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雖然原告起訴時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在形式上確有一定瑕疵,包括頁碼標示不連貫、簽字頁單獨列制等,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盡審查義務,徑行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不當。2.通常情況下,在起訴狀中具名並簽字或蓋章的原告,在同時滿足其他起訴要件的情況下,被認為是適格的原告。對原告主體資格的形式審查通常在立案階段進行,立案後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起訴材料存在瑕疵,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並要求補正,必要時,應當依職權予以查明。3.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但該條規定的是起訴的形式,並非駁回起訴的適用條件。原審法院適用該條規定裁定駁回起訴,法律適用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118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呂金信,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
上訴人(原審原告):羊丹照,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愛寶,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昌樂縣。
三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澤傳,山東康橋(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苗苗,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中榮石油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東京北工業區工農路47號康華街1號。
法定代表人:牛素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麗紅,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華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匯通路39號。
法定代表人:劉智賢,該公司執行董事。
上訴人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因與被上訴人河北中榮石油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榮公司)、華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色工程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97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1年6月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在已經進行實體審理的基礎上指令原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事實和理由:(一)起訴狀不存在任何瑕疵,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1.起訴狀是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無瑕疵或者虛假。呂金信在第一次起訴時,還參加了庭審的旁聽,對此原審法院是知情的。2.起訴狀形式上也不存在瑕疵,形式合法有效。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起訴狀用什麼紙張、什麼字體,均是自由選擇的,法律並無規定起訴狀紙張和字體需要一致。但原審法院通過紙張和簽字頁推斷,第一頁和第二頁內容不是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於主觀臆斷,並無依據。(二)即使原審法院認為起訴狀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並不影響本案認定起訴狀內容是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真實意思表示。一審庭審質證環節,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出示了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證據涉及的原件材料,若起訴狀不是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真實意思表示,其無法取得相幹原件。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均為特別授權,即使原審法院認為起訴狀有瑕疵,庭審過程也對起訴內容進行了確定。而且,如果原審法院對起訴狀質疑,可以通過電話或發送文書等方式直接與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進行確認,也能夠彌補原審法院認為的起訴狀的「瑕疵」。(三)原審法院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包括起訴狀在內的起訴材料均提交到原審法院,原審庭審中法院也對起訴狀進行了核實,庭審華夏審法院及中榮公司和有色工程公司均未提及起訴狀內容不是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問題。庭審結束後,原審法院也多次就和解事宜電話聯繫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2020年11月,原審法院卻又以起訴狀「有問題」聯繫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也盡量配合出具了公證書,但原審法院還是不認可公證書內容。原審法院的上述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必要的訴累。
中榮公司辯稱:(一)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一審時提交的《民事起訴狀》不能證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民事起訴狀》第一頁與第二頁字體一致,頁碼延續,最後一頁無正文內容,為簽字頁,因該簽字頁與前二頁字體不一致,頁碼與前二頁也不延續,故無法證實該簽字頁就是該《民事起訴狀》的簽字頁,從而無法確認訴訟的提起是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真實意思表示。(二)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提交的公證書不能證實提起訴訟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於2020年11月18日在山東省東營市渤海公證處進行了公證。但未按原審法院所要求的在其一審起訴時提交的《民事起訴狀》上簽字確認,或者將本次訴訟提交的《民事起訴狀》進行公證。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提交的公證書,僅能證明三人於2020年11月18日在《民事起訴狀》上簽字的過程,不能證明一審起訴時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的簽字是三人所簽。(三)原審法院依據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代理人一審起訴時提交的材料立案並無錯誤。人民法院在進行立案時,採取的登記制度,對於立案時提交的材料僅作形式審查,不作實質審查。綜上,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起訴並不任何不當,應當予以維持。
有色工程公司未進行答辯。
