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時收取管理費、手續費和利息這樣的貸款收費方式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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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問,自己在一個大數金融機構進行貸款,貸款機構收取了管理費+利息,這樣的貸款收費方式合法嗎?貸款機構可以收取管理費和手續費嗎?

貸款合法不合法主要取決於兩條:

第一條合法不合法的根本因素是貸款機構是不是有貸款的資質,也就是目前監管機構強調的持證上崗。

銀保監會2018年發布的《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文件明確規定,「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這個被民間理解為持證上崗的規定,明確了貸款機構必須經過有權審批機構的批准,而不是哪個機構想做貸款業務就可以做,如果沒有經過相關的機構批准而從事貸款業務,就屬於不合法或者違法。而一些民間借貸則不屬於貸款機構,而且明確民間借貸的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

因此,要看一筆貸款合法還是不合法,首先看貸款機構是不是合法,如果貸款機構不合法,那就屬於非法借貸。

第二條合法不合法的根本因素是借貸的利率,如果超過36%肯定是違法的

在法律上對是不是收取管理費和手續費沒有明確的界定,那也就是說收取管理費和手續費是不違法的。但是法律上明確了合法不合法的根本因素在於是不是綜合成本年化超過36%,如果超過36%就一律不合法。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借貸利率年化利率在24%以內的是合法的,超過36%的不合法的,24—36%之間的是不支持、不反對,雙方協商自願。

2018年九月三號,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發《關於P2P網路借貸機構自律檢查第一階段會員自查自糾工作相關問題的說明》明確, 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禁止提前收取和扣除,但是沒有說禁止收取,可見只是禁止不能提前收取。

同樣,如果提前收取了怎樣呢?只是減少貸款本金並以此計算年化利率。換句話說,提前收取的利息、保證金和手續費視同於貸款金額的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按實際出借的金額計算本金及利息。這一條被認定為收取砍頭息的本金認定時要扣除收取的砍頭息。同樣,對那些高逾期罰款、逾期高罰息也進行了界定,即都是以24%為界限,貸款到期重新進行債權憑證出具的,在24%的利息以內的利息可以計入新的本金,也就是我們說的可以利滾利,但是以利率24%為界限,超過部分不能進行利滾利;貸款逾期以後的罰息、違約金和費用是可以收取的但要受到限制,加上原來的利率不能超過24%。

根據上面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認為,在貸款利率和各種收費的合法不合法的界定為:

利率年化超過36%是不合法的,24%以內的是合法的。

貸款利率+手續費的年化綜合成本超過36%是不合法的,在24%以內是合法的。

貸款管理費+貸款利率的年化綜合成本超過36%是不合法的,在24%以內是合法的。

貸款管理費+手續費+貸款利率的年化成本超過36%是不合法的,在24%以內是合法的。

提前收取利息、保證金、管理費和手續費是合法的,但是貸款的本金認定時要對砍頭息部分、管理費、手續費、保證金進行扣除,再重新計算貸款的利率,如果超過36%也是不合法的,24%是合法的。

現實中確實有一些騙子是提前收取違約金和保證金的,大家要警惕。但是在法律上貸款發放以後收取違約金和保證金是合法的,但是要重新認定貸款本金和重新計算貸款利率而已。

因此,根據上面兩條基本可以界定貸款是不是合法。(作者:麒鑒,財經金融評論)

貸款時收取管理費、手續費和利息這樣的貸款收費方式合法嗎? 財經 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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