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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家國內大型保險機構投資部人士向記者透露,目前他們內部比較傾向採取長期持有型股權投資的方式參與民企紓困投資,一方面保險資金屬於長期資金,適合長期持有型股權投資。一家國內大型資管機構負責人也向記者透露,目前他們也在摸索針對紓困民企投資的具體資本運作方式,比如發行PE資管產品直接進行股權投資,還是投資其他PE基金進行間接投資。
原標題:民企「新28條」拓寬紓困管道 險資與資管躍躍欲試
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隨著《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 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下稱《民企28條》)支持資管產品和保險資金在依法合規情況下,通過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等方式積極參與民營企業紓困,不少保險機構與資管機構紛紛躍躍欲試。
「近期,我們PE投資部門一直在研究參與紓困民企投資的具體操作方式。」一家國內大型保險機構投資部人士向記者透露,目前他們內部比較傾向採取長期持有型股權投資的方式參與民企紓困投資,一方面保險資金屬於長期資金,適合長期持有型股權投資;另一方面這種投資方式不會因資本短進短出,給民企日常經營管理決策造成「騷擾」,也能更好地扶持民企成長並分享企業業績改善紅利。
不過,當前他們遇到的最大挑戰,是如何界定具體的紓困民企投資標準。以往他們主要參與行業頭部企業的股權投資,對存在債務困境的民企及所屬行業了解不多,因此一旦投資失敗,有可能導致保險資金損失,整個部門都將被問責。
一家國內大型資管機構負責人也向記者透露,目前他們也在摸索針對紓困民企投資的具體資本運作方式,比如發行PE資管產品直接進行股權投資,還是投資其他PE基金進行間接投資。
「目前主要困擾我們的最大操作問題,還是合規性考驗。」他告訴記者。比如資管產品募資來自銀行等理財管道,若再通過PE基金參與民企紓困投資,無異於整個資管產品存在兩層以上的嵌套問題,與資管新規允許資管產品「一層嵌套」的操作合規性相悖。
因此他們正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能否對參與民企紓困投資的資管產品嵌套次數給予適度的放寬。
「目前我們還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相應反饋意見,但若這個嵌套問題沒得到有效解決,將會限制資管產品投向紓困民企的具體資金規模。」 上述國內大型資管機構負責人認為。
長期資金「入場」
面對民企「新28條」支持保險資金與資管產品通過PE基金參與民企紓困,多位民企負責人倍感興奮。
一位大型民企負責人向記者透露,此前國企積極參與民企紓困,固然有效緩解了民企債務壓力,但也帶來一些磨合操作煩惱。
此外,一些國企明確表示不會長期持有民企股權,因此這些民企擔心股權變更給企業經營帶來新的挑戰,在經營策略方面也顯得縮手縮腳,不敢加大技術升級與業務拓展力度,以留出更多利潤「歡迎」新股東進入,導致整個業務發展速度放慢並錯失一些業務發展機會。
「我們還是希望能引入保險資金或資管產品等長期投資者。」這位大型民企負責人向記者坦言,一方面此舉能避免股權再度變更給民企日常經營帶來的挑戰,另一方面長期投資者不大會在意民企短期業績表現好壞,更看中企業未來成長性,因此民企可以放開膽子對技術升級與業務拓展進行投資。
在一家環保領域民企高層看來,保險資金與資管產品等長期資金的入場,可以解決當前他們所面臨的資金期限錯配與債務高企等問題。以往為了拿到地方政府河套治理、區域整片環保開發等大訂單,環保民企只能拼命借入短期資金投向這些動輒數十億投資規模的長期項目,導致企業負債率居高不下,一旦政府回款較慢或環保項目施工出現差錯,民企很可能面臨資金鏈斷裂風險。若保險資金與資管產品長期資金「入場」,民企就無需四處籌措資金維系上述大型環保項目投資,轉而騰出精力研發新型環保藥劑與數據化管理做到降本增效。
「不過,最近我們也與一些保險機構PE投資部門人士溝通,發現他們依然傾向面向存在一定債務壓力的環保行業頭部企業進行紓困投資,可能令大部分環保民企被擋在門外。」他感慨說。
長期股權投資受青睞
面對民企拋來的繡球,保險機構與資管機構也在加快研究參與民企紓困的具體資本運作方式。
上述國內大型保險機構投資部人士向記者透露,他們內部擬定的長期持有型股權投資運作模式,主要是先買入紓困民企的少部分股權同時,整合內部資源幫助民企改善造血功能恢復現金流運轉,若民企業績改善狀況良好,他們再加大股權投資力度。
「若紓困民企能創造足夠高的利潤分紅率與經營性現金流,我們不打算讓保險資金快進快出,而是長期持有民企股權。因為民企項目獲利退出後,我們還得幫保險資金尋找新的優質資產進行配置。與其如此,不如讓保險資金長期持有上述紓困民企股權。」這位大型保險機構投資部人士透露,但這也抬高了保險機構對紓困民企的投資門檻,比如紓困民企必須具有技術優勢,所處產業也具備較高的發展前景並符合國家相關扶持政策,以及通過債務結構改善能迅速幫助民企創造更穩健的現金流與業務擴張能力,且民企在行業里排名靠前具有一定規模效應等。
他向記者透露,當前能符合這些條件的紓困民企未必很多。為了盡可能擴大紓困民企投資覆蓋面,目前他們正與一些外部PE基金商議,能否借鑒地方AMC的一些做法,比如在保險資金入股紓困民企時,要求企業各方簽訂協議確保保險資金能獲得企業資產破產清算的最優先受償權,以保障保險資金投資安全;此外這些PE基金先通過預托管的方式,先入股紓困民企幫助後者改善業務能力創造一定的現金流,保險資金則在民企達到一定財務要求的情況下,再通過PE基金入股紓困企業。
「針對不同行業,我們也在制定不同的民企紓困投資策略。」這位大型保險機構投資部人士向記者表示,比如針對環保領域民企紓困,他們正考慮不直接參股環保民企股權,而是幫民企「買下」地方政府河套治理、區域整片環保開發等大額訂單,再引入這些環保民企提供相應的環保治理解決方案,解決民企的債務負擔同時並能創造可觀的業務收入。
「事實上,如果這類地方政府河套治理或區域整片環保開發項目能每年創造較高的現金流與利潤分紅(比如內部IRR達到8%-9%),我們也會長期持有這個項目,不會考慮通過ABS資產證券化等管道做到項目退出,因為對保險資金而言,這已是相當可觀穩健的長期收益。」他指出。一旦環保企業因此經營業績得到改善,保險資金也可以參與企業股權投資,分享它們業績增長的紅利。
但他坦言,目前他們對紓困民企的股權投資,同樣遇到合規性操作難題。比如他們發行的資管產品,一面吸引多家保險機構資金參與民企紓困,一面再通過PE基金投資民企紓困,同樣存在兩層以上嵌套狀況,與資管新規相關規定相悖。
「目前我們也在等待相關部門能否對此給予相應的操作細則,從而令保險資金與資管產品投資民企紓困的操作變得更加暢通。」他向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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