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於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起訴請求:1.判令專利號為ZL20172086××××.4、專利名稱為「一種超短半徑井造斜導向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歸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所有;2.訴訟費用由中榮公司、有色工程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從2011年開始委托中榮公司加工超短半徑水平井技術,羊丹照和王愛寶從2011年開始通過電子郵件給中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素傑發送大量圖紙,2012年5月,呂金信為防止加工技術被泄露,與中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牛素傑簽訂了關於超短半徑水平井的保密協議,要求中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牛素傑對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委托加工的技術嚴格保密。但中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牛素傑違反雙方的保密協議規定,將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保密技術於2017年7月17日申請了涉案專利,涉案專利於2018年3月30日獲得授權。中榮公司於2018年3月15日將涉案專利通過著錄事項進行變更,專利權人變更為中榮公司和有色工程公司共有。涉案專利中的技術特征與羊丹照和王愛寶給中榮公司牛素傑發送的圖紙基本一致。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獲知中榮公司申請專利後,多次與中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牛素傑協商處理,但一直未解決,故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提交的起訴狀存在嚴重瑕疵,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提交的起訴狀共三頁,第一頁和第二頁字體和紙張一致,最後一頁無主文,僅有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簽字,紙張和字體與前兩頁明顯不一致,標註的頁碼為第一頁。原審法院發現問題後與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多次溝通,要求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經公證在起訴狀第一頁和第二頁長進行簽字確認,或到法院當面簽字確認,但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一直未進行確認,應視為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未提交合格的起訴狀,不能確定本次起訴是否是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真實意思表示。
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起訴。
本院經審理查明,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在一審中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共有三頁,前二頁包括當事人資訊、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部分,並標明頁碼為1、2頁,第2頁最後一行為(以下無正文)。最後一頁為簽字頁,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在該頁簽名按指印,日期為2019年10月17日,標明頁碼為1頁。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在一審中提交的《授權委托書》顯示,委托人為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受委托人為高澤傳、韓苗苗,委托權限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簽字按指印,日期為2019年10月17日。原審法院於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於2020年6月30日開庭審理,核對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基本資訊。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澤傳、韓苗苗到庭參加訴訟,中榮公司、有色工程公司並未對高澤傳、韓苗苗的身份提出抗告,原審法院也認定各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規定,並進行了實體審理。原審法院確認的爭議焦點是:涉案專利的法律狀態及歸屬。2020年11月18日,山東省東營市渤海公證處出具了(2020)魯東營渤海證民字第2805號公證書,該公證書的申請人為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證明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於2020年11月18日來到公證處,在公證員的面前,在《民事起訴狀》上簽名、按指印。該民事起訴狀與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提交原審法院的民事起訴狀一致,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在該民事起訴狀的每一頁上均簽名、按指印。頁碼分別標為1、2、3頁。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將該公證書提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院未採納。2020年12月15日,原審法院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本院分別與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通過電話進行了聯繫,三人均確認《民事起訴狀》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三人共同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原審開庭後為證明《民事起訴狀》的真實性還一起進行了公證。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起訴是否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原審法院認為,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在起訴時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存在瑕疵,不能確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而裁定駁回起訴。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因對此有抗告而提出上訴。本院經審查認為,雖然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起訴時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在形式上確有一定瑕疵,包括頁碼標示不連貫、簽字頁單獨列制等,但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盡審查義務,徑行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不當。具體理由如下:
通常情況下,在起訴狀中具名並簽字或蓋章的原告,在同時滿足其他起訴要件的情況下,被認為是適格的原告。對原告主體資格的形式審查通常在立案階段進行,立案後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起訴材料存在瑕疵,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並要求補正,必要時,應當依職權予以查明。
本案中,首先,在原審開庭審理時,對方當事人並未對原告方的主體資格提出質疑,原審法院亦未就此進行審查,而是確認了出庭人員的身份,並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庭後,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主體地位存疑,提出補正要求。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按照要求辦理了公證,對《民事起訴狀》的形式瑕疵進行了補正,並提交給了原審法院。本院認為,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補充提交的《公證書》已經彌補了《民事起訴狀》的形式瑕疵,證明《民事起訴狀》是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裁定對此未予記載和確認,也未說明不予采信的理由,徑行裁定駁回起訴,事實認定有誤。其次,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裁定駁回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起訴。該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該條規定的是起訴的形式,並非駁回起訴的適用條件。原審法院適用該條規定裁定駁回起訴,法律適用錯誤。
綜上,呂金信、羊丹照、王愛寶的上訴理由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977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魏 磊
審 判 員 周 平
審 判 員 李 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劉白宇
書 記 員 劉志巖
來源:民事審判
>最高院裁判:法院在立案後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材料存在瑕疵的,應否裁定駁回其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