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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賓士車自燃八個月難追償,是廠家差別對待還是職能部門不作為?)
去年6月,上海一位賓士車主因車輛自燃與賓士協調賠償,但至今8個月過去,雙方遲遲未達成一致。而車主陸先生梳理髮現,媒體報導過二十多起類似的賓士車自燃事件。此後他兩次致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請求調查確認相關車輛是否存在缺陷。那麼,因為自燃是否可以認定存在缺陷?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又作出了怎樣的回復?
賓士車在停車場著火,車主難追償
去年6月1日,住在上海靜安寺附近的陸鳳陽接到小區保安的電話,說他停在地下車庫的賓士車著火了。靜安區消防部門此後出具的《上海市靜安區公安消防支隊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明確:起火點為該車輛發動機艙蓄電池處,因蓄電池發生故障起火。
但是,賓士方面對此認定書並不認可。
車主 陸鳳陽:
他就說要想賠償的話,只有一個可能,就是在他們委托書上簽字,委托賓士公司去做著火的原因檢測。
陸先生的車2011年購買,購車價格為50多萬,按照公安消防及4S店的認定,車輛行駛里程數在10萬公里左右,同時保養均在4S店進行。
陸鳳陽表示,賓士公司和公安消防一致可以確認的事實包括:確認了車上沒有易燃易爆品;事發當日地下車庫溫度不超過20度;沒有改裝車輛,一周前他甚至沒有開過。
賓士廠家及4S店的工作人員和陸先生商談賠償。
車主 陸鳳陽:
我說如果是國際慣例的話,賓士公司該賠一輛同款的新車。對方說你不要跟我說這個,我說那你就給我恢復原狀,需要358000元左右,他說這個也不可能。我說那你說是什麼方案呢?他說我們賠你車輛的殘值。
賠償殘值的意思就是,如果車輛沒著火,按照市場上同款、同年的二手賓士車的價格賠償。根據賓士公司的調查,車輛現在只值152000元,賠償數額以此為準。對於這樣的解決方案,陸先生無法接受。至今近8個月過去,雙方仍未就賠償達成一致。記者最近致電賓士方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據其了解,未有進展。」
賓士車主自發組成維權群 多次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
陸先生說,在事件引發關注後,自己被其他消費者拉進了一個賓士車自燃的維權群。
車主 陸鳳陽:
進了群之後發現群里面全國各地的人都有,整理了20輛車的信息,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了一個函。
在這封函中,陸先生提出三個訴求。
車主 陸鳳陽:
第一個訴求是確認我的車輛是不是召回名錄當中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說不屬於召回名錄;第二個訴求是詢問總局責令賓士公司召回的車系和數量;第三個訴求是問賓士公司主動召回的車系和數量。(總局)回復要求我到一個網址上去檢索。
查詢發現,2011年至今,市場監管總局等監管部門對賓士各車型汽車責令召回的數量為零,所召回車輛全部為賓士公司主動召回。陸先生認為之所以賓士公司遲遲不解決問題,與公司對待消費者的態度及主管部門的監管都有關係。就此,他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了第二份申請。
在這份申請中,陸先生請求對賓士產品缺陷展開調查,並請求責令賓士公司對缺陷產品實行召回並停止銷售,同時要求國家市場監督總局回復調查的相關情況。
此後,陸先生收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的簡訊及電話回復:「產品缺陷報告信息被收入缺陷信息數據庫,該信息將作為綜合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重要線索。」
陸先生表示,自己對比了賓士公司對待國外同類事件的處理態度,認為賓士公司及主管部門存在問題。
車主 陸鳳陽:
我覺得賓士作為國際品牌,針對中國的消費者採取這樣的行為,這是有原因的。不光是公司自身的原因,也有職能部門監管不力,導致賓士公司敢這麼差別對待中國消費者。」
業內專家:個體消費者維權舉證難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顧問杜芳慈表示,召回是政府及車企基於保護品牌及消費者權益的一種制度,但是召回需要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缺陷不是有意為之;二、同批次產品出現了大量同樣的缺陷。杜芳慈表示,就陸先生反映的情況,是否涉及到同一車型的缺陷,需要有更多的調查及案例。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汽車行業專家表示,目前大陸還未發生過主管部門要求缺陷召回但車企拒不召回的情況,因此在國家相關網站檢索中,責令召回的數量為零。但是在現實中,個體消費者面對車輛問題進行維權,相對於廠商來說,確實處於較為弱勢的地位。專家表示,如果協商不成,消費者可以通過向主管部門投訴,最終通過訴訟管道來解決,但是其中還是會面臨舉證的問題。
究竟是個案還是需要召回?消費者面臨此類問題時,雙方如何有效協商?針對陸先生提交的缺陷報告,記者聯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但截至發稿未收到回應。
車主 陸鳳陽:
市場監管總局已兩次告知我已展開調查,但調查是什麼情況?如果不能告知我的話,我會在3月初向北京一中院起訴它不作為。
對此,央視新聞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