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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小微企業最新判定標準出爐!小微企業所得稅不再按月預繳!
小微企業所得稅不再按月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等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帳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五、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六、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並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七、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後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8日
最新小型微利企業政策理解關鍵點
一
政策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8年度不適用,即2019年1-5月對2018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適用。
二
政策內容
(1)具體政策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引入超額累進計算方法,與以前計算方法不一樣。
政策調整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10%。
此次調整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分為兩段計算,一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25%×20%);
二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50%×20%)。
【例】如果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符合條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的企業,不考慮其他情況,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其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4萬(80×25%×20%=4萬),此前即使在小型微利企業範圍之內,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8萬元(80×50%×20%=8萬),所得稅負擔大幅減輕。
【例】如果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符合條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40萬元的企業,不考慮其他情況,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其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9萬(100×25%×20%+(240-100)×50%×20%=5+14=19萬),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業範圍之內,需要按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60萬元(240×25%=60萬),所得稅負擔大幅減輕。
【例】如果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符合條件,不考慮其他情況:
(1)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的企業,則其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100*25%*20%+200*50%*20%=25萬元)
(2)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1萬元的企業,則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其需繳納企業所得稅75.0025萬元(300.01*25%=75.0025萬元)
提醒: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1萬元比300萬元,多繳納企業50.0025萬元,該0.01萬元的代價很高哦!
三
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例】某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從業人數310人、資產總額4000萬元,由於從業人數超過300人,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
提醒1:政策中的「不超過」包括等於,比如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包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的情形。
提醒2:政策調整前,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為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調整後不分,所有的企業一個標準。
提醒3:一般納稅人也有可能是小型微利企業,一般納稅人標準為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的指標、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兩者不同指標標準。
(2)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力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
預繳政策享受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提醒: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不管以前年度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會大大減少預繳稅款。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3)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五
預繳申報表填寫
(1)通過「按季度填報信息」判斷是否滿足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無論按查帳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2)查帳征收企業申報填寫
先填寫《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 201030)第1行 「填報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本行填報根據本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9行計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申報表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截至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享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例】如果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符合條件,第1-3季度實際利潤額為240萬元的企業,其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9萬(100×25%×20%+(240-100)×50%×20%=5+14=19萬)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9行「實際利潤額 \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填報:240萬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10行「稅率(25%)」填報:25%;
(3)《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 201030)第1行 「填報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填報:41萬(240×25%-19萬);
(4)不考慮其他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41萬。
(3)核定征收企業申報填寫
直接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b100000)第12-15行:
第12行「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的納稅人,本行=第10×11行。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納稅人,本行=第10行÷(1-第11行)×第11行。
第13行「稅率」:填報25%。
第14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本行=第12×13行。
第15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本行填報根據本表第12行計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六
其他規定
(1)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帳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不需要單獨備案。
(3)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並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4)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