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革」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之重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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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重點解讀

2017年3月31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CAS22)、《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以下簡稱CAS24)等三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隨後,於2017年5月2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以下簡稱「新CAS 37」),以反映上述新金融工具準則的變化在列示和披露方面的相應更新。上述四項準則統稱「新金融工具準則」究竟其中有何變化,又會帶來什麼影響,請聽小編細細道來。

一、新準則出台背景

1.新問題亟待解決:隨著大陸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金融創新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深化,有關金融工具會計處理實務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比如,現行金融工具分類和計量過於複雜,主觀性強,影響金融工具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過於原則,對金融資產證券化等會計實務指導不夠;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實務脫節等。因此,迫切需要通過修訂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來及時、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

2.國際會計準則的修訂及借鑒:據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談到,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後,金融工具會計問題凸顯,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金融工具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並於2014年7月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擬於2018年1月1日生效。為切實解決大陸企業金融工具相關會計實務問題、做到大陸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財會〔2010〕10號)的要求,我們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並結合大陸實際情況和需要,修訂了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重點解讀

新CAS 22 與原CAS 22 的比較

1, 分類原則

現有是根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

原來是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

2,分類結果

現在分為三類: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原來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計量基礎

現在是:凡是權益工具均以公允價值計量。債務工具分兩種情況,對於即滿足商業模式為收取合同現金流又滿足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的金融資產,以攤餘成本計量;不同時滿足兩條件的以公允價值計量

原來是:持有至到期投資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是以攤餘成本計量的,其他類別以公允價值計量,但是有一個例外,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無標價權益工具以成本計量

4,重分類

現在是: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三類金融資產之間可以進行重分類

原CAS22中不允許主體在初始分類後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其他三類,而在一定條件下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兩類之間進行重新分類

5,減值

現在是預期損失法; 原來是已發生損失法

(一)主要變化:

1、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按照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較為複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取消了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個原有分類,減少了金融資產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1,舊準則是:

第七條 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 新準則是: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下三類:

(一)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指企業如何管理其金融資產以產生現金流量。業務模式決定企業所管理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來源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出售金融資產還是兩者兼有。

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約定的、反映相關金融資產經濟特徵的現金流量屬性。即相關金融資產在特定日期產生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本金金額可能因提前還款等原因在金融資產的存續期內發生變動;利息包括對貨幣時間價值、與特定時期未償付本金金額相關的信用風險、以及其他基本借貸風險、成本和利潤的對價。

新準則下金融工具的分類:

2、強化金融工具減值要求

1)金融工具減值確認方法的改變

新CAS22就減值而言,考慮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內的各種可獲得信息,不再採用「已發生損失法」,而是根據「預期信用損失法」,使得損失更早得被確認。

新CAS22第四十七條規定: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在可能現金流量時,企業應當考慮金融工具在整個預計存續期的所有合同條款(如提前還款、展期、 看漲期權或其他類似期權等)。企業所考慮的現金流量應當包括出售所持擔保品獲得的現金流量,以及屬於合同條款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級所產生的現金流量。

2)「三階段」預期信用損失模型的推出

對於購入或源生的未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判斷金融工具的違約風險自初始確認以來是否顯著增加:第一,如果已顯著增加,企業應當採用概率加權法計算確定該金融工具在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以此確認和計提減值準備。第二,如果未顯著增加,企業應當按照相當於該金融工具未來12個月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確認和計提減值準備,具體情形請見下圖:

修訂CAS22 「三階段」預期信用損失模型

3)兩大難題的思考

從上述三階段信用風險的確認及預期信用損失的集體來看,無疑對企業帶來兩大難題:

第一、判斷難題:即某項金融資產信用風險是否呈現顯著惡化應當採取何種標準進行判斷,目前國際上對金融資產期末的信用風險與期初信用風險的變化實行五級分類,屬於絕對比較法,是站在期末看該時點應歸屬於哪個類別里,因此現行分類不夠精細,有待與新準則要求更匹配的分類標準出台。

第二、計量難題:即某項金融資產預期損失應當如何準確計算,慣用的內評法也只要求計提未來12個月的預期損失,但要求的對整個存續期預期損失的計提的確沒有成熟的模型加以參考,這將對企業預期損失建模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對於技術人員的培養、引進顯得尤為重要。

(二)其他變化

簡化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按照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的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合同中分拆,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進行處理。如無法對嵌入衍生工具進行單獨計量,應將混合合同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此規定涉及的專業判斷較多,企業對其理解和把握口徑存在差異。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簡化:混合合同主合同為金融資產的,應將混合合同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會計處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屬於金融資產的,基本繼續沿用現行準則關於分拆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是基於單項資產,而業務模式可能更多地在組合層面確定,因此基於客觀事實和情況,同一種金融工具可能被分類為不同類別。

根據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如果企業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一組金融資產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則這些金融資產符合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分類條件,但是不強制採用此分類。在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下,這些金融資產必須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調整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會計處理。在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下,許多企業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可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而在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下,允許企業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進行處理,但該指定不可撤銷,且在處置時不得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三、《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重點解讀

套期會計方法:是指企業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在相同會計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以反映風險管理活動影響的專門性的會計方法。

問題的提出:現行的套期會計準則對套期會計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導致實務中企業開展的大量套期業務無法通過套期會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反映。

新CAS24特徵:新修訂的套期會計準則更加強調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活動的有機結合,在拓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範圍、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現行準則的定量要求、允許通過調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數量做到套期關係的「再平衡」等方面做到諸多突破,從而有助於套期會計更好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1.明確套期關係有效性的要求:滿足三條件+再平衡

