐賣兒童應該重判,應該對拐賣兒童的犯罪判死刑。刑法的規定是這樣的:
規定上有死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正法刑,並處充公財產」。對人販子確實是重刑,但拐賣兒童是多人作案,犯罪角色不同,一律死刑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則。官方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7719件,對12963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達56.59%。
2014年,最高法稱,「在持續高壓嚴懲態勢下,此類犯罪(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數量自2012年起呈逐年下降趨勢。」
今年3月,警察部在發布會上說,「在全國警察機關和相幹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拐賣兒童犯罪發案數大幅度下降」。在反拐領域,科技也在發揮作用,比如,借助DNA資料庫,比對找回被拐兒童,再比如以失蹤地為中心,通過移動APP向一定範圍內的大眾推送失蹤兒童資訊。
願天下無拐。
*題圖為電影《失孤》劇照
>劉德華的祝福,沉甸甸 | 偏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