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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黃小聰 每經編輯:肖芮冬
圖片來源:攝圖網
2016年2月17日,寶盈基金以孫勝華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力合同通知書。轉眼間,已過去了將近三年。
最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經歷了一審、二審,要求的賠償損失金額從975000元到2015000元,這起原寶盈基金督察長孫勝華起訴寶盈基金的案件,終於迎來了二審判決——基金公司勝訴。
督察長起訴基金公司要求賠200萬
說起孫勝華,還得從2010年8月6日說起。彼時寶盈基金公告,根據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擬聘任孫勝華先生為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孫勝華的履歷顯示,其曾在中國信達信托總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英國Wyvern(China)投資銀行、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法律工作。擔任督察長之前,其在寶盈基金任職總經理助理兼監察稽核部總監。
不過有意思的是,到了2016年2月17日,寶盈基金以孫勝華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力合同通知書。
隨後,孫勝華向深圳市勞力爭議人事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但仲裁機構認為雙方的勞力合同無效,並於2017年4月7日裁決駁回了孫勝華的仲裁請求。
顯然,孫勝華並沒有接受仲裁結果,於是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履行雙方的勞力合同;同時要求寶盈基金賠償其薪水收入損失共975000元(按照每月65000元,自2016年2月1日計算至勞力合同實際恢復履行之日,暫計至2017年5月1日為15個月)。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孫勝華系北京市廣盛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執業律師,處於執業狀態,首次執業時間為2003年8月20日。根據相關規定,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在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但兼職律師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法院指出,孫勝華身為專職執業律師與被告簽訂勞力合同,違反了律師應當專職執業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力合同應認定無效,故原告訴請恢復履行勞力合同及賠償薪水損失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駁回了孫勝華的請求。
孫勝華再次提起上訴。在這次上訴中,孫勝華除了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以及要求恢復履行與寶盈基金公司的勞力合同,還要求寶盈基金賠償其薪水收入損失2015000元(按照每月65000元標準,自2016年2月1日計算至勞力合同實際恢復履行之日止,暫計31個月共2015000元,暫計日期是指從2016年2月1日~2018年8月31日)。
爭議焦點在這兩方面
在這起勞力糾紛中,《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雙方其實主要爭議的焦點在於兩方面:一是,孫勝華作為北京市廣盛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執業律師,處於執業狀態,其與寶盈基金簽訂的勞力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孫勝華是否曠工。
寶盈基金辯稱,孫勝華作為專職律師,無論是廣東省高院的再審判決,還是其執業地北京的大量生效判決,均認為專職律師依法不能另行兼職,其隱瞞身為專職律師的事實而入職寶盈基金公司處,雙方之間的勞力關係依法應為無效。
對此,孫勝華則辯稱,在2010年入職寶盈公司時,即已知曉其律師身份。其雖具有專業律師執業資格,但事實上是從未開展過執業活動,僅為掛靠,在該律師事務所也從未參加過社保,未有四險一金,不存在任何事實上的勞力關係。
而在曠工方面,根據雙方確認的《關於對孫勝華進行處罰的決定》,孫勝華在2010年11月份有16次無故未打卡、6次因故未打卡,2010年12月6日~8日出境參會未向主管報告,故寶盈基金公司根據考勤制度對孫勝華作出罰款2萬元和警告的處分。
此外,寶盈基金公司提交的情況說明顯示,孫勝華於2010年12月9日通過郵件回復,2010年11月16日~30日,有3次赴證監局、1次赴法院和兩次參加公司會議,其餘情況寶盈基金公司按孫勝華無故打卡處理。此外,孫勝華也於2010年12月23日對其2010年12月6日~8日離境出差未向主管報告作出檢討。
在這點上,孫勝華辯稱,作為公司的高管,經常去股東會、董事會、證監會匯報工作,分管專戶投資部、量化投資部等工作,還要去上市公司調研、接待客戶,公司並不要求其強行打卡。何況這些屬於單方證據,寶盈基金公司可以隨意製作。
另外,孫勝華還表示,其每月薪水都相同,一分不少。根據寶盈基金的《考勤管理制度》,遲到曠工是要扣錢的,但是在其工作期間公司沒有扣任何一分錢。
不過法院認為,孫勝華並未提交充分的反駁證據來推翻寶盈基金公司的主張。孫勝華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勞力規章制度,寶盈基金依照其規章制度解除與孫勝華的勞力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法院駁回了孫勝華的上訴請求。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