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銳評】日本如執意排核污水入海 沿海各國有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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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日本媒體24日報導,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已經決定「通過海底隧道將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核污染水排放至近海」,理由是這樣做更容易讓核污染水在海里擴散。

如果消息屬實,這是日本政府罔顧國內外強烈反對、單方面邁出威脅全球環境安全與民眾健康的危險一步。亞太鄰國乃至全球沿海國傢均有權採取行動,向日方進行索賠!

今年4月日本政府宣布,計劃約兩年後開始向海洋排放福島核污染水,國際社會譴責聲如潮。迫於壓力,日本政府一方面設法淡化核污染水的危害性,一方面不得不展現出某種願意合作的「姿態」,比如邀請國際原子能機構調查團年內赴日本進行核污水安全性評估。

但事實證明,日本政府此舉不過是「緩兵之計」。正如日媒此次所披露的,日本政府一直在就推進核污染水排放「時間表」進行各種安排。換句話說,日方鐵了心要冒天下之大不韙,向大海排放核污染水。這讓世界再清楚不過地看穿其自私自利的真面目以及「兩面派」行徑。

在福島核污水處置問題上,日方必須明白,這絕不是純粹的日本國內問題,也不是日本政客提出設立基金彌補國內漁業損失後,就能為所欲為的。據德國海洋科學研究機構分析,由於福島沿岸擁有世界上最強的洋流,核污水從排放之日起57天內將擴散至太平洋大半區域,10年後將蔓延全球海域。綠色和平組織核專傢曾指出,日本核污水所含碳14元素在數千年內都存在危險,並可能造成基因損害。

可見,日本福島核污水處置問題,事關全球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和各國人民生命健康。日方在與利益攸關方和國際機構協商一致之前,不得擅自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如果日方執意妄為,國際社會完全有權利拿起國際法武器,對其進行追責索賠。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進行的活動不致使其他國傢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並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其按照本公約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公約第二百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各國應按照國際法承擔責任。」

日本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締約國,逃脫不掉其應承擔的國際責任和義務。正如相關國際法專傢指出,一旦日本核污染水排放造成嚴重環境破壞,相關國傢可在科學測定本國受害情況的基礎上,保留對日本提出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的索賠權利。

作為世界上唯一遭受核武器打擊的國傢,日本理應對核輻射和核危害有著超越他國的深刻認知。但日方迄今在核污染水處理問題上的態度和行動說明,它絕不是一個負責任的國傢,而是存心不良、自私自利的國傢。那些挑戰國際法理、道義和良知的日本政客倘若一意孤行,必將留下歷史罵名,遭到正義的懲罰。(國際銳評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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