一是新CAS24

第十六條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認定套期關係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一)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之間存在經濟關係。該經濟關係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價值因面臨相同的被套期風險而發生方向相反的變動。

(二)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經濟關係產生的價值變動中,信用風險的影響不占主導地位。

(三)套期關係的套期比率,應當等於企業實際套期的被套期項目數量與對其進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實際數量之比,但不應當反映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相對權重的失衡,這種失衡會導致套期無效,並可能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一致的會計結果……

第十八條套期關係由於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該套期關係的風險管理目標沒有改變的,企業應當進行套期關係再平衡。

本準則所稱套期關係再平衡,是指對已經存在的套期關係中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數量進行調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於其他目的對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數量進行變動,不構成本準則所稱的套期關係再平衡。

企業在套期關係再平衡時,應當首先確認套期關係調整前的套期無效部分,並更新在套期剩餘期限內預期將影響套期關係的套期無效部分產生原因的分析,同時相應更新套期關係的書面文件。

二是在原來的CAS24 第七條

企業通常可將單項衍生工具指定為對一種風險進行套期,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指定單項衍生工具對一種以上的風險進行套期:

(一)各項被套期風險可以清晰辨認;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證明

(三)可以確保該衍生工具與不同風險頭寸之間存在具體指定關係。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能夠抵銷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程度。

2.調整符合被套期項目條件:取消部分限制

1)企業可以將符合被套期項目條件的風險敞口與衍生工具組合形成的匯總風險敞口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2)當企業出於風險管理目的對一組項目進行組合管理、且組合中的每一個項目(包括其組成部分)單獨都屬於符合條件的被套期項目時,可以將該項目組合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3)雖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權益工具不會對損益產生影響,然而新CAS 24允許對這些權益工具應用套期會計方法,其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3.增加套期會計中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方法

現行準則規定,當企業僅指定期權的內在價值為被套期項目時,剩餘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權的時間價值部分作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造成了損益的潛在波動,不利於反映企業風險管理的成果。修訂後的套期會計準則引入了新的會計處理方法,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首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後續的會計處理根據被套期項目的性質分別進行處理。這種處理方法有利於更好地反映企業交易的經濟實質,提供了與其他領域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提高了會計結果的可比性,減少了企業損益的波動性。

4.增加套期會計中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

修訂後的套期會計準則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企業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後續計量中或尚未確認時,將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當條件不再符合時,應當撤銷指定。新規定允許企業對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方式來進行會計處理,以做到信用風險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在損益表中的自然對沖,而不需要採用套期會計,以此作為套期會計的一種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業管理信用風險活動的結果,提高企業管理信用風險的積極性。

四、新金融會計準則出台的影響

1、對企業利潤及操縱利潤的影響

1)相較於舊準則,在新準則規定下企業的利潤波動性可能會變大。其原因在於:舊準則下企業會將大部分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從而達到平滑利潤的目的。但是在新準則下,由於其他綜合收益不可轉損益,那麼企業在投資初期就得慎重考慮該資產的劃分,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可能會增加,從而企業的利潤波動性會增大。

2)舊準則中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處置時將其原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轉入到投資收益(其他綜合收益屬於所有者權益項目,投資收益屬於利潤表項目),由此一來企業通過控制其他綜合收益向投資收益轉回的時間來調控當期的利潤表。現在新準則規定其他綜合收益不再轉入投資收益,而是直接影響留存收益(屬於所有者權益內部的變動)。除此之外,舊準則中金融資產劃分為四類,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間在某些條件下可以重分類,這就給一些公司提供了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操縱利潤表的條件,而新準則要求劃分為三類且可相互重分類,看似利潤操縱空間更大,但受前述其他綜合收益不可轉損益的限制實則相反,因此新準則的這兩點改變將大大減少企業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進行盈餘管理的可能性。

3)資產減值模型由「已發生法」改為「預期損失法」,雖然有相應的列報披露要求,但我們不難揣測這或許會給企業操縱利潤提供機會。我們知道企業可以在利潤目標超過預期時通過多提取資產減值損失這一方法來適當的降低利潤,而在經營狀況不好利潤目標沒有達到預期時,通過將前期多提的資產減值損失轉回來增加當期的利潤。由於資產減值損失影響利潤,企業基於未來利潤的內部要求在模型設定方面人為因素大,對利潤的可操作性空間大。

2、對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影響

1)業務模式對於金融工具的分類將有很大影響,因而管理層可能需要在準則實施日前重新梳理審視業務模式。實務中,企業管理其金融工具的業務模式可能不止一種,業務模式的評估會涉及大量的判斷,管理層可能需要將投資組合進一步細分成子組合,以更好地反映業務模式。

2)新準則要求基於過去、現在和前瞻性信息,按照「預期損失法」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將推動企業建立以信用數據和評價為基礎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提升應對信用風險事件和信用損失的能力。

3)新準則要求對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從而可以及時預警和反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面臨的市場風險等金融風險,提高企業風險識別、計量、防范和控制能力。

3、對監管部門的影響

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高度重視企業信息披露,要求企業充分披露信用風險等相關信息,其基本理念和方法與新巴塞爾協議一脈相承。企業在實施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後將能夠進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深度,有助於提高金融市場的整體透明度,為監管部門強化金融監管、提升監管效能奠定堅實基礎。除此之外,監管部門還應當積極跟蹤新準則在行業以及各企業的落實情況,針對新的問題及時反饋和處理,使得市場參與主體的經營管理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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