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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2日,按照上級部門的安排部署,山西交警五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呂梁組織大隊民警在轄區偏關收費站開展酒駕、醉駕夜查集中行動。
22時13分左右,正在執勤的民警突然發現一輛黑色越野車躲躲閃閃,意圖逃避民警的檢查,民警發現異常後,立即上前將其攔截。
在成功將其攔停之後,民警隨即對其進行檢查,一開始車內人員將車窗緊閉,打著電話,不予以配合。在民警多次警告後終於將車門打開,打開車門的剎那,一股濃烈的酒精味撲面而來,駕駛員眼睛紅腫,言語含糊,民警懷疑其涉嫌酒後駕駛,遂將其帶至檢查區內進行呼氣檢測。
經檢測,該駕駛員賀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2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民警對駕駛員賀某採取強制檢測,帶其至偏關縣人民醫院進行抽血,經山西金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得知,賀某血液中酒精含為70.88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相關法律,民警對賀某處以罰款1000元、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的處罰。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測定標準,酒後駕駛分兩種: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李東昇)
來源: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隊一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