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呼籲買賣人口同罪同罰,調整罪名避免物化人口

  

  兩會·建言

  警察部最新發布消息,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警察部表示,將重拳出擊、多措並舉,把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作為今年重點任務來抓,迅速掀起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新高潮,快偵快破拐賣現案,全力偵破拐賣積案,嚴懲一批拐賣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婦女兒童,堅決革除拐賣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預防、打擊、救助、安置一體化工作機制。

  南都記者關註到,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已有多位代表委員表達了有關加強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建議和呼聲。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協會會長、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勝方擬於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提交議案,建議調整拐賣婦女兒童類犯罪罪名並提高相應刑期。

  他建議,應參照拐賣婦女兒童罪相應提高收買罪的刑期,提升至起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正法刑,實行買賣同罪同罰,嚴厲打擊此類犯罪。

  他還表示,目前刑法中拐賣人口罪,以「拐賣」、「買受」、「出賣」、「收買」等詞語表述罪狀,涉嫌將人口商品化,不利於傳遞尊重、保護婦女兒童人格尊嚴與基本權利的價值觀念,屬於用詞不當,同時會掩蓋拐賣中所存在的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應予以調整修改。

  全國人大代表肖勝方。

  判罰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案件量低,反映執法不嚴追訴難

  肖勝方及團隊通過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4960件案件,分析了過去十年司法實踐中打擊拐賣婦女兒童類犯罪現狀。根據研究結果顯示,相較於拐賣婦女兒童案,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案數量較低,且二者差距懸殊。

  根據研究可知,十年來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有7年時間均為兩位數,最高也不過143件,而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僅有兩年為兩位數,其餘時間均過百,最高年份達557件,兩者懸殊最大時達12倍之多。

  2012-2021年拐賣婦女兒童案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案數量對比。

  「目前刑法對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僅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為其最高的法定刑,可見對‘收買’行為是否要嚴懲,仍持較為保守的態度。」肖勝方指出,正因現行刑法規定重「拐賣」而輕「收買」,使收買行為屬於輕罪,導致司法機關對此類犯罪重視程度不足,執法不嚴。

  「對辦案人員和辦案機關而言,包庇忽視一個輕刑案還是一個重刑案的後果截然不同,且辦好一個重刑案也會對社會帶來更大的正向激勵。」肖勝方稱,修訂刑法將該罪的法定刑提高至「五年以上」甚至更高,不僅能推進基層工作人員與民眾增進對拐賣犯罪的認識,也將促使基層辦案人員執法從嚴。

  值得關註的是,因現行刑法規定,收買行為最高刑不滿五年的追訴時效必須在5年內,這意味著在「收買」行為發生五年後,「收買方」的行為將不再受到追訴,免予刑事處罰。

  肖勝方指出,該規定也不利於司法實踐中對收買行為追責,甚至會讓收買方知道自己不會被施以刑罰後產生繼續收買的想法,進而滋生拐賣兒童犯罪。

  他表示,忽視對「收買方」的懲治助長「需求市場」持續存在,只有減少「買方」需求,才能斬斷拐賣的利益鏈條,進一步提高對收買行為的刑罰,不僅有助於將該罪納入重罪范疇,促使司法機關更重視執法,同時也能延長該罪的追訴時效,更有利於打擊犯罪。

  刑期設置不屈衡,拐賣婦女兒童刑期小於危害野生動物

  肖勝方強調,在考慮司法實踐之外,從立法上而言,目前刑法也存在刑期設置不屈衡的問題。他表示,拐賣和收買都同樣侵害人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權,「兩個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是一樣的,並無孰輕孰重。但在現行刑法中,一個設置起刑點5年以上,一個最高為三年,存在很明顯的不屈衡。」

  肖勝方稱,修改現行刑法,一方面使拐賣和收買同罪同罰,讓兩個罪之間的刑罰更加均衡;另一方面也能嚴厲打擊收買方,提高犯罪成本震懾犯罪。

  他也提及,在此前針對拐賣的討論中,有學者提及刑法中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最高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比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罪而言明顯刑罰更重。

  肖勝方稱,盡管不宜做兩者之間的比較,因兩種罪名所保護的法益不同,但無疑每一種犯罪在設定刑罰時都會考慮對社會的危害性。「人不是工具和財產,人的尊嚴不可侵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社會危害性顯然大於危害珍貴、野生動物的社會危害性。」

  肖勝方指出,從這一角度來考慮,目前刑法對收買的刑期設置也過低。他還強調,法律是指引公民的規范,社會公眾對法律抱有期待,法律也需要在合理范疇內回應社會的期待。「然而現行刑法中這種刑罰不屈衡的現象難以得到合理解釋,也並不合乎公眾對刑罰的認知。久而久之,將會消解公眾對於法律的信仰,最終使法律難以執行。」肖勝方說。

  罪名表述掩蓋拐賣中的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建議調整

  肖勝方還提出,按照現行刑法對拐賣罪狀的表述,將「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冠以「買賣」之名,是默認被拐人口為商品,傳遞不正確的價值,同時也不合刑法不許人口買賣的規定,更掩蓋了拐賣中所可能導致的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行為。

  他指出,當「買賣」這類詞匯一旦被使用來描述這些罪名、罪狀時,會容易使社會大眾產生買賣婦女、兒童行為具有一定「合法性」的錯誤理解,以為「收買者」支付「合理」價款後「買」到婦女兒童的行為與日常的買賣交易行為無太大差別,也容易讓社會大眾認為,只要存在交易,被拐人口就是買賣雙方的所有物、附屬品。

  他還強調,也正是源於這種觀念,尤其容易讓收買者認為自己只要花錢,就可以任意占有、支配、處分被害婦女,進而誘發收買者對被害婦女的強姦、虐待、傷害、侮辱等行為,「更有甚者,還會對被害婦女、兒童被解救後失去‘家庭’的‘收買者’施以同情,美化犯罪。」

  肖勝方認為,最關鍵的是,這種表述還掩蓋了拐賣背後所掩蓋的種種犯罪行為。「拐賣婦女、兒童類罪名中‘買賣’這層虛假面目一旦被揭開,不僅是‘收買者’身邊的人,甚至可能連本人都會發現這是一項令人髮指的重罪,背後隱藏的是‘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惡行。」肖勝方說。

  他建議,應調整現行刑法中相幹表述,去除「人口商品化」的錯誤思想,保護婦女兒童作為人所具有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益。在修改時,可借鏡關國際公約或者其他國家的相幹規定,以「拐取婦女、兒童罪」、「收受被拐取的婦女、兒童罪」替代「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比如以‘拐取’替代‘拐賣’,‘收受’替代‘收買’,不僅能囊括我國現行刑法二百四十條、二百四十條一犯罪行為的所有罪狀,同時也可以從罪名、罪狀表述上除去將婦女、兒童「商品化」的傾向,更符合我國設立本罪的立法用意,也使刑事立法更為準確全面。」肖勝方說。

  采寫:南都記者 蔣小天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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