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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從業人員是與”錢”打交道的行業,”賭性”和”過度貪念”是大忌,稍有不慎,就會釀造個人悲劇。
最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決書》,原中原證券石家莊營業部二部經理張某科,利用職務便利遊說有信任基礎的投資者購買定增產品,獲取百萬款項後卻私自將投資款項用於個人炒股和還債,終審被認定為詐騙罪,並判處11年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張某科本人也是券商投顧,日常職能就是向投資者提供投資咨詢,這個案件也反映了券商對持牌投顧個人行為的管理難題。在券商經紀業務向財富管理轉型過程中,投顧正成為稀缺崗位,受到更多的重視,投顧的個人行為正被監管商加強監管。
因為一己私欲,這名券商從業人員不僅虧損了全部投資款項,也葬送了個人前途,更造成了家庭悲劇,足讓全行業引以為戒。
“詐騙犯”是怎麼騙取投資者信任的?
“詐騙”是投資者最怕遭遇的事情,這意味著自己的本金能被自己信任的投資管道挪為他用,而自己很可能血本無歸。
裁判文書網披露的這起案件十分典型,來看投資者是怎麼信任上一個”詐騙犯”的?
該案件受害者馬某表示,2015年夏天,張某科向馬某介紹了平安銀行定增的股票,向其許諾購買一股就可在18個月後得到3到8倍的收益。按照一股200萬計算,一年半後就可以至少拿回600萬,多的就可以拿到1600萬,這在當時也是一項比炒房還暴利的好投資。
馬某最初是抗拒的,”認為有風險”。不過張某科並沒有輕易放棄,對其再三勸說,在多輪遊說後終於取得了馬某的信任,從馬某那兒拿到了100萬投資款。
券商中國記者梳理遊說過程如下:
第一輪:在馬某表達了對風險的厭惡後,張某科向其承諾,至少可以保證本金安全以及不低於銀行利益。
第二輪:馬某稱自己沒有200萬,張某科表示,可以由他們雙方一人出資100萬。
第三輪:馬某仍然沒有松口,在上輪遊說幾天後,張某科前往馬某家中做工作,並帶去了一份委托書。此時馬某就相信張某科了。
第四輪:一段時間後,馬某給張某科提供的一個上海基金帳戶中匯入了100萬元,沒幾天錢被退了回來,他說該投資項目已經結束了,於是馬某就更相信張某科了。
第五輪:當月月底,張某科再次找到馬某,表示可以投資另外一家公司了,但是要求馬某必須把錢匯入他的個人帳戶,然後由他一起投資基金。當天馬某就把100萬元匯入了張某科提供的個人帳戶,由此直至案發。
2017年4月,馬某投資的100萬元已經到了張某科當初承諾的18個月的期限,張某科在幾經推脫後明確告訴馬某,100萬元無法歸還,理由是雙方當初投資的基金公司帳戶被凍結了,錢退不回來。
更讓馬某不安的是,當他終於意識到不妥,並向張某科索要投資憑證時,對方並未呈給他。再後來,張某科”失聯”了。馬某表示,”我就感覺被騙了。”
投資款被全部虧損,被告稱其為個人行為
這100萬投資款到底用到了哪里?張某科的行為可以定性為詐騙嗎?
