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銀行被罰660萬 同業與理財業務是「重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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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天津銀行被罰660萬 同業與理財業務是「重災區」)

每經記者 李玉雯 實習編輯 易啟江

天津銀行被罰660萬 同業與理財業務是「重災區」 財經 第1張

創意圖?圖片來源:攝圖網

開年以來,銀行業的嚴監管態勢依舊延續。

日前,天津銀保監局披露了2019年1號、2號行政處罰信息,天津銀行因12項違法違規事實,對其處以罰款合計660萬元,同時該行相關負責人被予以警告。

結合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以及行政處罰依據來看,天津銀行此番違規的「重災區」在於同業、理財等業務領域。

具體來看,天津銀行涉及同業領域的違法違規事實主要有8項:未按業務實質準確計量風險、計提資本與撥備;未嚴格落實同業業務專營改革要求;為未取得相關批准文件的項目提供授信;違規開展土地儲備融資業務;授信資金違規向企業增資擴股;同業業務違規接受政府確認函;同業授信資金回流購買本行理財;與未在同業業務交易對手名單內的客戶開展業務。

其中,對於「未按業務實質準確計量風險、計提資本與撥備」,《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則明確,商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由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同業拆借、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債券、同業存單等可以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不得委托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

此外,「為未取得相關批准文件的項目提供授信;授信資金違規向企業增資擴股;同業授信資金回流購買本行理財」等行為也違反了《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中的相關規定。

而在理財業務的領域中,天津銀行主要有4處觸及監管紅線,包括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未嚴格分離;面向一般個人客戶銷售的理財產品違規投資權益類資產;同業理財產品誤導銷售;同業理財產品投向未持續披露。

另外,天津銀保監局於同日披露的2019年2號罰單顯示,天津銀行施遠因「對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業業務違規接受政府確認函’問題負有直接責任」,而被予以警告。

資料顯示,天津銀行成立於1996年。2016年3月,天津銀行在香港上市,成為天津市國有企業IPO募集資金最高和資產規模最大的上市公司。

截至2017年末,天津銀行註冊資本為60.7億元人民幣,在全國範圍內設有1家營業部、6家中心支行、7家一級分行及6家二級分行,共計241家營業機構。此外,該行還出資設立了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薊州村鎮銀行以及寧夏和新疆自治區7家津匯村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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