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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揚州日報-揚州網
共享汽車。
近年來,隨著「共享經濟」的概念迅速普及,共享汽車已悄然進入了人們的生活。在城市的街道、商業區、寫字樓附近,大大小小的共享汽車租車點給人們的出行帶來了很大便捷。然而,新生事物的誕生卻引發了一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新問題。在我市,有市民在使用共享汽車時,因隨車沒有行駛證而被罰款扣分,有人因此把共享汽車公司告上了法庭。最近,邗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事件還原
所駕共享汽車缺行駛證,男子被扣3分罰150元
去年8月16日,市民馮先生租用了一輛首汽共享汽車,從揚州開往鎮江。途中遇交警檢查,要求出示相關車輛證件時,他才發現共享汽車上沒有行駛證。交警進一步檢查發現,該共享汽車共有三條違章,包括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未放置保險標誌、未按規定放置檢驗合格標誌。
馮先生回憶說:「我按照租車軟件引導的指示操作,上車後也沒仔細查看,還以為這些證件和標誌都是車上必備的,壓根沒想到會發生這種事。」
交警部門開出罰單,馮先生為此被罰款150元,駕駛證被扣3分。馮先生一怒之下找到租車公司理論。「關鍵是我的駕照被扣了3分,我希望能把3分還給我。」
雙方協商未果,馮先生遂將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揚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
共享汽車公司因提供不合格租賃物承擔賠償責任
邗江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馮先生在揚州市區租用了一輛被告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GoFun」品牌共享汽車至鎮江南站,當車行至鎮江市時,遇交警部門檢查,發現該共享汽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未放置保險標誌,未按規定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後交警部門依此向原告罰款150元、駕駛證扣3分。
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朱萍表示,租車人在租用共享汽車時,已與租車公司訂立了相關合同,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提供合格的租賃物是其基本的合同義務,如果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不合格或存在瑕疵,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理應向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處罰事件均因該共享汽車經營方所致,與原告使用無關。據此,被告被判處賠償原告罰款損失150元、誤工損失1元。對於原告主張賠償其駕駛證被扣分的損失,因該損失不屬於民事損失範圍,故不予支持。
記者調查
馮先生所租共享汽車的行駛證去哪了?
隨車攜帶行駛證,並在車前擋風玻璃放置保險標誌、檢驗合格標誌,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的。
這起事件中,這輛共享汽車本該隨車放置的行駛證等證件,都去哪了?昨天,記者與首汽「GoFun」品牌共享汽車工作人員取得了聯繫。據這位工作人員介紹,共享汽車和普通汽車一樣,在上路前,公司會為車輛辦理行駛證、保險、年檢。車檢、保險等標誌均貼在車擋風玻璃右上角,大部分車輛行駛證是放在後備箱的角落里。
「我們公司的共享汽車曾經發生過多起行駛證丟失的事件,所以部分車輛的行駛證由公司保管,這是出於安全考慮。」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共享汽車行駛證等證件丟失的情況在全國各地都很普遍,目前該公司正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爭取盡快想出對策。「共享汽車的健康經營還依靠市民的自覺,希望大家都能愛護共享汽車。」
交警提醒
類似事件時有發生,租賃雙方都應履行相應責任
市交警部門表示,常有市民駕駛共享汽車被處罰,有的是共享汽車證件不全,有的是駕駛人個人原因違章。
市交警支隊宣教科副科長祝雋介紹,證件不齊全是共享汽車駕駛人被處罰的主要因素,不隨車放置行駛證這一情況尤為突出。祝雋提醒廣大駕駛員,為了保障自身開車安全,在租用共享汽車前,一定要仔細查看車輛內是否放置行駛證、是否張貼車險標誌等必備證件。
交警部門還建議,共享汽車公司在與駕駛人簽訂租賃協議時,要嚴格審核駕駛員的資質,應在車內放置齊全的各類證件。
「租車人也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祝雋建議市民,租車前對胎壓、車內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市民還要避免疲勞駕駛、不超速開車、喝酒不開車、不闖紅燈,做到安全行車。方滿華黃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