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美的她》法律看點解析

  近期熱播電視劇《不完美的她》因為題材比較大膽,結合了虐童、女權這兩個現實主義題材,加在意理、犯罪和懸疑的設定,在播出後引起了熱議。電視劇主要講述了周迅飾演的具有悲慘童年的女主角林緒之攜同樣命運多舛的被虐女童穆蓮生逃離家暴家庭,同時尋找自己生母解開身世之謎的故事。

  作為一部以關愛被虐兒童為主題的電視劇,劇中包含了大量有關家暴、虐待、收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筆者挑選了其中幾段比較有法律看點的劇情,並結合相幹劇情事實和有關法律加以分析。

  一、同居男友毆打女友的女兒,是家暴行為嗎?

  劇情:穆靜是一個喪偶的單親媽媽,她帶著女兒穆蓮生和男朋友尚武生活在一起。性格偏執的尚武把小蓮生當做迫害的對象,對她任意擺布,為穆蓮生塗抹口紅、讓她裝做被射擊的目標、用盒子捆綁蓮生,蓮生雖然很不情願,但卻為了安慰媽媽說遊戲很好玩。

  那麼,尚武對蓮生的所作所為是否構成犯罪? 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法律看點:同居關係中的暴力與婚內暴力相似,隱蔽性高、公權力不易察覺,也被納入家庭暴力,二者均受法律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第二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同時,「家庭成員」範圍主要從血親或擬制血親的角度進行確定。劇中尚武與穆靜系男女朋友關係,並未登記結婚,所以尚武與穆蓮生並不具備血親或擬制血親的關係。

  但是,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家暴法規定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警察部、法務部印發‹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將「 共同生活人員」界定為具有監護、撫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人員。事實上,尚武作為穆靜的男朋友,兩人因戀愛關係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而穆蓮生是隨母親穆靜一同和尚武生活在一起,對穆蓮生來說,尚武就是生活在一起的新「爸爸」。但是,尚武卻心理扭曲,多次用假槍射擊、用盒子捆綁、惡意裝扮、給蓮生塗口紅,甚至毆打、辱罵、恐嚇蓮生。這些行為已經超出了倫理認知內父母對孩子的「管教」,給穆蓮生幼小的心理和精神都帶來了極大的傷害。尚武對蓮生的這些傷害,可以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是一個綜合性跨部門法領域的概念,根據具體施暴情況和傷害結果,行為人將面臨不同的法律責任。如果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警察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如果家暴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的,應當承當相應的刑事責任。劇中,尚武的行為從毆打、辱罵、恐嚇逐步升級到偽造失火場景意圖燒死蓮生,這已不僅僅是家庭暴力行為,而是涉嫌故意殺人罪,尚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家暴受害者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劇情:尚武故意將穆靜灌醉,設局意圖燒死蓮生。林緒之決定要解救這個孩子,她找到被關在箱子裡的穆蓮生,撕下了密封在穆蓮生嘴上的膠帶,林緒之救出穆蓮生後帶她離開隱姓埋名。蓮生遇到了善良的林緒之解救自己,但現實中很多受害者卻沒有如此幸運。

  那麼,家暴受害者可以用什麼方式保護自己呢?

  法律看點:

  第一,法律維權門路:

  1.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2.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本劇中,若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蓮生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警察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3.到法院起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到法院起訴加害人。

  4.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本劇中由於蓮生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且受到尚武的強制、威嚇很可能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因此蓮生的近親屬、警察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被家暴後應搜集的證據:

  1.身份資訊材料。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資訊、居住資訊等公民身份證明。

  2.關係證明材料。包括結婚證、戶口本、收養手續等證明親屬、同居、撫養關係的資料。

  3.警察證明材料。如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明材料。警察機關官方證明材料的證明力十分強,一定要保存好。

  4.醫院證明資料。病歷、診療記錄等證明資料。

  5.證人證言。包括鄰居、朋友、近親屬、居委會、村委會等知情人士的證人證言。

  6.音、視訊資料。包括施暴或者受傷的照片、錄音、視訊等證明資料。

  三、親生母親遺棄女兒,是否構成遺棄罪?

  劇情:尚武嫌棄蓮生是拖累,讓穆靜在自己和蓮生之間選擇一個。穆靜害怕尚武離開自己,於是和蓮生一起來到一個破敗的遊樂園,蓮生十分開心還送了穆靜海螺,可穆靜還是拋棄了蓮生悄悄離開。

  那麼,穆靜將女兒拋棄在廢棄遊樂園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規定的遺棄罪?如果穆靜遺棄罪成立她是否還有資格擔任蓮生的監護人?

  法律看點: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所以,遺棄的時間、地點、周遭環境等因素都會影響情節的惡劣程度。劇中,蓮生被穆靜帶到人煙稀少的廢棄遊樂園中遺棄,年僅七歲的蓮生孤身一人,也沒有手機等通訊工具,根本無法進行自救。而一般人也不會到廢棄遊樂園,所以也無法察覺和施救。可以推測,蓮生如果長時間獨自呆在廢棄遊樂園,很可能因此失去生命。因此,穆靜的遺棄行為涉嫌遺棄罪,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穆靜作為監護人,漠視蓮生身體與精神上的傷痛甚至將蓮生遺棄,那麼她是否還有資格繼續擔任蓮生的監護人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和反家暴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所以,劇中的林緒之可以向上述機構申請,以撤銷穆靜的監護資格。同時,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所以,如果穆靜被取消監護人資格,她仍然要承擔蓮生的撫養費用。

  四、合法的收養應該滿足哪些條件?

