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 已婚女性在入職時隱瞞已婚情形謊稱未婚,該行為是否構成訛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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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已婚女性在入職時隱瞞已婚情形謊稱未婚,該行為是否構成訛詐? 職場 第1張

案情簡介

張某於2018年4月7日入職深圳某網路公司,崗位為人事行政專員,勞力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薪水3500元,合同期滿月薪水4000元。張某在新員工入職申請表的婚姻狀況欄填寫「否」,個人簡歷也顯示「未婚」,其在入職申請表中填寫承諾「其填寫的內容真實無誤,若有不實,承諾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力關係,接受公司的處理,不要求任何經濟補償。

2018年6月14日,公司解除與張某的勞力關係,並向張某郵寄送達了《辭退通知書》,辭退理由為:張某在應聘時提交的《應聘資訊登記表(A面)》及《新員工入職申請表》中「婚姻狀況」所填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嚴重違背相幹法律法規及《應聘資訊登記表(A面)》及《新員工入職申請表》中關於資料真實性的約定條款。同日張某簽收了該《辭退通知書》。張某承認其於2016年9月2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於個人認知偏差,以為擺酒後才算結婚,故在《應聘資訊登記表(A面)》及《新員工入職申請表》中婚姻狀況一欄填寫未婚,婚姻狀況屬於個人隱私,我沒有告知公司的義務,我分別於2018年5月17日、5月27日告知公司懷孕狀況,可公司於2018年6月14日強行辭退。於是張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因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已婚女性謊稱未婚入職,公司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裁決分析

對於與勞力合同沒有直接聯繫的資訊,勞力者即使未如實說明,也不能認定為構成訛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力者與勞力合同直接相幹的基本情況,勞力者應當如實說明。依照上述規定,勞力者的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了解的是勞力者與勞力合同直接相幹的基本情況時,勞力者才有如實說明的義務。

裁判結果

張某未如實填寫自己的個人資訊,該行為不妥,但公司解雇違法,據此判決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力合同經濟賠償金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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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勞力者與勞力合同直接相幹的基本情況一般應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經歷、職業資格等,勞力者不如實說明就可能構成重大誤解、甚至構成訛詐、構成對用人單位知情權的侵害。但用人單位不能為了解情況而侵害勞力者的隱私,勞力者對於那些與工作無關且侵害個人隱私權的問題,有權拒絕說明。對於與勞力合同沒有直接聯繫的資訊,勞力者即使未如實說明,也不能認定為構成訛詐。

對於實踐頂用人單位「若有不實處,願無條件接受公司處罰甚至辭退」的規定,應理解為勞力者對與勞力合同直接相幹的基本情況如健康狀況、學歷、專業、工作經歷、教育背景等的填寫如有不實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力合同。對於與勞力合同沒有直接聯繫的資訊如身高、體重、婚姻狀況、血型等資訊的填寫,除非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已對某項資訊作出明確的要求,否則,即使勞力者填寫有不實之處,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此為由解除與勞力者的勞力合同。

本案張某應聘的崗位為人事行政,婚姻狀況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響因素,也不是張某從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必需條件,公司也未提交公司的規章制度等證明張某隱瞞已婚的事實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故公司以張某入職時「婚姻狀況」所填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為由辭退張某,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力合同的情形,屬於違法解除勞力合同,應向張某支付解除勞力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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