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造就藍海 跨境電商平台須適應監管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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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造就藍海 跨境電商平臺須適應監管新環境

1月1日,《電子商務法》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新政正式實施,電商企業與電商平台的利好、義務與責任再次成為熱點話題。最近,在中國貿促會商法中心、中國貿促會全國企業合規委員會、中國貿促會信息中心在北京舉辦的「合規藍海探秘:《電子商務法》與跨境電商」專題講座上,金杜律師事務所合規業務部合夥人馮曉鵬表示,面對監管新環境,各平台企業須重點關注責任規制,在合規中保障業務的持續發展。

馮曉鵬認為,邁入電商法實施元年,完成市場準入登記與獲取許可是跨境電商平台開展業務的首要要求。跨境電商平台除自身完成登記要求外,還須督促協助平台內企業登記——此舉與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海關的註冊登記制度做到了有效銜接。針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若電商平台以直購進口或網購保稅進口的模式進口,則無須提交首次進口許可;若電商平台以網購保稅進口A模式進口,則要依法執行首次進口許可批件、註冊或備案要求。

在信息公示方面,為改變交易信息不公開、不透明、不對等的電商交易狀態,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電子商務法》及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新政均要求跨境電商平台經營者顯著公示交易所需的必要信息,包括經營者身份信息、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業務類型、商品服務信息等。公開透明的交易環境和消費者評價監督機制的引入,既便於跨境電商平台管理,也有助於提升消費者信用評價。

馮曉鵬說,記錄、保存交易信息是所有電商的普遍義務。具體到跨境電商零售交易,為防止不法商家利用平台盜用信息或偽造信息走私,也為禁止跨境零售商品的二次銷售行為,海關可隨機抓取平台交易的原始數據,平台也負有配合海關查驗數據、打擊違法行為的義務。

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是平台經營的重要基石。跨境電商平台經營者應與平台內入駐企業及消費者明確權利義務劃分,建立交易問題解決機制。從事自營業務的跨境電商平台還應關注《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合同的特殊規定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依約履責。

對於納稅義務,馮曉鵬強調,跨境電商平台企業除自身履責外,最重要的是要履行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獨立代扣代繳義務,如實、準確地向海關申報法定稅收征管要素並按照海關要求補充申報的義務。

保護知識產權和禁止限制競爭是跨境電商平台的共性規定,同時平台會同入駐企業還有告知消費者有關商品風險的特殊要求,包括相關商品在原產地的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可能與中國標準存在差異;相關商品可能無中文標籤,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籤;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等。

據馮曉鵬介紹,為解決消費者在跨境交易中遇到的退換貨、維權等難題,《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跨境電商企業承擔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換貨服務、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對商品質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賠付責任等。為保證境外企業責任得到落實,《海關總署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2018)》要求境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必須委托境內代理人向該代理人所在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

在通關方面,根據跨境電商零售業務碎片化、高頻次、低貨值等特點,海關採取了進口「清單核放」、出口「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等不同於對一般貿易的監管方式。對於符合規定的跨境電商企業,海關也可在有稅款擔保或保函的情況下,按時段匯總計征稅款。

「《電子商務法》對代購的登記和征稅提出的要求將會對商業性代購產生根本影響。」馮曉鵬認為,《電子商務法》對代購的重要影響主要集中於有關市場主體登記和納稅的規定。登記的實質在於配合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監管和征稅。一旦個人經營行為在登記後轉變為公司或商業主體經營行為,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將在所難免。

馮曉鵬說,從根源上講,代購同跨境電商一樣,既不屬於非貿易進出境,也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國際貿易,而是處於二者的交叉地帶。一些大型電商平台已開始為平台代購商家轉型跨境電商提供倉儲物流、商品備案、代繳稅收等服務,部分代購商家也開始積極轉型布局,設計代購的正規化模式,《電子商務法》的實施將促成一些尚未轉型的代購離場,為已轉向跨境電商的合規代購留下大片市場空間。


來源:中國貿易報記者 謝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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