首先來看張某科的職務,他原為中原證券某營業部二部經理。在證券業協會官網上顯示,他當時持有券商投顧資格,即為持牌投顧。
對於事件經過,張某科向法庭供述的版本與馬某稍有不同。主要區別在於預期收益,張某科表示其介紹的預期收益是投資額的1.5-2倍,最少需要投資300萬元。
對於100萬投資款的去向,張某科表示,在收到馬某的100萬後,他輾轉把錢轉到了其妻子的帳戶上,他也用其妻子名義開了股票帳戶,也就是說,這筆錢最終被張某科用來炒股。
張某科表示,除了遊說馬某,他還組織他同事的客戶趙某1和他的同學趙某2參與投資平安銀行股票定增,二人共投資50萬。
但由於後來平安銀行定增項目沒有做成,趙某1和趙某2較馬某更早意識到項目的風險,及時討回了本金。趙某1之所以意識到項目不妥,是其在銀行工作的朋友聽說後感覺”不靠譜”;趙某2則是因為付款半年後都沒有買到定向基金的消息,半年後自己決定收手。二人相繼向張某科討錢,不久後都順利得到了本金。
直到東窗事發,大家才知道,趙某1、趙某2的本金50萬被張某科拿來炒股且賠光了,馬某的投資款中有50萬被拿來補了這個窟窿,另外50萬也被張某科在股市中賠光了。
張某科為何要拿這些投資款來進行炒股呢?他向法院的解釋是”他們三個投資的150萬元是用來做平安銀行的股票定向增發的,但是這個業務沒有做成,因為要求投資最少300萬,我沒有能力湊足,所以我都用來炒股票了。”
他同時也明確表示,”定向增發基金業務其實是不允許在證券市場流通的,我組織他們投資是我的個人行為。”換句話說,張某科認為他的詐騙行為是個人行為,與原單位中原證券並無幹系。
終審維持”詐騙”的定性,量刑有所減輕
本案在一審中,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查明,張某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自己在中原證券任職的身份,在未取得平安銀行股票定向增發產品的授權銷售資格情況下,謊稱每份產品收益為投資金額的3至8倍,欺騙被害人馬某投資平安銀行股票的定向增發產品。馬某將獲取的100萬元資金用於在股市炒股,其中50萬元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其餘50萬元炒股全部虧損。
長安區法院認為張某科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同時將涉案贓款100萬元依法追繳,返還被害人。
宣判後,被告人張某科上訴提出,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犯罪。
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維持了”詐騙罪”的認定。不過值得一提的是,二審法院也提到一個細節,張某科在獲取被害人錢款前存在與上海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林某聯繫,咨詢平安銀行定向增發產品一事。但後來在獲取錢款後將錢投入股市用於炒股和償還個人債務,足以證實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實施了詐騙被害人的行為。
另外,在二審期間,被告人張某科的妻子郭某代張繼科向被害人馬某還款10萬元,因此取得了量刑上的”從輕處罰”。
關於此案,法院的終審判決是,張某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刑期自2018年10月份至2029年10月份;同時,將涉案贓款90萬元依法追繳,返還被害人。
因為自己的”賭徒”心態,葬送前途,更致使一家人支離破碎,一朝鋃鐺入獄。唏噓感嘆之餘,再一次證明,在股市中,投資者一定要有理性認知,不要濫用杠桿,更加不要”賭性”太重。
馬某最初是抗拒的,”認為有風險”。不過張某科並沒有輕易放棄,對其再三勸說,在多輪遊說後終於取得了馬某的信任,從馬某那兒拿到了100萬投資款。
券商中國記者梳理遊說過程如下:
第一輪:在馬某表達了對風險的厭惡後,張某科向其承諾,至少可以保證本金安全以及不低於銀行利益。
第二輪:馬某稱自己沒有200萬,張某科表示,可以由他們雙方一人出資100萬。
第三輪:馬某仍然沒有松口,在上輪遊說幾天後,張某科前往馬某家中做工作,並帶去了一份委托書。此時馬某就相信張某科了。
第四輪:一段時間後,馬某給張某科提供的一個上海基金帳戶中匯入了100萬元,沒幾天錢被退了回來,他說該投資項目已經結束了,於是馬某就更相信張某科了。
第五輪:當月月底,張某科再次找到馬某,表示可以投資另外一家公司了,但是要求馬某必須把錢匯入他的個人帳戶,然後由他一起投資基金。當天馬某就把100萬元匯入了張某科提供的個人帳戶,由此直至案發。
2017年4月,馬某投資的100萬元已經到了張某科當初承諾的18個月的期限,張某科在幾經推脫後明確告訴馬某,100萬元無法歸還,理由是雙方當初投資的基金公司帳戶被凍結了,錢退不回來。
更讓馬某不安的是,當他終於意識到不妥,並向張某科索要投資憑證時,對方並未呈給他。再後來,張某科”失聯”了。馬某表示,”我就感覺被騙了。”
投資款被全部虧損,被告稱其為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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