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再添催收法碼,網路仲裁讓「老賴」在網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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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來,網路仲裁因契合互聯網金融的行業特性,成為不少互金平台解決糾紛的新選擇。而網路仲裁之所以成為互金平台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還在於其是一種合法合規的貸後管理方式,有助於低成本、高效率地解決行業糾紛。

隨著監管時代的到來,傳統的貸後管理方法的弊端日益凸顯,運用法律手段來進行貸後管理,已是強勢之選。

那麼網路仲裁有法律效力嗎?當然有。在已有的法律指引中,相關文件對仲裁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有明確定義,通過網路仲裁里的仲裁機構裁決可與之後法院執行相配合,使出借人權益的維護時效翻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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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仲裁合法有效

關於「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2005年施行、2015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和第十三條對此就作出了回應:

第三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子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子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因此,當事人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可靠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樣,如果一份仲裁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形式,並且簽名符合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條件,那麼這份仲裁協議就與傳統仲裁中的書面仲裁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也是能夠實施網路仲裁的關鍵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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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借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一)自行和解;(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針對第三、第四點,作為交易基礎契約保障的合同,當其形式轉為更適於線上交易的電子合同後,爭議解決方式是否也可在線上進行?答案是肯定的。以法大大為例,當合同在線上完成發起、簽署、調閱和存儲等基本流程後,當事人還可申請出證報告及法律服務進行維權。

2019年1月9日,錢盆網與法大大正式簽署戰略合作協議。法大大法律顧問在簽約前、簽約時、案件提交前等多個環節均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支持,確保證據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立案的要求。

據稱法大大的案件管理系統,能直接對接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廣仲」),幫助客戶全線上處理貸後逾期的全流程工作,最快7個工作日能拿到可作為後續強制執行依據的有效裁決書,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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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程序合法合規

廣仲採用在線程序審理案件,嚴格按照《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網路仲裁規則》的程序進行審理,而《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網路仲裁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制定,從而在實體上保證了規則的合法性。廣仲在案件受理、繳費、仲裁庭組成、答辯、舉證質證、審理、送達等程序上嚴格遵循其制定的網路仲裁規則,裁決過程合法合規。

另外,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裁決執行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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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監管時代下的網貸平台發展需要更多的技術支持和思路創新。而網路仲裁是網貸平台快速發展的剛需,對平台和出借人的權益保障都能提供新的思路,有助於建立健康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秩序。錢盆網以實際行動強化平台風控,在合規路上一如既往地踐行行業標準,不斷創新,嚴把風控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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