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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犯?幫助犯?
這位「犯罪顧問」該如何定罪?
大家好,這裡是柯小言~
在不久前更新的TV980(拆分版1037)《完美犯罪的策劃》中,那位自稱是「現代的莫裡亞蒂教授」的犯(gao)罪(xiao)顧問想必讓我們印象深刻。他宣稱「一定能達到完美犯罪」卻不知道犯罪計劃漏洞百出,飛揚跋扈到頭來卻是個法盲。
當他囂張地對著面前的警察大笑,以為他們不能逮捕自己時,也許許多小夥伴就會困惑了,他是否真的沒有犯罪?如果有,是什麼罪?真的如佐藤警官所說是「指使犯罪」嗎?是否還有其它罪名呢?如何量刑呢?本文就為大家一一解答吧
指使犯?
在本集中,佐藤警官以「指使犯罪」的罪名逮捕了他,沒想到他一下就屈服了,可他真的犯了這種罪嗎?
什麼是指使犯罪?
在日本刑法中,指使犯是根據第61條第1項「指使他人並使其實行犯罪」而成立的,日本刑法理論界的通說觀點對指使犯的定義為:「唆使他人使之產生犯罪決意,並使之基於此決意而實行犯罪者。」盡管日本學界各方一直存在對指使犯概念的爭論[1],但「犯罪決意是在指使之後」仍然是最基本的共識,這和我國對於指使犯的定義基本一致
也就是說,這位犯罪顧問不是指使犯。(這裡吐槽一下,本集編劇大和屋曉對燃氣密度比空氣小這個常識知之甚少,對本國法律知識也需要補充呢)
那麼有同學就要問了:他到底要判什麼罪?
日本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廣義的共同犯罪分為三種,分別是共同正犯、指使犯和幫助犯,他正是屬於幫助犯。
日本刑法第62條規定:「幫助正犯的,是從犯」。這裡的從犯大家可以簡單理解成幫助犯,是指故意幫助正犯實行犯罪行為的共犯形態[2]。而本集中正犯就是那些直接參與了犯罪的咨詢者們。
為什麼這位犯罪顧問屬於幫助犯呢?
首先,被幫助者完成了犯罪。其次,幫助者主觀上有為其犯罪提供幫助的意圖,自稱「犯罪策劃師」,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為其策劃犯罪方案和提供犯罪工具;再次,幫助行為與危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在得知對方犯罪意圖後非但不阻止,還提供事前幫助,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但使其便於實施犯罪且促使其完成犯罪。綜上,此人滿足幫助犯的所有構成要件,罪名成立。(在我國也是這樣)
好像很高深的樣子,那應該如何量刑呢?
日本刑法第63條規定:「從犯適用減刑正犯的刑罰」。而在本集中,這位犯罪顧問已從業至少十年之久,策劃了無數犯罪事件,所以最終肯定不會有什麼好下場~
非法持槍罪?
這位犯罪顧問囂張地把自己出售的犯罪工具展示給警觀察,也不知道是不是渾然不知自己已經違反了《刀槍管制法》。
在日本,公民可以合法持有槍支,但條件極為苛刻,目的就是要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槍械犯罪的發生。
想取得持槍證,需要參加全天課程學習、通過槍支考試並參加射擊課程、到醫院進行心理和藥物試驗、並進行嚴格的背景審查才可拿到持槍證。最重要的是,槍支和彈藥在家裡的擺放位置必須報備警方,保證二者單獨存放並上鎖;警察還要每年檢查槍支,到槍主家噓寒問暖並調查人際關係,而且槍主每三年要參加一次槍支課程和考試。整個過程極為繁瑣,且花銷不菲。
而在本集中,他的槍支逃脫了警察的監管,自然構成了犯罪。
其它罪名
這位犯罪顧問如果在中國,還有一項重罪。
以下筆者將站在中國法律的角度來審視本集,那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嗶哩嗶哩彈幕網的小夥伴們是怎麼看的吧~
彈幕中最熱門的說法是指使犯罪,這一點剛剛已經證明不成立啦,以下為大家列舉其它說法~
說法一:傳授犯罪方法罪?
此罪名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死刑)
此罪十分明顯,不再贅述。另外,筆者暫未查詢到日本法律有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相幹規定。
在本集中,犯罪顧問以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幫助他人犯罪,屬於典型的想像競合犯。這種情況在一般的司法實踐中從一重罪論處,但在本集中,由於行為人向多人傳授犯罪方法並幫助實行不同類型的犯罪,雖然刑法規定從犯可以比照主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這種情況下是否應當數罪並罰?
說法二:知情不報干擾執法?
先說說知情不報的問題。在我國,公民確實有義務配合警方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34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行政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但實際上,知情不報除非達到了窩藏、包庇、隱匿的程度,否則一般不會受處罰。
再說說干擾執法的問題。本集中,這位犯罪顧問面對警察一開始仍不吐露實情,這屬於罪犯的正常心理——剛開始總想裝聾作啞逃避罪名,甚至放縱驕橫,以掩蓋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在現實中,以暴力脅迫手段妨礙警察才會構成妨礙公務罪。而對於罪犯這種死活不說的心理,刑法的「手」也不能無限伸長,去干涉正常的人性。且警察有多種辦法收集到證據並讓罪犯認罪,所以這並不會受到處罰。而且本集中由於這位犯罪顧問事先已經與犯罪人進行了共謀,因此就算事後有窩藏包庇或干擾執法的行為,一般也只需要按照共同犯罪的幫助犯來處罰即可。
說法三:訛詐消費者?
這位同學的意思估計是犯罪顧問出售並不完美的犯罪計劃導致消費者上當受騙。
暫且不論他是否合法經營,訛詐消費者行為的其中一個認定標準就是是否有主觀故意。雖然法律上未明確規定,但「訛詐」一詞從文義上來理解就是故意掩蓋事實真相從而誤導消費者,而在本集中,犯罪顧問並不具備此種主觀心理;再者,根據犯罪顧問的描述,犯罪失敗都是消費者本人疏忽大意造成的,經營者不構成訛詐。
綜上,筆者認為,這位犯罪顧問在日本法律中並不成立指使犯,而成立幫助犯,並構成非法持槍罪,最終不會有好下場;而在我國法律中,他屬於傳授犯罪方法罪和幫助犯的想像競合犯,且至少被判無期徒刑。
本文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由於筆者才疏學淺,尚未經過系統的法學理論知識學習,文章難免有紕漏之處,希望評論區的各位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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