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第八十五條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或者執行機構作出的決議在內容上或者程序上存在瑕疵,構成營利法人的決議瑕疵,應當對其予以糾正。
營利法人決議瑕疵分為:1. 程序瑕疵,會議召集程序瑕疵,會議表決方式瑕疵。2. 實體瑕疵,決議內容違反章程,營利法人章程本為股東的團體合意,權力機構、執行機構的決議違反章程的規定。
對法人決議瑕疵的救濟方法是:1.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享有撤銷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有瑕疵的會議決議予以撤銷。2. 如果營利法人依據該具有瑕疵的決議,已經與相對人形成了民事法律關係,只有相對人為善意,即相對人對法人的決議瑕疵不知情且無過失的,該民事法律關係的效力不受影響;否則,因瑕疵的決議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建立的民事法律關係,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撤銷。
來源:原創 法治調研君 青少年學生法治教育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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