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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順風車領域接連發生一系列事故,順風車也一度被推上風口浪尖,各大經營順風車業務的平台,紛紛進行整改。如果將由此引發的種種爭論歸結起來,整個社會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就是,經過整改之後的順風車,到底要不要存在?
面對中國2億輛汽車保有量,每天就算一輛車只出門一兩次,日均汽車出行量也達3億次,而這些私家車中,90%以上為獨自駕駛,由此形成巨大的社會資源浪費,考慮到這樣的社會背景,由「共享出行」理念打造的順風車是值得正視的產品。
重新回歸「順風車」的真正價值
共享出行帶來的益處,從微觀來講,創造私家車主和通勤者低成本又互利的輕鬆共乘關係。從宏觀來講,將出行的私家車閒置資源進行盤活和再利用,能夠有效緩解城市出行壓力,節能環保,減少出行居民的經濟損失。
「春運」出行中,順風車也扮演著重要角色。2016年,滴滴出行提出「跨城回家」的概念,通過整合更多私家車,讓車主和乘客能夠更高效地共享車輛和座位,為春運提供額外運力。這一年春運期間,順風車共運送了190萬的乘客回家。2017年,順風車共運送848萬乘客跨城出行。2018年,這一數字達到3067萬人次,約是上一年同期的3.62倍,相當於同期民航運力的近一半。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互聯網法律業務部副主任王維維評價稱,「屢創新高的順風車出行數據背後,是有待滿足的巨大市場需求。」知名評論員曹林也認為,從順風車本身來看,該產品迎合了民眾的出行需求。
那麼,在這個時候,尤其是面對一系列事故之後,就要重新審視「順風車」這個新事物真正的價值是什麼。
從互聯網時代的基本特徵來看,互聯網技術的去中心化,為出行領域帶來了一系列變革,順風車的出現讓人們的出行,有了更大的自由選擇權。面對當前全社會巨大的汽車保有量的存量現狀,再加上互聯網基礎設施的完善,順風車已經成為人們新的出行方式,借助手機就可以做到人與人之間、人與物之間、人與車之間的精準匹配,這是現代居民的基本需求,也是互聯網生活化以後產生的重要社會福利之一。這可以看做是順風車真正的價值所在。
因此,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副院長王四新就認為,對於順風車產品的真正價值,需要從話語體系上,賦予其合法化的解釋。
當然,「找差距、抓整改、促提升」,作為經營順風車的平台,這是滴滴的職責所在,無法回避。但更重要的是,面對這一新事物建立順暢的溝通管道,充分利用好平台,最大化地發揮其價值,來解決當今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以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對於此前平台有意營造的順風車社交需求,由於其並不是這一產品的核心功能,也不具備足夠的商業倫理,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商業合規法律業務部主任薑先良認為,不宜提倡。「對於人性中惡的一面,不能去放縱,必須去引導。」
順風車需要回歸到這個產品的設計初心:通過技術做到資源共享,滿足社會公眾出行需求。
嚴格市場準入標準隔離風險
既然共享出行的需求並未消失,或者市場空白有待填補,那麼,公眾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經過整改後,如何使得順風車更加安全。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車輛安全研究室主任周文輝就認為,順風車的定位問題應該回到初心,各種出行方式最終的目標都是為了滿足民眾需求保障出行,要從這個角度來設計各種出行方式。那麼,提供多樣化出行,或者滿足個性化出行的順風車作為一種產品形式,就不能被過度拔高。
先天具備互聯去中心化基因的順風車產品,並不意味著不需要交通管理,只是說它對傳統的交通管理思路和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戰。
這就需要先廓清順風車的責任邊界,實質是順風車經營平台提供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邊界。薑先良解釋稱,通俗點講,平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到什麼程度,可以免責?如果像目前這樣,出了嚴重的事件就把平台關掉,那這種經營模式永遠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無法得到穩步的發展。
出於順風車的公共性質考慮,需要圍繞順風車的「協議簽訂」、司機準入、上車環節、行車過程等環節的安全保護措施制定行業標準,這是這種商業模式發展的基礎。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管要求,既是企業是否承擔民事違約責任的依據,也是企業是否可能承擔平台的相關刑事責任的依據。
另一方面,大的平台在安全保障方面也需要承擔更多責任。比如對安全保障責任的履行,在內部形成牢固的「合規先行」的理念,跟一般的商業模式相比,要更加鮮明地體現這一點,並通過一系列合規管理措施加強落實,包括:企業內部考核、企業制度建設、合規文化建設。此外,還要加強企業內部的反舞弊調查,對違反安全保障措施的行為要加強責任追究。
薑先良提到,順風車市場準入標準的設定應該進一步細化。比如,第一,協議內容標準。乘客選擇順風車出行,實際是簽訂了承運協議,簽訂前就要提示乘客讓渡部分個人隱私權。這部分隱私內容,主要是乘客應當接受其乘坐的車輛,內部空間應保持全程受監控的狀態。這是出於乘客安全的考慮;
第二,司機準入標準。平台必須建立較為嚴格的準入門檻,並且真正嚴格執行。要設定好標準,做好對司機的背景調查,有不良記錄的司機,或者虛報註冊信息的司機一律實行淘汰,建立不良或可疑司機的高比例淘汰制度,淨化順風車的司機隊伍。同時,凡被準入經營順風車的司機,必須加強對其交通安全的教育,使其認識到從事的是公共交通行為,不是簡單的私家車經營,要提高準入門檻,加強對其背景調查;
第三,上車環節安全措施。通過人臉識別技術,和乘客監督機制,確保實際開車的司機與登記註冊的司機完全吻合,不符合的一律禁止出車;
第四,行車環節安全措施。線上和線下的緊急救助機制協同作戰。同時,營造安全的乘車環境。安裝語音提示系統,對乘客和司機的文明交流進行提示;
第五,既然是公共場所,就應該建立起經營平台與政府交通管理之間的共通性,為政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對順風車模式的行業管理和監管引導,提供了正當性根據;
第六,對順風車的管理要建立動態管理模式。這樣的一種動態管理,體現了順風車商業模式的合規管理要更複雜。這方面的信息,需要建立經營平台和公安機關的信息共享機制。
所有良好制度性的設計最終能發揮作用,都離不開執行中真正能落到實處。對於細化的準入標準,必須嚴格落實才能真正隔離和排除風險因素,經營平台在這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無論對於社會公眾,還是對於經營平台,只有有效的制度才能保障順風車這一新興事物真正造福於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