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以下情況公司要賠付雙倍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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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之前為大家解讀了勞力合同中相關重點,其中普及了關於裁員的相關知識。

今年市場經濟持續波動,尤其是金融和互聯網行業,美團、華為、小米等企業紛紛裁員,捂糧過冬。在全國裁員潮蔓延之時,我們將目光對準法律中,關於解除合同如何賠付的要點,了解更多在解除合同中保障自己利益的方法。

在什麼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需要賠付補償金?需要賠付多少?什麼情況下不需要賠付呢?

被辭退,以下情況公司要賠付雙倍補償金

用人單位需要賠付的情況

*在勞力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力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以下12種情形,用人單位需要賠付被辭退者補償金。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力合同的。如果有合理解除勞力合同的理由,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薪水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2、勞力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力合同的;

3、勞力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力合同的;

4、勞力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力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力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力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力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力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力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力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力合同期滿,勞力者同意續訂勞力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力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力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力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力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辭退,以下情況公司要賠付雙倍補償金

*以下11種情況,勞力者主動接接觸合同,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力合同約定提供勞力保護或者勞力條件,勞力者解除勞力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力報酬,勞力者解除勞力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薪水標準支付勞力者薪水,勞力者解除勞力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力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力者解除勞力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力者權益,勞力者解除勞力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力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力合同,致使勞力合同無效,勞力者解除勞力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力者權利,致使勞力合同無效,勞力者解除勞力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力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力合同無效,勞力者解除勞力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力,勞力者解除勞力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力者人身安全,勞力者解除勞力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辭退,以下情況公司要賠付雙倍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需要賠付的情況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如果新獲得一份工作,並且沒過試用期,那麼老板辭退你是不需要賠付的,只需要付正常試用期工作的薪水,也就是轉正薪水的80%。

但是一定要滿足以下四個原則。

1. 試用期期間的規定要合法。即勞力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力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力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力合同發》第十七條。

2. 確定實際試用期間。試用期間可以約定,但不能超過法定最長期間。實際的試用期間應當以約定期間為準;若約定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若試用期滿後仍未辦理勞力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力合同。

3. 確認是否合格。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單方與勞力者解除勞力合同的前提條件。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

4. 勞力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力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力合同。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嚴重違反勞力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至於什麼是嚴重違反紀律及制度,是一種相對主觀的說法,但是萬變不離其宗:

1. 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合規、合理,而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於眾。

2. 勞力者的行為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並且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 單位辭退勞力者,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按照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蓄意對公司不利的情況都屬於這一條,包括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力者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力者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力者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神力上勢必會影響到本職工作。如果勞力者因為兼職工作的原因,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力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力合同。

要注意是必須是給本職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如果影響輕微,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力者解除合同。而且要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才可適用本條。

被辭退,以下情況公司要賠付雙倍補償金

*勞力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趁人之危手段訂立勞力合同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力合同法》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力合同”屬於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力合同。

勞力部規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這包括了用人單位隱瞞實際工作內容,以及勞力者隱瞞自身情況。所以,雙方的隱瞞、欺詐、脅迫都屬於這一條。

*勞力者因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身負刑事責任而在工作崗位中,本就是對工作對法律的不負責任。有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力合同。

*勞力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也就是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辦理退休就好了,不存在賠付補償金的情況。

*勞力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力關係被終止用工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也就是小時工、兼職。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情況。這種情況大陸法律規定,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勞力者從事的是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工作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公益性崗位是政府幫助那些通過市場競爭難以做到就業的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場機制相互選擇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勞力關係。

如公共交通協管、社會治安協管、環境衛生協管等。考慮到近年來許多地方人民政府使用財政資金提供公益性的短期就業崗位,同時使用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和在公益性崗位上工作的勞力者雖然符合建立勞力關係的屬性,但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的確有其特殊性,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這部分勞力者不適用勞力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力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以上情況基本上涵蓋了在遇到勞力合同解除的糾紛中,關於賠付的各種情形。希望大家能在遇到裁員或者被辭退危機時,可以利用法律知識為自己爭取應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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