  劇情:劇中穆蓮生的母親穆靜入獄,穆蓮生沒有人監護照顧,因此被送到了福利院。林緒之想要收養穆蓮生,卻被警察告知根據法律規定單身不允許收養孩子,必須結婚組建家庭才具備收養條件,這也間接促成了林緒之幸福婚姻,並在劇情結尾刻畫了一家三口的幸福畫面。

  完美的結局讓人欣慰,但現實生活中林緒之可以收養穆蓮生嗎?收養真的需要以家庭為單位辦理嗎?我國法律對收養人又有哪些具體要求呢?

  法律看點:對於林緒之和穆蓮生這樣,既沒有血親關係也不存在繼父母繼子女關係的,怎樣才能形成收養關係呢?分兩方面具體說明:

  第一,穆蓮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中適格的被收養人嗎?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滿足未成年人屬於父母雙亡、被遺棄或無法找到其親生父母的條件,或者未成年人的親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情形。劇中穆蓮生是七歲的未成年人,父親早逝,母親入獄,無法對其履行撫養監護義務,因此滿足法定條件,可以被收養。

  第二,林緒之可以成為收養法中規定的收養人嗎?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首先,收養人無子女;其次,需要年滿三十周歲;第三,還要具備一定的身體條件,即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最後,為了保障被收養人健康成長,收養人還要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從上述規定可知,我國法律並沒有要求必須結婚以家庭為單位再進行收養。

  所以,林緒之可以收養穆蓮生,並且她並不需要像劇中一樣必須結婚之後才能收養,單身狀態也滿足成為穆蓮生收養人的條件。

  五、帶受虐待兒童逃離施虐家庭,是否構成犯罪?

  劇情:小女孩兒穆蓮生長期遭受母親男友尚武的虐待,而母親穆靜對此置之不理,尚武甚至策劃一場火災想要謀殺穆蓮生,林緒之從這場火災中救了穆蓮生。林緒之為了讓穆蓮生擺脫遭受虐待凌辱的家庭環境,不顧可能涉嫌犯罪的風險,帶著穆蓮生逃離了這個家庭。

  那麼在法律上,林緒之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法律看點:劇中穆蓮生失蹤後,警察一度懷疑其被人販拐賣了。而拐賣行為一經證實,就可能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那林緒之的行為構成賣婦女、兒童罪嗎?

  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必須同時滿足兩方面要件:一是,主觀上林緒之要以出賣為目的;二是,客觀上林緒之著手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中任意一種或幾種行為。而劇中,林緒之帶走穆蓮生是為了將她從施虐家庭中解救出來,而不是將穆蓮生賣出去來獲取錢財。因此,林緒之的行為難以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那麼,在法律上應當如何認定林緒之的行為呢?劇中警察了解到相幹事實後,對林緒之以拐騙罪展開了調查。拐騙兒童罪是指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其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其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關係、監護人的監護權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要認定是否為拐騙兒童罪,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構成要件:第一,其行為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第二, 行為人的主觀表現為故意,一般行為人是以將兒童收養為自己子女為目的;第三,行為人實施了以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拐騙手段多種多樣。可以針對兒童,例如以美食、玩具騙取兒童好感後將其帶走;也可以針對父母,假意幫忙照顧兒童,再伺機抱走等。劇中,林緒之選擇用逃離的方式解救穆蓮生,並且沒有把穆蓮生交還給其母親穆靜,也沒有向穆蓮生的其他親屬、所在社區或者警察機關反映情況,其行為確實使得七歲的未成年女孩脫離了其家庭或者監護人。從主觀方面來看,雖然在警察訊問時,林緒之表達了她想要收養穆蓮生的想法,但是當時林緒之的目的僅僅是害怕穆蓮生繼續留在想要殺死她的施虐家庭之中會再遭不測,是以解救穆蓮生為目的,而不是以收養為目的。劇中並未交代林緒之最後是否被定罪量刑,但綜合整體事實情況來看,林緒之難以構成拐騙兒童罪。

  六、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劇情:五歲林緒之點燃照片,引發火災,燒傷父親,母親鐘慧為她頂罪坐了15年的牢,而鐘慧出獄後,警察才發現真相,原來屋內有兩處起火點,一處為林緒之點燃,另一處為其父親李澤自己不小心引燃。

  如果當時鐘慧不為林緒之頂罪,林緒之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法律看點:按照劇情來說,家裡失火與李澤的燒傷都屬於意外事件,並非犯罪事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林緒之和鐘慧都不用為意外事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失火和李澤的燒傷是林緒之故意為之,她是不是要承擔刑事責任呢?從法律上來說,故意縱火情形下,林緒之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我國法律劃分了刑事責任年齡,相同的犯罪行為,不同年齡的人因為刑事責任能力不同而承擔不同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觸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要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案發時林緒之才五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五歲的林緒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鐘慧承擔民事責任,需要對林緒之行為導致的民事責任進行賠償。

  現在已經查明案情真相,林緒之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而鐘慧是為女兒林緒之頂罪才被判處刑罰,那鐘慧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鐘慧是不能要求國家賠償的。鐘慧的行為屬於明知自己非行為人,同時不存在刑訊逼供等情形,自己故意作出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導致自己被羈押或被判處刑事處罰的情形,這種情形屬於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作者:常亮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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