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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三茅洛陽HR精英俱樂部
對於勞力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很多勞力者都不理解應該怎麼計算,因此在公司與員工之間就勞力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的經濟補償洽談、協商時,雙方時常產生分歧或者沖突,那麼經濟補償金是依據實發薪水還是應發薪水?
應發薪水,包括應繳納的社保等。計算經濟補償金需要弄清晰發生勞力爭議之日倒推十二個月的總收入計算出月平均薪水,對於每個月的薪水發放,應按應發薪水計算,不考慮個人所得稅或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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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幹法律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現行的核心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如下條款: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力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水的標準向勞力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力者支付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
勞力者月薪水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薪水是指勞力者在勞力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水。
但是,該條款仍未明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水中的「薪水」包含哪些內容,問題由此誕生。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於經濟補償的月薪水下了定義:
第二十七條勞力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薪水按照勞力者應得薪水計算,包括計時薪水或者計件薪水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力者在勞力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薪水低於當地最低薪水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薪水標準計算。勞力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薪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力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在計算勞力者解除勞力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薪水時,其薪水除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薪水外,還包括勞力者的加班薪水。勞力者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薪水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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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包括哪些?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12個月的平均應得薪水,應得薪水包括
1、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根據法律規定,社保、住房公積金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力者按一定比例繳納。用人單位每月代勞力者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最後仍進入勞力者個人社保或公積金帳戶,是個人的貨幣性收入,屬於薪水的組成部分。所以個人代扣代繳部分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2、津貼、補貼、獎金、加班薪水、特殊津貼等——應計算在計算基數中
國家統計局《關於薪水組成部分的規定》第四條:「薪水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薪水;(2)計件薪水;(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薪水;(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薪水。
凡是符合薪水組成部分的,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薪水、特殊津貼等屬於薪水收入的,都應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3、是稅前薪水還是稅後薪水?——稅前薪水
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前12個月薪水是否是扣除個人所得稅後的薪水,但是《勞力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力者應得薪水計算。應得薪水通常指稅前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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