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樂夜話:Epic Games和蘋果的官司,讓人思考起了遊戲的定義

  觸樂夜話,每天胡侃和遊戲有關的屁事、鬼事、新鮮事。

  什麼是遊戲?(圖/小羅)

  兩天前,Epic Games與蘋果長達幾個月的訴訟終於有了結果。我讀了不少媒體從不同角度進行的報導、分析,站在旁觀者的角度,大致可以概括成「Epic贏了,但蘋果也沒輸,Epic還因為不服判決而準備繼續上訴」。

  畢竟,盡管法院命令蘋果對第三方支付方式「解禁」,未來開發者可以在App Store上線的應用程序中加入引導用戶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按鈕,以此免除30%的平臺抽成,但法院並不認為蘋果此前的做法是壟斷——不少分析認為,這無疑為蘋果此後的反壟斷相幹訴訟提供了有利條件。更何況,法院還認為去年8月《堡壘之夜》內置第三方支付通道是違約在先,判Epic把訴訟期內《堡壘之夜》蘋果渠道收入的3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蘋果,約合360萬美元。

  雖然法院讓蘋果開放第三方支付,卻沒能確證蘋果壟斷,Epic還要付給蘋果違約金,難怪Epic不服判決,打算繼續上訴了。

  很長一段時間裡,Epic和蘋果這兩個詞要綁在一起了

  作為旁觀者,想從這份長達185頁的英文判決書裡找到自己格外感興趣的內容不太容易。我注意到的是,判決書裡用了一定篇幅來討論「如何定義電子遊戲」和電子遊戲的分類。比如67頁的一段描寫——法庭以電子遊戲的定義展開討論,但Epic和蘋果雙方都沒有提出普遍的、可以作為行業標準的概念。Epic市場營銷副總裁Matthew Weissinger說,盡管他已經在遊戲行業工作多年,但還是不太熟悉遊戲到底有什麼行業標準定義。而Epic總裁Tim Sweety的定義是:「遊戲應該涉及某種勝負或積分,並且有個人或者團隊作為競爭對手。」

  這種說法顯然有失偏頗。最起碼,「模擬市民」系列就是一個反例。從機制上來說,它既沒有固定的勝負和積分目標,也沒有競爭對手,遊戲中的體驗完全取決於玩家想讓角色以怎樣的狀態生活下去。這就不符合Tim Sweeney的說法,但沒有人會覺得「模擬市民」不是遊戲。按照人們普遍印象,沒有勝負和競技的遊戲還要更多,可能比有勝負和競技的遊戲還要多。

  以「模擬市民」系列為代表的一大批模擬經營遊戲都不具備強烈的對抗性

  判決書中對電子遊戲最低限度的認定是,需要玩家與序言之間有某種程度的互動或者參與,也就是說,玩家能夠輸入指令或做出選擇,然後反映在序言之中,這樣的娛樂形式就可以被稱為「電子遊戲」。

  這個定義看上去又過於寬泛,很容易讓人聯想起那個「文檔編輯器也是元宇宙」的笑話。不過放到具體脈絡裡看,針對Epic和蘋果的訴訟案,法院的重點在於電子遊戲作為娛樂的互動性——與其他娛樂相比,遊戲最大的特征就是互動,而不是像電影、電視、音樂那樣,消費者只能被動體驗其中的內容。在互動性之外,電子遊戲有為數眾多的表現形式,從任何一方面來描述都是在證明它的多樣化。

  如果你對Epic與蘋果這次訴訟的前因後果有所了解,也許會和我一樣從判決書對遊戲定義的討論中讀出一種「談遊戲就好好談遊戲,別扯太遠」的味道。原因是Epic曾在訴訟過程中不止一次表示,《堡壘之夜》不是一個電子遊戲,而是一個元宇宙——除了遊戲之外,用戶還可以在其中體驗到很多東西,比如交易、表達創意、和親朋好友互動、參加演唱會,等等。因此,不能單純地用遊戲標準來要求《堡壘之夜》。法院則認為,《堡壘之夜》雖然包含了射擊遊戲之外的創意和內容,但它從各個角度看仍是一款遊戲,Epic也是按照遊戲向玩家宣傳推廣的,因此不能搞特殊化。

  《堡壘之夜》中的確加入了許多其他創意內容,但它們足以被稱為元宇宙嗎?

  順帶說一下,由於Epic提起了元宇宙概念,判決書裡也針對這一點做出了描述。判決書裡的意見是,元宇宙目前仍然處於起步階段,市場也並未承認《堡壘之夜》中的元宇宙要素可以獨立於遊戲市場之外,故而法院不需要為這樣的爭議給電子遊戲加上新的定義。

  Epic把《堡壘之夜》稱為元宇宙,應該是出於多方面考慮,其他遊戲乃至科技公司對元宇宙的推崇,大概也是如此。相比之下,法院判決書中的說法似乎更接近普通人的理解:假如一個東西看起來像遊戲,聽起來像遊戲,玩起來像遊戲,那它為什麼不是遊戲,而非要套上個更虛無縹緲的說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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