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親子關係鑒定存在瑕疵拒付醫藥費,前妻與前夫法庭相見

  因懷疑兩次親子鑒定均存在瑕疵,不認可親子鑒定結果顯示自己是與前妻孩子的生物學父親,不服法院判決,男子提起了上訴,請求改判或發還重審,並申請重新進行對孩子的親子關係重新進行司法鑒定。他這一上訴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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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由遼寧市瀋陽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關於上訴人蘇某與被上訴人陳某撫養費糾紛案。

  案件回顧

  根據判決書顯示,2018年3月6日,蘇某與陳某經法院判決離婚,因陳某在訴訟中自願放棄撫養費,判決二人婚生子由母親陳某撫育,蘇某不支付撫養費,二人離婚後孩子由母親撫養。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2019年7月25日,孩子因特重燙傷入院治療。2019年9月30日、10月11日因燙傷後瘢痕修復至北京某醫院治療,共計支付醫藥費5.95萬元。

  一直以來,蘇某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親生孩子。孩子是未成年人,經代理人陳某申請,法院委托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支持蘇某為孩子的生物學父親,支持陳某為孩子的生物學母親。

  陳某將蘇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蘇某支付醫療費5萬元,並按月支付2020年11月至2034年11月,每月1000元撫養費。

  蘇某認為陳某本次孩子患病,募捐了不少善款,應予以扣除。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孩子法定代理人陳某在離婚訴訟中自願放棄撫養費,判決蘇某不付撫養費,但是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判決的合理要求,故陳某主張蘇某給付撫養費的主張,予以支持。

  最後,一審法院判決,蘇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21年8月起每月5日前給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至十八周歲止,給付孩子醫療費29793.2元,並承擔訴訟費及司法鑒定費。

  法院判決後,蘇某不服提起上訴。蘇某上訴稱:蘇某、孩子並非親生父子關係,兩次親子鑒定程序都存在瑕疵,要求至北京、上海重新鑒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蘇某沒有提供新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二審法院在再審期間,蘇某對此次鑒定意見提出抗告,後經法院通知鑒定人到庭接受法庭質詢,在本次撫養費糾紛中,蘇某再次申請親子關係鑒定,據鑒定意見書載明支持蘇某為孩子的生物學父親。

  蘇某對此次鑒定意見仍提出抗告且申請再次重新鑒定,並向瀋陽市司法局投訴本次鑒定活動。後經瀋陽市司法局審查並出具答復意見書認為「未發現本次鑒定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二審中蘇某提出「存在對采集樣本進行調包的可能」、「法院人員在現場與鑒定人員溝通,存在暗示」等理由申請重新鑒定,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原則,不予準許。

  最後,二審法院駁回蘇某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件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撫養費的確定既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又要考慮父母的實際負擔能力。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但撫養費中的醫療費應界定為日常生活中的小額醫療費用的支出,孩子因燙傷住院的醫療費及其後的瘢痕修復系大額醫療費用支出,蘇某應當另行支付。本案中,孩子從2019年7月25日至10月11日間因病住院等共花費醫療費5.95萬元元,蘇某作為父親應分擔50%。

  關於蘇某主張要求陳某將愛心籌款在醫療費中予以扣除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因孩子罹患重病其母籌集捐款,孩子為受助人,即捐款為孩子個人所有財產,孩子住院的醫療費是其父母應承擔的法定費用,與其個人財產無關,該籌款不應從醫療費中扣除,故對蘇某的意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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