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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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財經 第1張

小資LAWYERS溫馨提示:上市並購重組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並購(通常30%以上股份)、重大資產重組(購買、出售資產)、股份回購、合併、分立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結構、利潤及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從我國證券市場來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發生最多的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涉及上市公司股權變動,如收購、回購;另一類是涉及上市公司體內資產變動,如重大資產重組。以下推文根據2020年修訂的新《證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法規梳理,詳細解析了2020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一起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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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

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財經 第2張

一、基本內容

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財經 第2張

1、收購人

收購的含義:取得和鞏固公司控制權;

收購人範圍:包括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

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方式:

(一) 通過直接持股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

(二) 通過投資關係、協議和其他安排等間接方式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總體來說,現行規定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要求較為寬鬆。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 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二) 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三) 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的其他情形。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

2、一致行動人

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係;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幹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係。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向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

3、被收購人的行為規范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有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之前,應當主動清除損害;未能清除損害的,應當就其出讓相幹股份所得收入用於清除全部損害做出安排,對不足以清除損害的部分應當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保或安排,並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購公司股東大會的批準。

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做出的決策及採取的措施,應當有利於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

4、上市公司控制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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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訊披露義務

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財經 第2張

資訊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間溝通的重要橋梁,也是投資者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持股比例達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包括收購人和相幹權益變動的當事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相幹中介機構財務顧問、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是資訊披露義務人。

2020年新《證券法》新增5%以上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每增加或者減少1%, 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的規定,此項規定大幅提高了大股東權益變動的披露密度。

違法責任:2020年新《證券法》將罰款金額提高,根據其第197條,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最高可罰500萬,責任人員最高可罰200萬。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時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最高可罰1000萬,責任人員最高可罰500萬。相較原證券法關於資訊披露義務人最高罰款60萬的規定,此次修訂大幅提高罰款金額,將對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起到一定震懾作用。

根據規定,資訊披露違法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可見,資訊披露違法不但要承擔嚴厲的行政處罰,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還會受到失信懲戒約束,涉嫌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披露量的界限(披露主體)

增持股份(持股5%-30%)

5%-20%(不含)情形

未成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成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0%-30%(含)情形

未成為第一大股東: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成為第一大股東: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 財務顧問核查

減持股份(持股5%以上)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2、披露內容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投資者及一致行動人名稱、住所;

持股目的,未來12個月是否繼續增持;

上市公司的名稱、股票種類、數量和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者擁有權益的股份增減變化達到5%的時間及方式 ;

權益變動發生事實之日前6個月內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

證監會、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除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必備內容外,還要披露: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係結構圖 ;

取得相幹股份的價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若存在,是否做出避免同業競爭和保持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應安排;

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後續計劃;

前24個月內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不存在禁止收購的情形。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3、披露時點

二級市場舉牌收購:

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達到5%、10%、15%、20%、25%…(5%的整數倍)

首次達到5%時,事實發生之日(T)起3日內(T+3)報告監管部門、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間停止買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繼續增持,不得賣出;

持股5%後,通過二級市場每增加/減少5%時T+3日內報告、公告,T+5日內停止買入,未披露前不得繼續增持,不得賣出。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協議轉讓:

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比例達到或超過5%、10%、15%、20%、25%…(5%的整數倍)

持股達到或超過5%時,事實發生之日(達成協議日T)起3日內(T+3)報告監管部門、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間停止買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繼續增持,不得賣出;

持股達5%後,增加/減少達到或超過5%時T+3日內報告、公告,T+5日內停止買入,未披露前不得繼續增持,不得賣出。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財經 第2張

三、收購方式

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財經 第2張

1、要約收購

要點:

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包括:價格、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等;

要約價格:孰高原則:

(1)收購人前6個月支付的最高價;

(2)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均價;

(3)不掛鉤,財務顧問把關,陳述理由。

要約期限:30-60日,有競爭要約的除外;

要約收購最低比例:5%

要約收購支付手段: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結合等多種方式。其中:以退市為目的的全面要約和證監會強制全面要約,必須採用現金方式;以證券為支付手段的,應當提供現金供選擇;

履約保證(1)現金支付:20%保證金;(2)上市證券支付:全部保管;(3)非上市證券支付:需提供現金選擇;

換股收購。收購人提供該證券發行人近3年審計報告和證券估值報告。

允許有條件要約。允許收購人發出有條件要約,在取得批準或達到約定條件後,收購人再履行要約;

要約撤銷。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前,撤銷要約的,12個月內不得再收購同一公司;要約收購期間,不得撤銷要約;

增減股份限制。要約期間,不得採取要約以外方式或超過要約條件增持,也不得減持;

要約條件變更。要約期屆滿前15天不得變更,但出現競爭要約除外;

保證退市時收購人與剩餘小股東權利義務的平衡。可以要求收購人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明確收購完成的具體時間、在此時點前,小股東有權將剩餘股份按要約價格出售給收購人;

對不履約或虛假要約收購人嚴懲。3年內不得收購上市公司,證監會不受理其申報文件,並追究未盡勤勉盡責義務財務顧問的法律責任。

要約收購報告書:

收購人姓名、住所,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控制關係;

收購人收購的決定及收購目的、是否擬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

上市公司名稱、收購股份的種類;

