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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落實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相關精神,要求主辦券商結合投資者信息及其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況,及時更新評估數據庫,主動調整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取消主辦券商督促投資者持續符合資產標準的規定。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字體、字號、顏色、符號、標識等顯著方式,提請金融消費者注意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利率、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項和風險提示等與金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金融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原標題:一晚上4項新規,央行證監會銀保監會相繼發聲)
一到周末,就有大事。
昨天(12月27日)傍晚前後,央行、證監會、銀保監會、全國股轉系統相繼發布新規,和投資者息息相關。
具體如下:
1.央行將出新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機構強勢地位被限制,暴力催收將被規範。
2.銀保監會規範現金管理類理財:杠桿水平不超120%。
3.證監會發布投保基金流動性實施支持管理規定。
4.新三板七大制度改革落地,投資者門檻降至100萬起。
(圖片來自海洛)
央行將出新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央行27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金融機構不得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接受產品服務;機構應當履行金融消費投訴處理的主體責任;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
主要信息有:
1.金融機構強勢地位將被限制
意見稿強調,金融機構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優勢地位,強制或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接受金融產品或服務,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費者接受同業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
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不得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費者購買、使用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產品或服務。
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字體、字號、顏色、符號、標識等顯著方式,提請金融消費者注意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利率、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項和風險提示等與金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金融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採用電子形式的,應當可被識別和易於獲取。
2.禁止對業績或者產品收益等誇大宣傳
央行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對行銷宣傳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金融機構實際承擔的義務不得低於在行銷宣傳活動中通過廣告、資料或者說明等形式對金融消費者所承諾的標準。
前款「廣告、資料或者說明」是指以行銷為目的,利用各種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者方式,就金融機構的產品、服務及相關事務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宣傳或者推廣等。
3.金融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消費者金融信息
根據意見稿,本辦法所稱消費者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或者其他合法管道獲取、加工和存儲的消費者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財產信息、帳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與特定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服務相關的信息。
金融機構收集、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經金融消費者明示同意。金融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
4.催收債務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根據征求意見稿,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催收債務,不得採取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追討債務的,應當在書面協議中明確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討方式,並對受托人的催收行為進行監督。
銀保監會規範現金管理類理財:杠桿水平不超120%
(圖片來自海洛)
27日,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就《關於規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上述《通知》是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制度,對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提出具體監管要求。
《通知》整體與貨幣市場基金等同類產品監管標準保持一致。
過渡期方面,明確過渡期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過渡期內, 新髮行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符合《通知》規定;對不符合的存量產品,應按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通知》要求實施整改。過渡期後,不得再發行或存續不符合規定的產品。
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投資於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等貨幣市場工具。
對流動性和杠桿管控方面有何規定?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加強杠桿管控。要求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20%。加強久期管理。限制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
強化投資者分散程度。對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50%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要求在銷售文件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避免不公平對待個人投資者;對前10名投資者集中度超過20%及50%的現金管理類產品,進一步提高投資組合久期、流動性資產持有比例等監管要求。
證監會發布投保基金流動性實施支持管理規定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27日表示,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流動性實施支持管理規定》,27日起實行。規定共三十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基金的使用情景。二是明確證券公司的主體責任。三是強化使用約束,四是強化監督追責。
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副主任童衛華當天表示,近年來我們證券行業總體運行規範,資本充足,目前整個行業的經資本將近1.6萬億,未發生重大流動性風險,但是與境外成熟市場以及境外銀行業信托業等金融機構相比證券機構缺乏長效有效流動性支持工具。為對投保基金這一種實施流動性支持提供制度保障,證監會研究制定規定對相關程序責任進行進一步的明確。
新三板七大制度改革落地,投資者門檻降至100萬起
27日晚間,全國股轉公司發布了自律規則,第一批業務規則發布實施,明確了多項新三板的重磅改革舉措。主要有:
1、投資者參與門檻直降,申請參與精選層股票發行和交易資金門檻為100萬;參與創新層的資金門檻為150萬;參與基礎層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資金門檻為200萬。
2、全國股轉系統設置基礎層、創新層和精選層,符合不同條件的掛牌公司分別納入不同市場層級管理。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實行定期和即時調整機制。
3、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可以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同時需滿足財務指標等條件。
4、將精選層收盤集合競價時間由5分鐘改為3分鐘,將基礎層、創新層集合競價不可撤單時間統一為3分鐘。
5、將個人投資者資產標準由金融資產調整為證券資產,提升可操作性,防范違規開通交易權限的風險。
6、優化投資者適當性持續管理。落實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相關精神,要求主辦券商結合投資者信息及其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況,及時更新評估數據庫,主動調整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取消主辦券商督促投資者持續符合資產標準的規定。
7、結合不同市場層級掛牌公司的股權分散度和流動性需求,在精選層推出連續競價交易方式,基礎層集合競價撮合頻次提升至1天5次,創新層集合競價撮合頻次提升至1天25次。
8、將單筆申報最低數量從1000股下調至100股,並取消最小交易單位要求,放開單筆申報數量須為100股整數倍的限制,降低投資者單筆交易成本。
9、收斂大宗交易價格範圍,避免大宗交易價格大幅偏離盤中價格,防控異常交易風險。
10、本次改革允許企業申請掛牌同時進入創新層,主要財務條件與掛牌公司進入創新層相同,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同時完成股票發行,符合創新層進入條件的,掛牌即進入創新層。
(Wind資訊綜合央行網站、銀保監會網站、證監會網站、證券時報、第一財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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