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實習生 滿奕廷
最近,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資陽市中院以庭審實質化方式依法公開審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罪案件,被告人周某以收藏為由,私自持有射釘槍部件及疑似槍支散件若干。
庭審過程中,周某一口咬定持有射釘槍是合法的,涉案疑似槍支散件組裝後也並不符合槍支認定標準,並在一審、二審刑事訴訟程序中堅持作無罪辯護。那麼,周某認定的事實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據介紹,周某因對「槍支」有收藏愛好,在網上不僅購買了射釘槍部件,還購買了絲管、槍托、鋼珠、射釘彈、鋼管等槍支散件存放於家中,可組成兩套成套的槍支。
案發後,偵查機關將查獲的上述物品送交鑒定,經過資陽市警察局物證鑒定所、四川省警察廳物證鑒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共三次鑒定,均認定該兩套成套槍支散件組成的兩支疑似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具有致傷力。
庭審過程中,針對涉案疑似槍支散件能否認定為槍支的爭議焦點,資陽市中院依法通知鑒定人員到庭發表鑒定意見,公訴機關當庭出示涉案疑似槍支散件,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查看並質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照相幹法律,以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介紹,在涉槍案件中,涉案人員大多可能並不了解改造槍支的危害性及相幹法律規定,私自在網路上購買氣槍散件進行組裝。然而,散件組裝成槍支後經鑒定,若符合槍支認定標準的,就觸犯了非法持有槍支罪。對於非法持有槍支或者槍支散件者,必將受到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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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射釘槍只為收藏?法院: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