預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及比例;

收購價格;

收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及資金保證、或其他支付安排;

收購要約約定的其他條件;

收購期限;

報送收購報告書時持股數量、比例;

本次收購對上市公司影響分析,包括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等問題;

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後續計劃;

前6個月內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

全面要約的,需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後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出售剩餘股票的其他後續安排;

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要約收購流程:

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財經 第8張

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財經 第9張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章

2、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是目前我們資本市場上最常見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與要約收購相比,現行法規有一些特別規定:

原控股股東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收購意圖、誠信情況有調查了解義務;原控股股東未清欠解保的,不得轉讓;

證監會審核:

取得豁免後3日內公告;

未取得豁免的,30日內發出要約或減持;

不申請豁免直接髮出要約的,無須編制收購報告書,協議後3日內發出要約提示性公告。

3、間接收購

間接收購是指通過協議安排,通過間接控制、支配表決權等方式來實現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間接收購與直接收購的披露原則和法定義務一致;

通過間接方式可支配表決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5%、但未超過30%的,按照前述權益披露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超過30%的,按照有關協議收購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五章

4、豁免

豁免的類型:

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繼續以原來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如協議受讓、二級市場收購等;

免於向所有股東發出要約,因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僅向部分股東發出要約;

未得到豁免,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或者減持至30%及以下。

豁免一般程序:

出讓人與收購人具有關聯關係,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挽救上市公司財務危機,收購人提出的重組方案得到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的上市公司權益;

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新股超過30%,經非關聯股東批準,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若定向增發前已擁有控制權,則免於提交豁免申請】

證監會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豁免簡易程序: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併等,導致投資者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超過30%;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超過30%;

證券公司、銀行等依法從事承銷、貸款業務,導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的意圖,並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解決方案;

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證監會未提出抗告的,即可辦理過戶;證監會不同意簡易程序的,改成一般程序申請。

免於提交豁免申請:

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或超過30%的,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後,12個月內繼續增持的比例不超過2%;

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或超過50%的,繼續增持不影響上市公司上市地位;

因繼承導致投資者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超過30%。

投資者應在上述權益變動行為完成後3日內就增持情況做出公告,律師發表專項核查意見,並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

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財經 第10張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章

重大資產重組

重大資產重組,是指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包括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及與他人新設企業等行為。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是當前最重要、運用最廣泛的重組方式之一,除應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的一般規定外,還要符合其他特別規定 ,詳見第三節「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特別解讀。

要求: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法規規定;

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資票上市條件 ;

所涉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所涉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幹規定;

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觸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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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資產交易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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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權資產交易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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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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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委審核的情形:

應當提交重組委審核:

借殼上市,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

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的總額和購買資產的總額占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均達到70%以上;

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同時購買其他資產。

上市公司可以申請提交重組委審核:

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為完整經營實體且業績需要模擬計算的;

上市公司對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的反饋意見表示抗告的。

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財經 第2張

資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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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的最敏感的問題就是內幕交易問題,為防范內幕交易,現行法規設計了以下制度:

及時停牌,按期公告;

禁止內幕交易;

交易進程備忘制度。

停牌及公告

上市公司申請股票停牌的條件:

上市公司獲悉股價敏感資訊;

上市公司預計籌劃中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難以保密或已經泄密;

重組委工作會議期間。

停牌期間上市公司公告義務

至少每周發布一次事件進展公告。

禁止內幕交易

承擔保密義務的主體:

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人員;

重組交易對方及其關聯方;

交易對方及其關聯方的董監高人員(主要負責人);

交易各方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參與重組籌劃、論證、決策、審批等環節的機構及人員;

交易進程備忘

備忘錄記載內容

重大資產重組籌劃過程中每一具體環節的進展情況,包括商議相幹方案、形成相幹意向、簽署相幹協議或意向書的具體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商議和決議的相幹內容等。

相幹人員簽字確認

參與每一具體環節的所有人員均應當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財經 第2張

審核重點關註點

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財經 第2張

資產重組的實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生的交易行為,交易能否成功的關鍵就是資產定價的公允性,這也是重大資產重組的審核重點。

審核的視角:(1)定價方法的科學性;(2)定價依據的合理性;(3)定價機制的市場化。

審核的立足點:中小股東的利益是否得到充分保護。主要表現在(1)置入上市公司的資產是否高估;(2)置出上市公司資產是否低估。

審核的主要方式:(1)相幹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2)相幹資訊披露是否充分、完整。

對於資產評估增值率較高的情形,採取強化約束機制,加強對資產評估的後續監管,主要指:

採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作為定價參考依據的,重組實施完成後3年年報中單獨披露實際盈利與預測盈利差異比較,會計師出具專項審核意見。

交易對方應與上市公司就相幹資產實際盈利不足預測盈利簽署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補償方式和補償期限如下:

(1)一般採取補償股份的方式進行,計算公式為:(截至當期期末累積預測淨利潤數-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際淨利潤數)×認購股份總數÷補償期限內各年的預測淨利潤數總和-已補償股份數量;

(2)業績補償期限一般為重組實施完畢後的3年,對於標的資產作價較帳面值溢價過高的,視情況延長業績補償期限 。

(文章來源:並購達人。感謝作者辛勤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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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務解析 財經 第2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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