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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類填報技巧
一、資產折舊、攤銷的填報數據來源、風險及填報技巧
A105080 填表說明
01 資產處理的基本原則
(1)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2)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3)企業會計與稅收規定發生差異的稅務處理原則。
條例第二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02 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的取得
A.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B.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C.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D.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E.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F.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2)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折舊年限由企業權力機構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
①房屋、建築物,為20年;
②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③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④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⑤電子設備,為3年。
(3)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在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可否變更上稅法與會計存在差異。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資產損失的填報數據來源、風險及填報技巧
A105090 填報說明
納稅人在第1至27行按資產類型填報留存備查的資產損失情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第1行至27行應填報總機構和全部分支機構的資產損失情況,並在第29行填報各分支機構留存備查的資產損失匯總情況。
三、房地產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的填報數據來源、風險及填報技巧
A105010 填報說明
房地產企業發生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結轉完工產品業務,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納稅調整額。
一般企業收入、成本支出明細表的填報技巧
A101010《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
填報說明:本表適用於執行除事業單位會計準則、非營利企業會計制度以外的其它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01 主營業務收入
• 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 包括「銷售商品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建造合同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02 其他業務收入
• 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核算的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材料銷售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入」、「出租固定資產收入」、「出租無形資產收入」、「出租包裝物和商品收入」、「其他」。
03 營業外收入
• 納稅人計入本科目核算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利得」、「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罰沒利得」、「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匯兌收益」。
A10201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
填報說明:本表適用於執行除事業單位會計準則、非營利企業會計制度以外的其它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非金融居民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01 主營業務成本
• 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核算的主營業務成本。包括「銷售商品成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成本」、「提供勞務成本」、「建造合同成本」、「讓渡資產使用權成本」。
02 其他業務成本
• 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成本。包括「材料銷售成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成本」、「出租固定資產成本」、「出租無形資產成本」、「包裝物出租成本」。
03 「營業外支出
• 填報納稅人計入本科目核算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非常損失」、「捐贈支出」、「讚助支出」、「罰沒支出」、「壞帳損失」、「無法收回的債券股權投資損失」。
企業所得稅虧損明細表的填報技巧
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
填報說明:修訂說明: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等文件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的規定,在表單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滿足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填報需要;增加「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等列次,同時將原表單中的「以前年度虧損已彌補額——前四年度」等5列簡並為「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內所得彌補」和「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外所得彌補」2列。
變「納稅調整後所得」列次為「可彌補虧損所得」
企業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有虧損必須相互抵減
A100000按照新申報表設計,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如有虧損必須抵減。
特別注意:第6列「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納稅人根據不同年度情況從《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不同類型納稅人的虧損結轉年限不同,納稅人選擇 「一般企業」是指虧損結轉年限為5年的納稅人;「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等文件規定的,虧損結轉年限為10年的納稅人。
第8列「當年待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在用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所得額彌補虧損前,當年度尚未被彌補的虧損額。
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注意的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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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3年扣除。
2、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薪水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4、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 5年延長至10年。
5、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 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6、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7、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8、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未取得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情形,規定了補救措施等一系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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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匯總
1、企業管理層的出國培訓能否作為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前計算扣除?
答:根據財建〔2006〕317 號第三條(十)規定,對於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2、公司為員工購買日用品、食品等發票可以作為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規定的範圍內扣除嗎?
答:公司為員工購買的日用品、食品發票可以作為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規定限額內扣除。
3、私車公用實報實銷和定額補貼兩種情況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如何處 ?
答: 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汽車油費和維護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中進行扣除。但是也有稅務部門規定,跟隨私車的年度費用如保險費是不可以扣除的。個人所得稅,若定額補貼和實報實銷都要計入個人所得稅中納稅。
4、工傷慰問金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私車公用如何能稅前扣除?
答: 要有明確的制度; 跟員工簽私公協議; 有公出記錄和里程的記錄; 有提供對應的發票是公司抬頭。
6、公司讚助世界女子9 球錦標賽100 萬元,拿到增值稅專票,可以稅前扣除?
答:在企業所得稅上,如果是單純的讚助費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讚助支出不能稅前扣除;如果讚助支出帶有業務宣傳、廣告的性質,可以在限額內稅前扣除。
7、公司處置子公司產生的投資損失是不是資產損失,需要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做專項申報嗎?
答:根據問題描述,編者不認為處置子公司屬於處置資產損失,因此,建議進行專項扣除申報。
8、勞務派遣用工在企業所得稅前應作為薪水薪金扣除,還是作為勞務費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 年34 號公告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薪水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薪水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薪水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9、當年計提但在次年匯算清繳前還沒有繳納,允許在匯算清繳前扣除嗎?如果以後年度繳納,還允許扣除嗎?在哪個年度扣除?
答:根據稅前扣除的實際發生制原則,匯算清繳前沒有繳納,當年不得扣除,須調增。以後年度繳納了,在繳納年度可以調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來源:快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