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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3日,被告人張某飲酒後駕駛一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二輪電動車(無牌照,經鑒定為機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輔路健翔橋西時,與他車發生交通事故。經對方報警,交通民警趕到現場以簡易程序處理此次事故,認定被告人張某負同等責任。當日18時許,醫務人員抽取被告人張某體內靜脈血並留存,後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8mg/100ml,已達到國家人體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中規定的醉酒標準。被告人張某於2016年7月27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已經超過80 mg/100ml,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1個月,罰金1000元。
【法官釋法】:
酒駕入刑之後,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廣為人知,但是法官在審理危險駕駛案件過程發現,不少司機並沒有將二輪電動自行車車作為機動車看待,酒後依舊駕駛電動二輪車上路。按照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自行車整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整車質量不大於40kg,車輪輪胎寬度不大於54mm,蓄電池電壓不大於48v。然而目前很多二輪電動自行車的性能已經超出《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技術標準,達到機動車技術參數要求,比方使用電驅動的電動二輪自行車,最大車速超過20km/h小於50km/h,就屬於輕便摩托車范疇,所以法官提醒廣大司機,酒後請勿駕駛機動車,包括可能屬於機動車的二輪電動車。酒後駕駛超標二輪自行車的行為,二輪車一旦經鑒定屬於機動車范疇,並且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就可能面臨刑罰處罰。
(配圖來源於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